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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討論:調解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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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

有鑑於法律訴訟往往耗費不菲、曠日持久,香港近年推動「調解」作為解決紛爭的方法。調解的程序由一名公正的第三者,「即調解員,協助爭議各方在良好的氣氛下,達成既能滿足各方所需,又為各方所接受的和解。在調解過程中,爭議各方均有機會陳述本身的論點,和聆聽對方的説法。調解員的任務並非為各方作出決定,而是幫助各方探討本身論據的強弱,並尋求可行的解決方案,從而利便各方達成和解協議。調解員不會就誰對誰錯作出裁決,亦無權強行各方和解;作出決定的權力始終在爭議各方的手上。」調解員應「善於打破談判僵局,並能令各方專注於尋求解決方案。」(參考[1]) 建議:

  1. 確立WP:調解委員會成為方針。
  2. 微調解任方針:啟動解任程序前須先由調解委員會調解。

--Gakmo (留言) 2011年6月22日 (三) 17:43 (UTC)[回覆]

我想報名,可我怕這個事情,合適人選不足10個。-魔法少女饅頭卡★無力(饅頭卡住喉嚨.......) (留言) 2011年6月23日 (四) 00:07 (UTC)[回覆]

我覺得原有的章程要成為方針前,要解決很多的問題,我在先前討論中都提過,但遲遲無修正:

  1. 各位一再強調調解沒有強制性,那麼當爭端用戶拒絕接受調解時,此一機制形同虛設,無助於解決問題。而事實上,會願意接受調解的使用者,不需要調解委員出面也會接受任一第三方的調解;真正會擴大爭端的使用者,有一無強制力的調解委員會介入亦鮮有可能接受。
  2. 「調解員不得指出那一方為正確或錯誤。」施行上將嚴重影響調解員的功能。換言之,不能指出正確或錯誤之下,就無法要求只有一方進行讓步。在處理直接違反方針的使用者對上維護方針者的衝突時,調解機制將會被迫做出不合理的要求。又或者,使調解員無力就「理」字進行調解,只能訴諸軟性情感,而這樣的基調其實是相當無力的。我無法想像一個調解員只能在調解中說「請雙方冷靜,用語和緩一點,我們慢慢來談」這樣的方式會有助於取得共識。比較好的方式其實是「A方這樣的解釋確實與方針的精神不符,不過B方也不需要全盤否決此一動作。是否可就A方動作中未不符方針的部分,例如D、E、F提出融入的辦法?」這樣才是能指出爭辯盲點的做法。不過此一說法明顯地已經指出了雙方之錯誤,被現有的設計否決。我希望對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定位,能再加以審慎思考設計,病急就亂吞藥,雖然不一定致命,但最好的情況也只有安慰劑的效果而已。

當然,有一種可能的情況是一般用戶介入調解不成功,而調解委員介入就可以。那就是調解委員本身具有高度的話術能力(在警匪片中常可見到的「談判專家」)。只是莫說這等能力在社群中的使用者少有,就算有,以WP:調解委員會中規定的委員任命制度,實在也無法挑出這些人使其上任。--Reke (留言) 2011年6月23日 (四) 03:14 (UTC)[回覆]

另外補充一下。現實中調解之所以得以成立,有兩個重點:其一,調解結果是被承認有法律效力的;其二,調解比起上法院,對雙方成本都會降低。尤其是第二點,才有誘因使爭執雙方進入調解程序。維基上的調解委員會無強制力,加上對爭辯雙方而言,拒絕調解而擴大爭執所付出成本未必會增加,並無誘因存在。如此將陷入「願意接受調解的人,是性格上本來就願意接受調解之人」的弔詭。實際功能勢必不彰。或者換一個建設性的說法:雖然WP:調解委員會非強制性,但是應該設計拒絕調解的一方,若在日後遭共識判定確實作為不當,應要擔付更高的代價。如是,方有可能讓調解產生功能。--Reke (留言) 2011年6月23日 (四) 03:24 (UTC)[回覆]

幾個月前的討論中,我已經提及,此委員會不可能存在任何強制性。—魔法少女饅頭卡★無力(饅頭卡住喉嚨.......) (留言) 2011年6月23日 (四) 04:03 (UTC)[回覆]
是的,這也是我在後續補充上提到的東西。我知道此委員會不可能存在強制性,那麼為了使這樣的非強制性不致於使其無用化,我們需要創造一個誘因,使得原本堅持的雙方願意去接受一個無強制性的調解工作。--Reke (留言) 2011年6月23日 (四) 04:07 (UTC)[回覆]
其結果無強制性,但可以訂明在訴諸其他方法(如投票)前,各方必須進入調解,有結果前不應將問題升級。--Gakmo (留言) 2011年6月23日 (四) 04:49 (UTC)[回覆]
Gakmo之意,其強制性體現在「進入程序」的強制而非「結果」的強制?但這樣的弊端正如當今管理員投票引發的問題差不多。比方說我要罷免管理員,現制中,我可以在列舉其錯誤之後,對其所有解釋一概不接受,於是「溝通無效,進入投票」;未來,僅是置換成先進入調解,而後在調解中拒絕任何讓步使其無結果,而後依然進入投票。我覺得應該相反,調解成果一旦獲雙方同意,就具有強制性,不容接受的雙方再行推翻(若不想接受,應在調解中不表同意)。不過,要創造接受調解比起訴諸投票更有利的制度,使得使用者會盡最大努力在調解中取得共識,而非視其為一個必須應付一下的程序。--Reke (留言) 2011年6月23日 (四) 05:57 (UTC)[回覆]
舉個實例好了。例如A加入來源不被B信任的資料,被B回退引起編輯戰。
若不經調解、或調解失敗而最後訴諸投票,只要投票結果確定A的資料可以加入,B就會被視為破壞而被短期封禁;若偏向B,則A的編輯需全部回退,一點兒不留。如此,若A的資料並不是那麼明確可界定為可靠或不可靠,則雙方皆不敢確定投票後果必會傾向己方,於是便會進行調解。A可能會同意刪去部分較不可信的參考資料,換取觀點至少得以被保留;B則會同意降低其過度嚴苛標準,僅要求減少A提出的資料的篇幅,以確保該觀點不至對主流看法內容形成完全駁斥。當然,若A的資料完全不可靠,以致於B不可能有讓步空間時,由於B此時可確信訴諸投票絕不會被否決,自然可以拒絕任何讓步,以確保調解過程不至於行齊頭式平等,不分理據地要求雙方各退一步。--Reke (留言) 2011年6月23日 (四) 06:14 (UTC)[回覆]
我想到了,囚徒困境可以在這裏提供我的理論支持。在重覆性的囚徒困境裏,雙方會因為注意到2R>T+S而傾向合作。換言之創造出合作獎勵(R)的存在,那麼整體而言就會偏向求取合作。如果配套上沒有區分出雙方和解跟雙方都不和解的差別,那麼再多的調解機制出現,雙方仍會注目與T而選擇背叛(在這裏即拒絕調解)。--Reke (留言) 2011年6月23日 (四) 07:06 (UTC)[回覆]
同意Reke的看法。完全沒有任何強制力的調解委員會很難做到調解紛爭,並做到讓雙方信服。我認為調解委員會至少應該有根據現有方針指引對調解案例做出判定的權力,如果該判定最後需要動用管理員權限,再由管理員根據方針指引和實際情況執行。但是如此一來,卻又和仲裁委員會相差無幾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6月23日 (四) 08:16 (UTC)[回覆]

┌────────────────┘
調解本身的局限是其結論沒有強制性,但調解機制可補足其他機制,例如可說是最大爭議的解任投票。可考慮讓調解委員會在有限範圍施行有約束力的決定,以「解任投票」為例,若用戶不接受調解結果或調解結果為可進行解任投票,委員會可對用戶提出的解任投票的理由提出修改。--Gakmo (留言) 2011年6月23日 (四) 11:31 (UTC)[回覆]

沒有強制性並不是壞事,強制性往往會和專制聯繫在一起,這對於願意接受調解的雙方反而是個負面印象。此外,請記住維基百科是善意推定的,因此我們推定大多數用戶都是善意並且願意接受調解的,調解委員會的目的是給這些善意用戶提供調解的渠道,讓他們不致因為糾紛無法調解而變得情緒化、意識形態化,並進而演變成惡意用戶。總之,我覺得大多數惡意用戶都是逼出來的,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我們缺少調解善意用戶糾紛的制度。至於如何解決已經上升成人身攻擊或意識形態攻擊,需要由社群和管理員作出制裁的爭吵,我覺得這不是調解委員會的職責(儘管調解委員會在前期所做的工作將減少這類爭吵),因而不在此處的討論範圍內。我們不能企盼定下一個制度就能解決所有問題,但如果不定下一個制度的話,任何問題都解決不了。--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1年6月23日 (四) 12:30 (UTC)[回覆]

我覺得這樣設定的目標族群很奇怪。正如我先前說的,一個善意用戶,根本不需要委員會進行調解,任何一個第三者的調解、甚至在第三者未加入前,就會積極地去謀求共識。好比說…現階段我們的對話,完全不需要委員會的介入,你跟我都不會憤而退出維基。任何第三者若出來提出對我們雙方觀點的妥協建議,我想我們也 會審慎檢視、考慮,盡力對其中可讓步的部分表態,拉近距離。如是,根本沒有可能失控的爭吵需要預防。如此,調解委員會異於任何第三者調解之處,到底是什麼?有什麼差異性,需要多出一個頭銜來處理這些本來就不會出事的情況?我並不是要求此一制度能解決所有問題,但是,現在這個制度像是屋頂在漏水,卻跑去補強水龍頭的水電工,做的工作跟想要解決的問題似乎不太相干。--Reke (留言) 2011年6月23日 (四) 12:52 (UTC)[回覆]
這和3O是不一樣的啊。3O適用的是那些較小的爭議,一般就你我兩個編者說不到一起的時候(「Third opinion is a means to request an outside opinion in a dispute between two editors」)就需要3O出面;而且我覺得3O應該門檻很低,任何不涉事的編者都可以擔當,而不像調解委員會那樣有專門的調解員。但是,並不是所有善意編者的爭議都是小爭議,都這麼容易解決;有可能牽涉爭議的不止兩個編者而是兩組甚至多組編者,也有可能是爭議的東西非常複雜,如果沒有調解人來監督進行結構化討論的話,這些複雜爭議是無法釐清的。然而,這些爭議都還在是就事論事的範圍內,因此雙方編者無論在意見上有多麼大的分歧,但仍然能對對方保持一定的善意,不脫離善意編者之間糾紛的這個範圍。--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1年6月23日 (四) 13:09 (UTC)[回覆]
另外就是,我真的沒有要爭取調解有任何強制性的意思。我簡化一下問題,就是「如何讓委員會成立前本來不願意調解的用戶,會出於自身利益考量,優先選擇讓委員會調解,以減少爭端?」--Reke (留言) 2011年6月23日 (四) 12:57 (UTC)[回覆]
說來說去,似乎還是由於調解委員會的層級較低,解決不了你所期望解決的問題(我了解這是現在亟需解決的問題)。我覺得如何實施強制性解決的話題可以另開一段來說,這不是調解委員會的範圍。--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1年6月23日 (四) 13:34 (UTC)[回覆]
其實這又回到了Reke的說法,善意的用戶不需要調解也多半能夠調解紛爭,而惡意用戶即使調解也多半沒有什麼效用。而且如前面所說,「調解員的義務應該僅僅是維持討論的流暢性,保證討論不要偏離太多」,那麼當用戶非常頑固的情緒化,或者各說各話,調解員就會無能為力。又,調解失敗的話又會怎樣呢?--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6月23日 (四) 12:55 (UTC)[回覆]
調解失敗的話,爭議的解決應該上升到更高的層面來解決。舉一個可能不恰當的比方,維基百科相當於一個正在運行的程序,程序在運行過程中,總會產生一些exception(例外、錯誤等,用維基的話來說,就是爭議),很顯然要確保程序(維基百科)的健壯性,我們就應當設立適當的機制去catch exception(解決爭議)。較小的exception在第一層解決,第一層解決不了的中等爭議在第二層解決,更嚴重的exception則在第三層解決。每層只負責解決自身關注的問題,而不去過度考慮下一層將如何解決的問題。並且,解決問題所消耗的資源會隨層級遞增而逐漸增加。而我們現在討論的調解委員會,大致位於第二層的頂端,它不能解決的問題,才應該直接交給第三層解決,但它不應該考慮第三層才應該考慮的問題(在這裏,就是強制性)。這樣說清楚了嗎?--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1年6月23日 (四) 13:26 (UTC)[回覆]

根據菲菇說明的小修改

有鑑於方針原有的內容有問題,我預計做以下修改,以符合以上討論。請過目看有無異議:

功用與宗旨

原版

調解委員會有以下用途:

  1. 條目發生編輯戰時,發函給每位參與者,請大家一起到衝突地點(如條目討論頁或互助客棧等)加入討論,避免只有兩方針鋒相對而沒有其他人參與。本委員會主要就以下內容調解(沒有列出在本列表者不等於禁止,被第二章限制者例外):
    1. 條目爭議
    2. 方針及指引修訂爭議
    3. 退出維基百科爭議
    4. 介面名字空間修訂爭議
    5. 兩用戶間的紛爭或衝突長期對立
  2. 嘗試盡量化解爭議,創作和平的維基百科。
  3. 永遠致力於幫助編輯者們達到共識來結束筆戰。
  4. 避免挑起筆戰 — 鼓勵雙方事先在討論頁中協商主要的(也許有爭議的)變動。
  5. 禮貌的提醒其他人不要使用辱罵的言詞,避免人身攻擊。

新版

調解委員會的功能為:

因編輯戰或維基事務討論產生難以解決的爭議時,主動或應爭議參與者之邀請,進行協助調解的工作,包括但不限於:

  1. 協助收斂話題,維持討論焦點。
  2. 協助維護討論秩序,針對可能升高衝突的用語進行勸告。
  3. 主動提出爭議解決的流程,提供爭議各方參考。
  4. 適時整理出討論進度,方便各方往解決爭議的目標前進。

--Reke (留言) 2011年6月23日 (四) 14:21 (UTC)[回覆]

離題一下,我要在這反省一點。有些時候我連別人的話都沒有看完就開始回應,往往會把話題牽扯得更遠,我在這裏表示歉意。--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1年6月23日 (四) 14:35 (UTC)[回覆]

回題吧、回題吧,回題是岸……。
不說笑了,我這樣歸納,不知道有無對你的說明產生誤會,這部分還請指教。至少如果是基於這個目標的話,我認為這樣的調解委員會是可行的。--Reke (留言) 2011年6月23日 (四) 14:43 (UTC)[回覆]
對於上述修改,我可能會補充一些(但很顯然現在還沒有靈感啥的所以沒有想好或者說根本想不出更多的了也有可能),但總體上來說很好,比先前的規則要明確得多。--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1年6月23日 (四) 14:52 (UTC)[回覆]
關於調解,網絡與現實存在很大差異。前面也已經有人提到這個問題了。例如網絡上可能A方會因為各種原因幾天甚至更長時間不露面,那麼討論如何進行下去?如果涉及到條目編輯問題,而此時B方可能非常希望繼續他的編輯工作,而因為調解而耽擱下來。而A卻又在調解未完時因為各種原因很長時間不露面,那麼此時B要麼不管調解,直接去編輯了,或者等待調解,因為時間因素而導致對該條目編輯喪失興趣,或者再也沒有時間去編輯了。甚或在整個過程中調解員也因事很長時間不能上網。。。總之,現在這個調解方案是否有考慮到現實與網絡所存在的種種差異?--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6月24日 (五) 08:09 (UTC)[回覆]
以下內容摘自Wikipedia talk:共識/草案#在討論頁形成共識的一段:
「這一義務適用於所有編者:假如編者已停止在討論頁內回復相關討論,便可以假定共識已經形成;而假若編者無視討論頁內容,而繼續編輯或回退爭議性內容的話,便可能會為爭議性的編輯負責從而招致制裁。」
我覺得應該可以解答這個問題。而且,共識是一個持續性的過程;因此只需這位編者露面後又再到討論頁發表討論,(新)共識的討論便可以自然地繼續下去。--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1年6月24日 (五) 08:49 (UTC)[回覆]
這個是沒錯。但是實務上,調解委員會又如何處理這種問題呢?--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6月24日 (五) 09:50 (UTC)[回覆]
實務上,界定一個停止參與討論的上限時間即可;凡是某一方停止參與討論超過這個上限時間,那麼便可以假定共識已經形成——至少在對方再次提出反對討論之前。--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1年6月24日 (五) 09:59 (UTC)[回覆]
期待維基社群未來能更有共識。--章·安德魯 (留言) 2011年6月26日 (日) 17:13 (UTC)[回覆]

┌───────────────────┘
鑑於目前中文維基百科的爭議解決的現實情況,我覺得不必將調解委員會設立為有任何強制執行力的組織,同時願意參與調解的用戶也不必票選,自願即可。但有一點可以強制的就是,在問題發展到更高的問題之前,應當強制進行調解,例如要發起罷免案,則在提出之後必須由各方參與進行調解(避免與48小時的條款發生衝突)。調解委員會目前來說是提供一個解決爭議的平台,「強制」各方參與到討論之中來,以避免出現某一方置之不理或者對於質疑選擇性失明的情況--Ben.MQ 2011年7月2日 (六) 06:18 (UTC)[回覆]

本人反對由不接受調解者參與此委員會。-魔法少女饅頭卡★無力(饅頭卡住喉嚨.......) (留言) 2011年7月2日 (六) 15:11 (UTC)[回覆]
(!)意見,強制或非強制可能是在wp:共識或者wp:爭議的解決等才來訂定,這裏只處理委員會組成與調解方式。另外,雖然調解可以沒有強制性,但拒絕調解可以被視為拒絕溝通,應該是沒有問題的,在面臨爭議時,自然也會被明眼人列入參考。--Reke (留言) 2011年7月2日 (六) 15:24 (UTC)[回覆]

調解員

有關調解員的出任,建議可自願參與,資格有待斟酌(如維基執行編輯),具體操作可能是:首先讓志願者在特定頁面加入名字,然後需要調解的各方各自選出一名,組成調解團,再加上一人任調解團團長;至於團長如何選出仍未想到。--Gakmo (留言) 2011年7月12日 (二) 03:50 (UTC)[回覆]

這個資格,我認為自動確認用戶就可以。—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7月16日 (六) 16:58 (UTC)[回覆]

調解委員會

不知大家對閒置了一段時間的維基百科:調解委員會草案有何新看法。我個人的意見是,既然要成立調解委員會,就得有一定的「強制執行」的權力(可以很小且受限制,但不能沒有)。否則每個人都可以故意無視調解員的調解,這個委員會也就沒有設置的意義了。最近社群里爭端較多,所以我覺得這個東西可以重新擺上議程。-- 2012年8月26日 (日) 04:13 (UTC)[回覆]

社群裏紛爭向來就從未減少過,又何來「較多」一詞的解釋?-36.232.247.86留言2012年8月26日 (日) 15:33 (UTC)[回覆]
可能是最近破壞者疊加所以看上去紛爭多很多。-- 2012年8月26日 (日) 19:30 (UTC)[回覆]
中文維基百科活躍人數太少了,不適合。而且英文的arbcom制度說真的也不怎麼樣。--CHEM.is.TRY 2012年8月26日 (日) 22:20 (UTC)[回覆]
平常心看待吧...若不要什麼事都個個計較,那也就沒動用到調解了。若真是要你來我往地個個都沒辯夠,調解又能調到哪去,是吧?說穿了,問題不在制度,而在人心!-36.232.210.206留言2012年8月27日 (一) 16:45 (UTC)[回覆]

調解委員會

已否決:
調解委員會無有效用途。--MeritTim留言-給予警告 2019年2月13日 (三) 11:38 (UTC)[回覆]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是否應該重新引入調解制度

就最近部分頁面發生的嚴重的編輯爭議及衝突,例如暴太郎戰隊Don Brothers黃世澤 (時事評論員)明慧網等條目頁面,因某些用戶對條目內容進行審查,從而導致長期的編輯戰。並且衝突的雙方沒有任何調停的跡象,最終導致頁面被全保護不等的時間。然而,一旦全保護過期,編輯衝突仍然會持續,因此我本人認為對有嚴重的編輯爭議或衝突的條目或頁面,對衝突雙方實行調解制度。--СлаваУкраїні! 2023年4月25日 (二) 03:47 (UTC)[回覆]

@末門友牙:@MINQI:@Wetrace:@No1lovesu:--СлаваУкраїні! 2023年4月25日 (二) 03:51 (UTC)[回覆]
1.一方只是不斷重複自己的偏見卻對另一方解釋甚至按其邏輯的說明置若罔聞,從根本上無法調解——不是按「理」在編輯,難聽點叫撒潑/耍無賴;
2.另一方提問一方其他條目/其他編者為何沒有按其邏輯編輯、在其他雙方參與的條目提問一方為何此處不按其「明慧網」方式進行編輯並請求討論時「裝死」、「裝瞎」,甚至一方刪除自己方式的相反編輯儘管其在來源中明文寫出但依舊未回應另一方疑問,疑似長期編輯戰;
3.一方以自身觀點(原創總結維基方針/內容指引)強迫另一方接受,這已屬於遊戲維基規則、為闡釋觀點而擾亂;
4.就算是引入調解制度,就以「明慧網」相關於兩個舉報頁面的舉報為例,有另幾位其他編者加入探討但只是替一方重複觀點、沒有一位指出另一方編輯的不當或說明另一方應如何修正——單純想以人數奪取話語權(多數暴政)。甚至出現濫用多重賬號者拉偏架簡單「ctrl+c/ctrl+v」的破壞問題,我想這都算不上調解。另,這點不僅在編輯爭議有此問題,且在其他事項亦如此如曾經的「『眾新聞』可靠與否」討論等。--MINQI留言2023年4月25日 (二) 08:20 (UTC)[回覆]
我覺得真要找調解委員會來調解的話,倒不如直接找個人來調解還快。WP:仲裁委員會反而是比較有用的,只不過大部分人根本無心討論,看到「仲裁委員會」五個字後就不論提案內容一律反對,那提這種案又有甚麽意思。Sanmosa In the long run we are all dead 2023年4月26日 (三) 09:45 (UTC)[回覆]
明顯離題的爭吵
我覺得黃世澤條目爭議最大的問題就是對方完全沒意願去溝通,而且抱有非常強烈和直接的惡意,甚至用各種謠言攻擊對方,對於這種的編者我怎樣單方面地表現理性和釋出善意都不會有用。--No1lovesu留言2023年4月26日 (三) 11:01 (UTC)[回覆]
(!)意見-回應一下,MINQI聲稱他人「裝死裝瞎」
  1. MINQI的說法,應該是違反文明方針。在下忙的近十天沒能來編輯,MINQI這期間持續編輯他的、在下也沒阻止他做什麼。在下就說明一下:
  2. 關於MINQI提到這一筆[2],在下編輯的重點是「中央社是否確實這麼寫」?因為MINQI寫「中央社2023年4月6月報導,主要受美國政府資助自稱獨立的」,但瀏覽中央社報導時 一時沒有看到提到談到自由之家資金來源。現在編輯紀錄MINQI也回退了。不過在下仍想指出,MINQI該底編輯仍存在問題,因為中央社報導寫「自由之家主要是由美國資助,但本身獨立。」MINQI把原創的(自由之家)「自稱(獨立)」兩字塞到了中央社的口中,不適合。
  3. 關於MINQI提到[3],兩個脈絡情況不同。
    1. 在明慧網條目,想了解的可看Talk:明慧網#關於中共黨媒人民網,在下明確列出了維基方針的相關要求,也回覆MINQI的問題。中共黨媒人民網 明顯是非第三方來源、是鎮壓一方所直接控制的黨的喉舌,而且中共是「黨國」體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政府都是「黨委大於首長」;依據維基WP:可靠來源等方針,應使用第三方來源,但MINQI堅持添加,在下不願編輯戰,因此在「人民網」前面寫上「中共黨媒」。
    2. MINQI舉報在下Wikipedia:管理員佈告板/編輯爭議/存檔/2023年4月#Wetrace,在下對問題也清楚說明。各位也可以去對比MINQI被其他人舉報的情況。
    3. 至於在其它條目,如果MINQI認為需要標註出什麼其背景,那MINQI就列舉合理理由並說明。例如MINQI說要標註台灣的中央通訊社為「中華民國國家通訊社」。----在下說明一下:中央社是經過立法院立法定位「全民的國家通訊社」,由國會撥給資金,主管還要到國會接受國會議員的質詢、監督,是具有編採獨立性的、也是在媒體自由環境下受到不同媒體的平行監督競爭,就像公共電視台、更著名的是英國BBC、日本NHK、美國PBS,這些是由老百姓納稅錢,經過國會公部門撥給資金支持,希望有基本資源確保媒體關心公共議題,以法律、制度、媒體自由環境 來保障 「公共媒體」的獨立編採空間。自由民主國家、憲政三權分立制度,媒體常被定位成「憲政的第四權」。------這跟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新華通訊社是非常大的差異,新華社 有黨委、有媒體監控、出版監控,人事、資金、通稿等制度,都受到中國共產黨的高密度控制。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3年4月28日 (五) 02:10 (UTC)[回覆]
1.請Wetrace停止顛倒黑白,所謂本人聲稱前提是你的確如此做了,「裝死裝瞎」雖不好聽卻是是事實——你到現在都沒說明為何你自己未一視同仁標註VOA或其他編者在其他條目未如此「繁瑣」、之前儘管你編輯了卻對討論頁熟視無睹;
2.本人如此編輯(主要受美國政府資助自稱獨立的)對應的是你原創研究「中共黨媒《人民網》」,請不要混淆視聽。「Freedom House advocates for U.S. leadership and collaboration with like-minded governments to vigorously oppose dictators and oppression, and strengthen democracy around the world. 」、「Freedom House is a nonpartisan 501(c)(3) organization. 」來自其自身網頁;「與『自由之家』一樣,『國家民主基金會』以為自己在聽命於美國政府的同時可以保持獨立。『國家民主基金會』的一名官員2006年曾對外交學會的出版物說過這樣的話:『實際上,我們不是美國政府;我們只是花美國的錢。』我們要說,這沒有什麼區別。這個不自由的「自由之家」心安理得地在其年度調查中對全球各地的自由品頭論足。」可見自稱非本人原創。
3.❶關於「明慧網」問題,到現在你都是在原創研究、原創總結——a.從未證明你所謂的「記者、編者等參與鎮壓或逾越自身職業」;b.完全混淆「對外廣播機構」與「國家媒體」。並且你強迫大家接受你的解釋、曲解包括WP:可靠來源在內的內容指引與維基百科:可供查證在內的方針嚴重遊戲維基規則。甚至你到現在還在錯誤的將WP:可靠來源稱為方針,儘管本人與那頁下方說明、寫明「本頁是中文維基百科的內容指引,經社群商議並採納。」;
❷我舉報你和這有什麼聯繫?你就是在那車軲轆,那幾位,先不說某目前以W開頭的用戶「以編輯摘要回退編輯內容」之做法完全沒有維基方針或指引支持,就以A開頭用戶而言,其與你一樣是在雙標——「內鏈即可不累述」正是其告知本人。
請你記住是你在那不斷要求具體標註!請停止賊喊捉賊與轉移話題!你的「說明」說明什麼?台灣的中央通訊社不是中華民國國家通訊社」?除了重複遍你的偏見外毫無用處!正如你一面聲稱「記者人員都被要求服從依從共產黨的意志」、「中共黨媒官媒,新聞記者採訪時,依從中共的方針政策要求、不敢違逆」,一面無視實事求是始終是中國共產黨人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要求」、「實事求是是最大的黨性」,即完全片面地以偏見在執拗闡釋觀點作為你編輯維基的唯一準則。--MINQI留言2023年4月28日 (五) 06:44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