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結構和活動程序的法律[1]

制定

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北京舉行[2]。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共分四章三十八條。這是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3]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1982年12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佈施行[4]。這是第二部暨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當時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全體代表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草案)》、《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若干規定的決議(草案)》、《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若干規定的決議(草案)》四個法律案和「關於四個法律案的說明」進行了審議並提出了許多意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案委員會於12月7日、8日召開了三次會議,根據代表的意見,對四個法律案逐條審查。這四個法律案是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通過後,根據憲法制定的第一批重要的法律案[5]

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共分四章四十六條:

  • 第一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規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召集程序、代表資格審查、代表團的組成、預備會議、主席團、列席人員、議案、提名、質詢、詢問、選舉和通過議案的方式、為少數民族代表準備必要的翻譯、秘密會議、建議、批評和意見。
  • 第二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職權、組成、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的職權、委員長會議、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辦公廳、工作委員會、列席、審議法律案和其他議案的通過方式、議案、質詢、工作報告。
  • 第三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委員會:規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的設立、組成、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的職權、顧問、工作,以及調查委員會。
  • 第四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規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任期、權利與義務、罷免、補選[4][1]

參考文獻

  1. ^ 1.0 1.1 肖蔚雲、姜明安 主編 (編). 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 行政法学. 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9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2. ^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 人民網. 2004-08-12 [2018-02-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5-16).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國人大網. 2000-12-10 [2018-02-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9-29). 
  4. ^ 4.0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國人大網. [2018-02-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2-21). 
  5. ^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案委員會.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案委员会关于四个法律案的审查报告. 中國人大網. [2018-02-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