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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姓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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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姓不婚是中國傳統婚姻制度中的禁忌,同的男女不得互相通婚。北魏起[1]:58,至清末,在法律上禁止同姓通婚。唐朝以後,演變出同宗不婚[1]:62。這一禁忌亦影響到朝鮮半島

歷史

夏商時代,並無同姓不婚之制度。中國西周時代起,才確立了這一婚姻制度,出於倫理生理兩方面的考慮。如「同姓不婚,懼不殖也」[2];「男女同姓,其生不蕃」[3],認為同姓通婚將影響種族的繁衍和後代的質素。買來的妾室如不知姓氏,則用占卜的方式確定,以避免同姓婚姻[4]

古代違反這一規定者,輕則受到輿論譴責,重則受到法律懲處。律規定:同姓為婚者徒二年,同姓又同宗者以姦罪論。律規定:凡同姓為婚者各杖六十,離異。但上古的姓和後世不同。上古時代,同姓必同宗,後世則同姓不一定有血統關係。所以清末《大清現行刑律》刪去了這一規定。

當代研究者指,雖然唐朝以後,法律禁止同姓結婚,但在民間常見同姓結婚、僅奉行同宗不婚的習俗。研究者王躍生認為原因有二,其一,等大姓與小姓之間,人口數量差異巨大;其二,姓氏分佈不均,某姓「常常聚連一村、數村乃至一」,強行要求同姓不婚,則婚姻人口失調[1]:60—61

1910年,清政府完成《大清民律草案》。該草案雖未及實施,但已取消同姓不婚律條,保留同宗不婚律條[1]:59,62

中國之外

朝鮮王朝,同姓可婚但同本貫絕對不可,否則視為不倫

越南古代儒者雖然提倡同姓不婚,但社會上並沒有嚴格執行。

現代

1930年起,中華民國法律不再禁止同姓、同宗結婚。當代研究認為此後所修家譜顯示,宗族對同姓為婚的禁止程度大大降低[1]:60。現代東亞各地法律皆沒有禁止同姓結婚,而是以親屬關係禁止(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四等親、中華民國六等親、韓國八等親)。一些較為保守的華人朝鮮民族家庭會反對子女與同姓的人結婚。根據中華民國內政部在2014年的統計,全中華民國的同姓夫妻總共有17萬4350對,其中更有一對是同名同姓的夫妻。[5]

案例

  • 鍾理和與鍾台妹

1932年,鍾理和在結束私塾課業後隨父親遷居高雄州旗山郡美濃莊(今高雄市美濃區)經營笠山農場;並在當地認識了他日後的妻子鍾台妹。1938年,他與鍾台妹同姓結婚受阻,1940年與鍾台妹私奔前往滿洲國,鍾理和的小說《貧賤夫妻》、《同姓之婚》、《奔逃》及《笠山農場》等,皆取材自鍾台妹私奔結婚的真實故事。[6]

註釋

  1. ^ 1.0 1.1 1.2 1.3 1.4 王躍生. 《从同姓不婚、同宗不婚到近亲不婚——一个制度分析视角》. 社會科學 (上海市: 上海社會科學院). 2012, (2012年第7期): 57—68 [2023-05-29]. ISSN 0257-583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5-28) (簡體中文). 
  2. ^ 國語·晉語四》
  3. ^ 左傳·僖公二十三年》
  4. ^ 《左傳·昭公·昭公元年》晉侯有疾,鄭伯使公孫僑如晉聘,且問疾......故《志》曰:『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違此二者,古之所慎也。男女辨姓,禮之大司也。今君內實有四姬焉,其無乃是也乎?若由是二者,弗可為也已。四姬有省猶可,無則必生疾矣。......
  5. ^ 管婺媛. 真愛無禁忌 同姓結婚17萬對. 中國時報. 2014-10-30 [2018-10-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4-03) (中文(臺灣)). 
  6. ^ 蘇福男. 〈南部〉一生守護堅貞愛情 鍾台妹安詳辭世. 自由時報. 2008-10-11 [2017-08-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