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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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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簡稱立法法
起草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受委員長會議委託)
提請審議機關不明(向全國人大常委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向全國人大)
公佈日期2000年3月15日
施行日期2000年7月1日
最新修正2023年3月13日(第2次修正)
法律效力位階基本法律
立法歷程
  • 一審:1999年10月25日-31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
  • 二審:1999年12月17日-25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
  • 三審:2000年3月5日-15日(九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
  • 人大會議通過:2000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
  • 國家主席公佈:第三十一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0年3月15日,國家主席江澤民簽署公佈)
修正案
列表

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2023年3月13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收錄於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現狀:施行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有關立法的法律,共6章120條。該法律於2000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決定》作出第一次修正。[1]2023年3月13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決定》作出第二次修正。[2]

制定原因

中國憲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儘管對立法權限的劃分、立法程序、法律解釋等問題作了原則規定。但由於憲法對立法權限的劃分不夠具體、不夠明確,導致有些法規、規章與法律相牴觸或者法規、規章之間相互矛盾、衝突;有些法規、規章的質量不高,存在着起草和制定過程中片面強化、擴大部門的權力,為本部門、本系統帶來不應當有的審批權、發證權、收費權、處罰權;有的還超越職權,擅自解釋法律、法規,或者各搞各的規章。這些問題在一定程度上損害國家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也嚴重地影響了正確執法。

為了提高立法質量,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的制定做出統一的規定,因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決定製定《立法法》。

參考資料

  1. ^ 立法法 王雲奇主編 《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讀本》 2017 第27頁
  2. ^ (两会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新華網. [2023-03-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