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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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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議院眾議院,是兩院制國家或自治地區議會的議院之一。在民主國家,眾議院的議員人數大多按各地人口比例的多少來分配的。眾議院在各國稱謂各有不同:例如英國加拿大所稱「平民院」(英語:House of Commons),美國澳大利亞所設置的「眾議院」(英語:House of Representatives),荷蘭所稱「第二院」(荷蘭語Tweede Kamer),法國所稱「國民議會」(法語:Assemblée nationale),許多前殖民地的「立法議會」(英語:Legislative Assembly)等。由於眾議院議席一般是按照人口比例分配的,因此在一些國家稱之為「人民院」(英語:The People's House),例如印度眾議院。[1]

簡介

大多數民主國家中下議院的權力要比上議院大。歷史上,歐洲和其他國家和地區最早出現的「下議院」,都是為了讓民意基礎相對較廣泛的平民階級擁有決定國家發展方向的權利,由於這個傳統,目前世界各國的下議院,不論是一院制發展出的下議院,還是原本就按兩院制設計的議會的下議院,都有幾個共通的特點:

  • 形式上是地位較低的議院,因此是「下議院」
  • 選民基礎廣泛並遵循選票價值均等、全民直選等民主價值原則,而上議院的推選方式則用來代表其他價值原則,例如聯邦制國家各)在上議院議席數相等,體現地方主義,或上議院用世襲任命等方法產生。
  • 由於選舉方式較符合民主原則,因此較能代表民意,通常是權力較大,國家的財政和稅收問題都是由下議院決定,大部分內閣制國家的內閣組成、政府首腦總理首相)的人選,也是多由下議院決定。美國若未能夠選出總統時,由眾議院按州結果決定。
  • 議員數目一般比上議院多,這樣既反映了對民主原則的尊重,也在實質上反映下議院的權力較大,而且在有兩院合議制度的國家,可以確保較民主產生的下議院在合議表決時保持多數。不過,委任產生的英國上議院議員人數多過英國下議院。英國下議院早年並非直接民選,代表資產階級,農民及工人階級並無選舉權,直至19世紀中期才逐步擴大選舉權至今日情況,用來節制代表英國皇室英國國教會貴族保守勢力的英國上議院的權力。

各國眾議院或下議院

下列國家議會的下議院,在中文經常被稱作「眾議院」或「下議院」,均為兩院制:

國家/地區 議會
 英國 英國下議院
 加拿大 加拿大眾議院
 安提瓜和巴布達 安提瓜和巴布達議會
 澳洲 澳大利亞眾議院
 白俄羅斯 白俄羅斯眾議院
 俄羅斯 俄羅斯國家杜馬
 伯利茲 伯利茲眾議院
 波黑 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代表院
 哥倫比亞 哥倫比亞眾議院
 斐濟 斐濟眾議院
 印度 印度眾議院
 牙買加 牙買加眾議院
 日本 日本眾議院
 利比里亞 利比里亞眾議院
 馬來西亞 馬來西亞下議院
 馬耳他 馬耳他眾議院
 尼泊爾 尼泊爾眾議院
 荷蘭 荷蘭第二院
 尼日利亞 尼日利亞眾議院
 菲律賓 菲律賓眾議院
 波多黎各 波多黎各眾議院
 索馬里蘭 索馬里蘭眾議院
 泰國 泰國眾議院
 千里達和多巴哥 特立尼達和多巴哥眾議院
 美國 美國眾議院
 海地 海地眾議院
 阿根廷 國家眾議院

下列國家中眾議院實際為一院制中唯一議會:

國家/地區 議會
 塞浦路斯 塞浦路斯眾議院
 馬耳他 馬耳他眾議院
 紐西蘭 紐西蘭眾議院
 也門 也門眾議院
 冰島 冰島議會

下列國家中眾議院正式名稱不為眾議院或下議院:

國家/地區 議會
 印度 印度人民院
 柬埔寨 柬埔寨國民議會

參考文獻

  1. ^ Bicameralism (1997) by George Tsebelis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