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簡稱 | 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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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1] |
公佈日期 | 1996年12月30日 |
施行日期 | 1997年7月1日 |
法律效力位階 | 普通法律 |
立法歷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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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 |
收錄於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 |
現狀:施行中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是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該法律於1996年12月30日在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並於1997年7月1日起施行[2][3]。
立法緣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的第一條是「為了保障中央人民政府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軍隊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香港的安全,根據憲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制定本法。」[2][3]
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的最後一條是「本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2][3]
參見
參考文獻
-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草案)》的说明. [2021-06-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6-16).
- ^ 2.0 2.1 2.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1996-12-30, Wikidata Q18851452 (中文)
- ^ 3.0 3.1 3.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 1996年12月30日 [2021年6月10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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