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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雙方交換新聞記者的會談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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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雙方交換新聞記者的會談紀要》(日語:日中双方の新聞記者交換に関するメモ),又稱「中日記者交換協定」(日語:日中記者交換協定)或「中日記者事宜」(日語:記者交換取極),是中日邦交正常化之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日本國關於互相派駐記者事宜的協議[1]

背景

由於美國對日本壓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日本並未與其建交,並且因為未簽訂二戰和平條約,中日在1972年前屬於法律上的敵對狀態。然而中日雙方在冷戰期間民間交往頻繁,並於20世紀50年代先後4次簽訂民間貿易協定。1962年,中日雙方簽訂《中日長期綜合貿易備忘錄》,並開始了以「廖承志辦事處」和「高碕辦事處」的名義進行的「LT貿易[註 1]

時任中國總理周恩來在1959、1960和1964年同訪華的時任日本自民黨顧問松村謙三多次會談,最終決定由促成「LT貿易」的廖承志辦事處和高碕辦事處(高碕達之助於1964年2月逝世,故由松村擔任日方主要談判代表)就兩國互派記者進行談判[2]

紀要內容

1964年4月14日至18日,廖承志辦事處和高碕辦事處就中日雙方交換新聞記者問題進行了會談。中國方面參加會談的有孫平化和王曉雲,日本方面參加會談的有竹山祐太郎日語竹山祐太郎岡崎嘉平太古井喜實和大久保任晴[3][4]。雙方達成了如下協議:

一、根據廖承志先生和松村謙三先生會談的結果,中日雙方決定交換新聞記者。
二、有關交換新聞記者的具體事務(注一)由廖承志辦事處和高碕辦事處歸口聯繫和處理。
三、交換新聞記者的人數各為八名以內,原則上一個報社(或通訊社、廣播電台、電視台)派遣一名記者(注二)
四、第一批新聞記者的派遣,於一九六四年六月份內實現。
五、雙方同時交換新聞記者。
六、雙方新聞記者在對方國家一次停留時間為一年以內。
七、雙方應保護對方新聞記者的安全。
八、雙方應對對方新聞記者的採訪活動提供方便。
九、雙方記者必須遵守駐在國管理外國新聞記者的規定,並享受駐在國對外國記者所給予的同等待遇。
十、雙方保證對方新聞記者的通訊自由。
十一、雙方在執行本協議的過程中遇到問題時,由廖承志辦事處和高碕辦事處協商解決。
十二、本會談紀要以中文和日文寫就,兩種文字同等有效。廖承志辦事處和高碕辦事處各自保存本會談紀要中、日文本各一份。

注一:包括入境手續。
注二:必要時雙方得根據各自情況可在八人名額內作適當調整。

1964年9月,中日雙方互相派出了第一批常駐記者:

中方記者 日方記者

雙方記者首先在香港會面,並在一家餐館採取AA制的方式聚餐。之後他們在香港轉機,同時抵達對方國家的首都——北京東京。中日兩國在國家關係尚未正常化的情況下,首先實現了互派常駐記者[2]

1968年修訂

1968年3月6日,中國中日備忘錄貿易辦事處代表劉希文王曉雲孫平化和日本日中備忘錄貿易辦事處代表古井喜實岡崎嘉平太田川誠一就修改1964年《中日記者交換協定》達成如下協議[5]

一、雙方一致確認,根據交換記者紀要進行的互換新聞記者,應遵守一九六八年三月六日雙方發表的會談公報的原則,以利於增進中日兩國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好關係。
二、雙方一致同意,將交換記者紀要第三項所規定的交換新聞記者名額,由各為八名以內改成各為五名以內。
三、本協議事項做為交換記者紀要的補充和修改條款,並具有同等效力。
四、本協議事項以中文和日文寫成,兩種文字同等有效。中國中日備忘錄貿易辦事處和日本日中備忘錄貿易辦事處各自保存本協議事項中、日文本各一份。

廢止

隨着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中日兩國政府簽訂了新的有關互派記者的協議,原先以民間機構名義簽訂的《中日雙方交換新聞記者的會談紀要》相應廢止[1]

註釋

  1. ^ 「L」和「T」分別為「廖」(Liao)和「高碕」(Takasaki)的英文首字母。

參考資料

  1. ^ 1.0 1.1 1974年外交青書「第5章 各国の情勢およびわが国とこれら諸国との関係」. 外務省. [2016-10-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2. ^ 2.0 2.1 纪念中日记者交换四十周年. 中國網. 人民中國. 2004-11-08 [2016-10-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10-03). 
  3. ^ 吳學文、王俊彥. 第十二章 廖承志、高碕达之助《备忘录》(6). 廖承志與日本. 中共黨史出版社. 2008-09-23 [2016-10-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10-27). 
  4. ^ 吳學文、王俊彥. 第十四章 关心对日新闻事业(3). 廖承志與日本. 中共黨史出版社. 2008-09-23 [2016-10-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10-27). 
  5. ^ 記者交換に関するメモ修正取決〔一九六四年四月十九日の新聞記者交換会談メモ修正に関する取りきめ事項〕. 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 1968-03-06 [2016-10-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10-03).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