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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衞生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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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衛生法令
Canada Health Act
加拿大於現金捐助有關的一項法令,一項有關已保險的保健服務和長期保健服務的標準和條件的法律
引稱RSC 1985, c. C-6
制定機關加拿大國會
批准日期1984年5月17日
立法歷史
呈交者衛生部長Monique Bégin英語Monique Bégin
首讀1983年12月12日
二讀1984年3月26日
三讀1984年5月9日

《加拿大衛生法令》(英語:The Canada Health Act,法語:Loi canadienne sur la santé)是加拿大法律的一部分,在1984年開始實行。《加拿大衛生法令》首次確立了指定省和地區健康保險計劃必須符合的條件和標準,以便接受加拿大健康轉移支付項下的聯邦轉移支付。這些標準要求對所有投保服務(針對所有「投保人」)實行全民覆蓋[1]

「受保健康服務」包括醫院服務、醫生服務和外科-牙科服務,如不包括在其他範圍內,例如由省級工人補償方案提供給受保人士。

該法案只涉及如何為該系統融資。該法案還涉及學生等專業人士。由於加拿大聯邦制政府各級政府的憲法權力分工,遵守《加拿大衛生法令》條件是自願的。然而,財政槓桿幫助確保了全國範圍內相對穩定的覆蓋水平。儘管在細節上存在爭議,但該法令仍然非常受歡迎[2]

在廣泛的討論中,該法令經常與一般的醫療保健系統混為一談。然而,該法案對如何組織和提供護理保持沉默,只要符合其標準。該法令規定,「加拿大衛生保健政策的主要目標是保護、促進和恢復加拿大居民的身心健康,並促進在沒有財政或其他障礙的情況下合理獲得衛生服務。[3]

另一個引起爭論的原因是什麼應該包括在「保險服務」的範圍內。由於歷史原因,加拿大衛生法令對保險服務的定義在很大程度上僅限於醫院或醫生提供的醫療服務。隨着醫療服務從醫院轉移到家庭和社區,它越來越超出了法案的規定。國際數據顯示,加拿大約70%的衛生支出來自公共來源[4],使加拿大低於經合組織的平均水平。然而,健康保險包括診所和醫生辦公室的外科手術和服務,包括心理治療,以及牙科診所的牙科手術和實驗室檢查。

參考文獻

  1. ^ 《加拿大卫生法令》第9章. 加拿大政府. 1984-04-01 [2012-12-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5-25). 
  2. ^ Canada Health Act, Section 2. Government of Canada. 1984-04-01 [2012-12-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12-28). 
  3. ^ Canada Health Act, Section 3. Government of Canada. 1984-04-01 [2012-12-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12-27). 
  4. ^ Canadian Institute for Health Information, CIHI exploring the 70-30 split, September 27, 2005 [2010-12-15], ISBN 1-55392-655-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7-06) .
一般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