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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討論:Gluo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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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閣下日常之翻譯編輯

注意到閣下的翻譯編輯,感謝對維基百科的貢獻。惟需提醒閣下CC BY-SA要求,您應最低限度提供至翻譯版本來源(如英文維基百科)的編輯歷史連結如en:Special:PageHistory/LLaMA等,「本次編輯主要來源,英語維基百科對應條目」未能符合CC協議的署名(BY)要求。敬請注意。--西 2023年9月30日 (六) 04:34 (UTC)[回覆]

謝謝提醒--Gluo88留言2023年9月30日 (六) 04:43 (UTC)[回覆]
過往您建立的條目應可在討論頁補上{{Translated page}}模板達成有關要求。--西 2023年9月30日 (六) 05:11 (UTC)[回覆]
好,我查一下補上。謝謝提醒。--Gluo88留言2023年9月30日 (六) 11:32 (UTC)[回覆]

RFDA

我想如果您也認可比原方針好一點,另一方也接受這個方案,不如我們先按照這個方案去公示?確保討論結果不是無共識,然後再討論AINH的方案和您的方案。--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1日 (日) 15:05 (UTC)[回覆]

  • 好像與原方針和歷史案例有些衝突。見在下在方針討論頁,關於「事件」按原方針和歷史案例和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解任條件可能應該如下解讀部分。在下目前只準備給出對各種方案的評論,不準備另提方案。在下覺得讓事情進展慢一點,讓更多人看見討論的細節。畢竟這件事於比較大的爭議有關。 有關人士可能還沒看到, 沒有看到他們的評論。
  • 在下認為暫時先不公示任何一個提案, 多聽聽不同意見, 慢慢溝通。 感覺如原方針在符合歷史案例條件的清晰化,無法達成共識,就算了, 不改了。將行政員終止聯署成功案例引起社群分歧引起的這次討論記錄下來,以便將來繼續探討, 可能就可以了。
  • 在下非常認同您在另一提案,提出公示, 限制管理員權力的努力。AINH的方案的目的也是一樣。 謝謝您的努力。--Gluo88留言2023年10月1日 (日) 18:06 (UTC)[回覆]
    提案只要有反對,就難以通過,與其最後什麼都沒有改,不如一點一點去改。舉例WP:VPP#修訂WP:BANEX,原先以英維版本公示,後來有反對意見,折中之後已經可以公示,但原英維方案支持者堅決反對任何讓步,結果就是最後一錘定音現行方針無誤無需修改。--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2日 (一) 01:04 (UTC)[回覆]
    在下感覺折中案「申請人必須在事件發生72小時之內嘗試溝通,在這段時間裏應該儘量溝通解決,只有在此溝通無效的情況下才可以提出解任投票」與「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解任條件 上方所列的一個或多個行為(事件)需要是: ...發生於提出解任申請前的1年內,而且並未在早前的解任案中用作證據。」衝突。不知有什麼方法改進這個衝突。目前的情況,我更希望採用原來版本。多謝溝通。 --Gluo88留言2023年10月2日 (一) 01:37 (UTC)[回覆]
    我的理解是,所舉證據需要事件發生後嘗試溝通過,但只要有溝通,而且溝通無效,一年內都可以提出投票。溝通的定義是任何向管理員的發言都是嘗試溝通,無效的定義是未獲得回應、無法達成共識、雙方無法理解諒解。--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2日 (一) 01:48 (UTC)[回覆]
    • 申請人在事件發生72小時之後才開始嘗試溝通,比如,直到使用NoteforRFDA後才開始溝通, 是否滿足條件?
    • 按原方針和歷史案例可解讀為,上方所列的一個或多個行為(事件)需要是: ...發生於提出解任申請前的1年內 ...(不是「必須在事件發生72小時之內嘗試溝通」),只要NoteforRFDA後,進行溝通,48小時後是滿足條件的。與折中案衝突?
    • 按原方針和歷史案例,可解讀為溝通有效果完全是提案人決定的,不需要社群認定。與折中案注1(徵求社群定義)有可能的衝突? --Gluo88留言2023年10月2日 (一) 01:55 (UTC)[回覆]
      這樣改如何?
      申請人必須在事件發生之後嘗試溝通至少48小時,在這段時間裏應該儘量溝通解決。--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2日 (一) 02:14 (UTC)[回覆]
      如果"申請人必須在事件發生之後嘗試溝通至少48小時,在這段時間裏應該儘量溝通解決。" , 但是 NoteforRFDA發生之後, 嘗試溝通不到48小時。 按原方針和以往案例,會認為不滿足申請條件。但滿足了折中案的條件,好像放得太寬了,不太好。--Gluo88留言2023年10月2日 (一) 02:46 (UTC)[回覆]
      所謂徵求社群定義的意思希望你們現在討論出這個溝通無效到底是什麼,寫明在方針里。--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2日 (一) 02:16 (UTC)[回覆]
      是的這是一個關鍵問題, 現在一直在討論這個溝通無效的定義,在下按原方針和歷史案例可解讀為,原告認為溝通無效。 感覺AINH去掉硬條件也是這個意思,如果有共識,那就是一個進步。在下個人覺得應該在有共識以後在公示。--Gluo88留言2023年10月2日 (一) 02:54 (UTC)[回覆]
      也不是着急公示,我的意思主要是,如果一方要去掉溝通無效,另一方堅持保留,如果不做出讓步,保留溝通無效但明確定義溝通無效是什麼,結果可能就是無共識,維持原樣,不如先對溝通無效做出定義,比原方針好一點。簡而言之就是你的提案必須滿足反方要求,才有可能通過。--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2日 (一) 03:09 (UTC)[回覆]
      認同。謝謝。 或者我提出,去掉注1,維持原樣 - 按歷史案件的慣例來判斷。--Gluo88留言2023年10月2日 (一) 03:19 (UTC)[回覆]
      認同: @桐生ここ"溝通無效就是沒有解決問題,即提案人和被提案人沒有共識,爭議並非溝通可以解決,提案人認為所列罪狀成立及溝通無效後提報到互助客棧。" --- 至少歷史案例中,似乎絕大多數爭議並非提案人和被提案人的溝通解決。--Gluo88留言2023年10月3日 (二) 21:02 (UTC)[回覆]

提醒您,請您日後避免在他人對您的發言做出回應之後大幅修改您自己的發言,因為此舉容易造成誤會。如欲做出意見之補充或修正,請您另外做出新的留言,而非修改增刪舊有之留言,避免不必要之誤解。感謝您的配合,祝您編輯愉快。-Peacearth留言2023年10月3日 (二) 10:04 (UTC)[回覆]

謝謝, 會注意的。 上次主要是補充說明,主要是感覺不會變化我自己的原來的意思,不會對後來回復產生扭曲的後果。看來這樣也不好。會注意的。--Gluo88留言2023年10月3日 (二) 11:35 (UTC)[回覆]

邀請參與中文維基百科管治相關討論

2024年管理人員制度改革意向調查經已結束,調整管理人員上任標準容許用戶獲得臨時管理員權限設立仲裁委員會修訂管理員長期無活動解任方針已獲社群共識採納,目前正在討論實行的細節。請踴躍參與以上討論,提出建設性的意見。

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留言2024年1月5日 (五) 06:03 (UTC)[回覆]


本條消息是使用群發消息功能發送給您的。如果您不希望在未來接受所有使用本功能發送的消息,請在您的討論頁加入Category:不接受消息發送這一分類。

Draft:世界末日 (辣椒)頁面存廢討論通知

您好,您先前創建或編輯的頁面「Draft:世界末日 (辣椒)」已被提出存廢討論正在討論該頁面的存廢
維基百科非常歡迎您的編輯,但請先看看編輯幫助維基百科不是什麼,以免犯了常見的錯誤
請不要自行移除頁面存廢模板,討論是因為有編者認為頁面不適合維基百科。請參與頁面存廢討論,您亦可以與提刪的維基人進行溝通。在討論期間歡迎繼續完善原先的頁面,多謝合作!
幫助:互助客棧刪除指導存廢覆核請求IRC聊天頻道--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1月10日 (三) 07:44 (UTC)[回覆]

管理人員選舉及問卷進行中

中文維基百科管理人員選舉正在進行,ASidATannedBurgerManchiuUjuiUjuMandan四名用戶參選管理員,另有行政員AT參選監督員。投票期為2024年5月29日6月12日,誠邀您踴躍參與投票並表達對候選人的意見。

請注意管理人員選舉無當選限額,各候選人分開計票,支持票不限於一票。

投票連結 · 管理人員選舉問答


社群亦正就未來仲裁委員會對管理人員除權的權力進行問卷調查,您可在上方投票連結找到表單匿名表達意見,或直接前往討論頁發表意見。


回饋請求服務已上線,誠邀您訂閱有興趣參與有關討論的話題。

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留言2024年5月29日 (三) 04:14 (UTC)[回覆]

re

謝謝您。敬佩您在形成共識的一系列討論的努力。這些都不容易⋯⋯我想起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尊重共識及促進形成共識不易⋯⋯-千村狐兔留言2024年5月29日 (三) 23:52 (UTC)[回覆]

非常感謝您的鼓勵。--Gluo88留言2024年5月30日 (四) 00:06 (UTC)[回覆]

2024年5月

停止圖標
大幅刪改擾亂討論秩序提醒後(Special:PermaLink/82824094#關於您的相關提報)繼續此類行為(Special:Diff/82819639Special:Diff/82840584Special:Diff/82843752Special:Diff/82845682/82845862)、發出與Wikipedia:維基百科不是什麼#維基百科不是民主試驗場方針及Wikipedia:共識相悖言論後(Special:Diff/82818268)繼續試圖強行曲解兩方針與(Special:Diff/82820455)、長期違反CC-BY-SA署名要求經提醒後(Special:PermaLink/82824094#關於閣下日常之翻譯編輯)仍不能滿足最低版權要求(神經圖靈機提示工程等)、加入來源中沒有內容(Special:Diff/82768292/82807533Special:Diff/77127830/81797673),您已被無限期禁止編輯某些命名空間((條目)、Wikipedia和Wikipedia talk)。
如果您認為有合理的理由可獲解封,請閱讀封禁申訴指導,然後在討論頁上的封禁通知下添加以下文字:{{unblock|您的理由 ~~~~}}。若您重新註冊賬戶使用匿名身份在討論頁申訴,會被視為繞過封禁發言,您用作申訴的賬戶亦會被封禁。 Mys_721tx留言2024年5月30日 (四) 10:08 (UTC)[回覆]

此用戶的封禁已被其他管理員複檢,申訴被接受。

請求複檢的理由或相關提問:

您的理由

在下決定就此不當封禁並且是溝通不當之封禁, 提出申訴,理據如下:

  1. 關於「大幅刪改擾亂討論秩序」:在下確實曾在去年十月份,因可能的刪改留言行為而受管理員提醒。有關方針如下:我們應該儘量不要更改以前自己的意見,因為其他用戶可能已利用編輯差異來引用您的留言(參見上面章節),或可能已就您的言論作出了回應。所以在提交留言前,請先使用「顯示預覽」來檢查自己的留言是否有出錯的地方。更改或刪除已有回應的留言有可能會導致一些問題的發生,因為該回應文字可能會不再配合您更改後的留言而刪除留言則會使回應文字置在另一留言之下,別人閱讀留言時便會有疑惑的地方。以下提供數種方法以解決這些問題...明確強調的是: 不應以更改先前意見扭曲已回應之留言。管理員Peacearth君的提醒指出的也是: 不應大幅度修改自己先前意見,以造成已回復的留言被扭曲。Mys 721tx君經「獨立調查」以本人五月份部分的幾次整理髮言之編輯,認定為繼續此類擾亂討論秩序之編輯,並實行封禁。然而從上述相關連結:「Special:Diff/82819639、「Special:Diff/82843752、Special:Diff/82845682/8284586」我們可以看到, 這三則有刪改留言或編輯位置,但他人從未針對該段落的內容進行回復,故達不到「扭曲或擾亂討論秩序之效果。至於「special:Diff/82840584」,本人是聽從Ericliu1912君意見進行的修正,應可按善意推定本人是做維護工作,而非擾亂討論。該則理由的封禁,本人認為明顯不當,並曲解了TPG指引與去年Peacearth君的提醒內容主旨(防止修改留言以扭曲他人言論,而非不能在合理的前提下調整相關留言)。同時此則封禁理由可能構成輕率魯莽指控他人行為不當即「沒有假定善意、被情緒影響、不熟悉規則、未經論證的評論、邏輯謬誤(尤為滑坡謬誤)等均是常見的輕率指控成因。涉事用戶通常未必能在強烈情感下作出客觀判斷,更可能會因此而忽略了重要的推論步驟,從而出現誤判和輕率指控。
  2. 與共識違背之言論:根據中文維基百科五大支柱之五,維基百科不墨守成規維基百科制定有方針與指引,但並非板上釘釘不可更改,其內容和解釋可以逐漸發展完善。方針與指引所蘊含的原則和精神, 比字面措辭更為重要,並且有時為了改善維基百科允許例外的出現。請您大膽但不要輕率地去編輯、移動或修改條目,也不要苦惱無意所犯的過失,因為頁面的每次更改都會被保存,因此所有錯誤都能被輕易的改正。有用戶如@桐生ここ君則認為, 在下言論屬基於現實資料的,對共識概念的個人理解發表看法,而非試圖曲解方針。維基百科亦非官僚體制,應該通過討論、達成共識來化解用戶之間方針理解上的分歧,而不是僅按各自個人理解來解讀的方針和程序。如果管理員將與自己對目前政策解讀有分歧但基於改善目的之言論, 以個人理解來定性為「曲解方針」「擾亂討論」, 將對社群用戶參與討論形成自我審查,從而對社區討論造成不良影響
  3. CC-BY-SA署名最低要求在下提供Translate模板:提示工程該則討論於本年1月份,已經其他用戶添加Translated模板。何處違規(請解釋)? 而神經圖靈機本人確實因疏忽未提供Translate,但在未有任何提醒,更沒有任何有關「翻譯時忘記加入Translated可定性為嚴重擾亂」的提醒、警告(即可能造成封禁甚至永久封禁)的前提下,管理員mys 721tx君直接將在下不限期編輯禁止, 是明顯過重的。
    1. 同時, 羅素悖論(Special:Diff/82768292/82807533) 中都是有來源內容,帶有參考資料的。何處違規(請解釋)?
    2. 數理邏輯 (Special:Diff/77127830/81797673)內容中的沒有參考資料的部分,主要是根據原文所指向的多個條目連結和英維對應條目的信息,對原文不準確或錯誤的地方進行了修改,變動不大。我仍認為這屬於合理推定內容,並符合社群慣例。
  4. 除上述封禁瑕疵外,在下此前從未曾受到不得增添未有來源內容之討論頁警告等可能會受到封禁之通知提醒,管理員直接對在下予以不限期封禁, 恐有違方針中「教育用戶熟知相關政策」的目的同「封禁應是最後手段」之規範。在下詢問第三方管理員Ericliu1912君亦認為此封禁過重或不妥。
  5. 綜上所述,依據封禁政策:
    1. 「...封禁對用戶有極大的影響,因此必須基於可被復檢的證據合理判斷,經詳細考慮才執行。所有封禁理據應在覆審者提出要求下清楚提供管理員應當充分熟悉具體情況
    2. 「管理員須在執行封禁時提供清晰、具體的理據說明封禁理由,並應避免使用術語,以確保被封禁的用戶能理解相關規範。
    3. 」「不限期封禁是指無失效時限的封禁,通常用於防止嚴重擾亂維基百科正常運作的行為, 或嚴重違反維基百科方針指引的行為。」
在下認為,上述封禁不當、充斥瑕疵、違反假定善意、曲解方針並嚴重缺乏正當溝通,導致當事管理員沒有按方針充分熟悉具體情況, 進而有違方針「封禁始終為最後手段」。 在下請求第三方管理員審查上方理據,解除相關頁面明顯不當之封禁。
同時要求當事管理員@Mys 721tx君必須回應並解釋上方無用戶提報情況下Mys 721tx君「自已調查」發現的」卻明顯具有瑕疵之理據論點的每一個diff逐條diff回應和解釋在下以上對diff封禁理據的質疑。 歡迎第三方用戶發表意見。——Gluo88留言2024年6月4日 (二) 09:58 (UTC)[回覆]

注意:

  • 濫用此模板或申訴渠道的用戶,可能被延長封禁或被禁止編輯其用戶討論頁。
    • 由於技術原因,如果啟用了「用戶討論頁上的結構式討論」功能的話,請將該請求放到討論頁主頁面的「關於此版塊」中,否則該請求無法顯示在請求分類中讓管理員留意到。
  • 如您希望與管理員就本次封禁作出討論,請於本模板外展開。

管理員已對此封禁決定作出複檢,並有以下結論:
基於下列理由,本人決定接受這位用戶的申訴,並予以解封或縮短其封禁期限。其他管理員可再複檢此用戶的封禁,但在沒有更好的理由前,請勿輕易推翻之前的決定。
  查封理由有欠缺。在綜合考慮之後,決定解封。
  處理人:Bluedeck 2024年6月13日 (四) 00:55 (UTC)[回覆]
  • @Gluo88對苗管的做法,我在這裏說一下,他確實是激進派,處理問題過於激進,我也不鼓勵採取激進手段(如果在英維以這種風格做管理員估計可能會引起爭議)。我覺得Ericliu1912還是態度表現比較好的管理員,希望他能來複查。--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記使命 2024年6月4日 (二) 14:26 (UTC)[回覆]
    • 刻薄是Mys 721tx的老問題,我覺得處理過重。--Lanwi1Talk 2024年6月4日 (二) 17:10 (UTC)[回覆]
      我也是被苗管無限期封禁,2天後被解封的人,不過我已經開始質疑他的公信力。有關苗管的激進處理手段,我先拿出三條。
      1. User:User3204曾因在頁面「烏合麒麟」添加了他的配偶資料,被指「持續違反生者傳記」(實際上只添加了一次)而被無限期封禁,而方針對應的條文是「只有在持續、多次及重複添加爭議內容才會被警告及封鎖」,因此明顯是不符合常理的,是典型的「明顯的判斷錯誤」。在封禁申訴中也是由其他管理員複查,最終是將封禁期限縮短至14天(不過還是過重)。
      2. User:PaintWoodSt(已被鎖定)曾因多次侵權,在沒有警告的前提下對其無限期封禁。雖然他被確認濫用傀儡而導致申訴被駁回,但苗管的處理手段已經存在一定爭議
      3. User:Stevencocoboy曾由於持續添加無可靠來源、臆測內容,且近一日內無解釋,而被不限期禁止編輯主命名空間。其申訴也被駁回。
      另根據封禁方針條文:「在採取封禁措施前,所有維基人應盡力優先考慮教育用戶遵守方針指引」;也提到直接封禁的條件:「明顯破壞、人身攻擊或為繞過封禁的賬號不在此限,可直接封禁」,再次強調封禁應為最後的手段。如果用戶是較輕違規,直接跳過警告提醒採取封禁措施步驟是不符常理的。
      雖然苗管在這裏「管理員在未參加爭執時即可自行處理發現的問題,不需提報請求他人處理」,但我必須要明確,管理員不是官員,也不是網站(社區)的統治者、管轄者或支配者,沒有任何額外權威,而且沒有某些人想像的「指揮權」,要善於獲得他人的合作並與用戶合作,也不會以商業意義上的「管理者」身份來對待用戶(此內容來自英維論述)。管理員跟一般用戶一樣,都是普通人,或者說是志願者,一樣要遵守方針指引,堅持共識和中立觀點,沒有豁免權。據我所知,苗管處理封禁的用戶數可能是中維之最。--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記使命 2024年6月5日 (三) 13:59 (UTC)[回覆]
      經核查管理員名單,閣下在2013年至2021年任管理員。作為曾經的管理員,能說出苗管的問題我覺得這很勇氣可嘉,難道這是閣下辭任管理員的原因嗎?--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記使命 2024年6月5日 (三) 14:17 (UTC)[回覆]
      我被除權的原因極有可能是暴力用戶排除異己,我一直厭惡包括暴力管理員在內的暴力用戶,2021基金會行動後暴力用戶的問題更重了。--Lanwi1Talk 2024年6月5日 (三) 19:48 (UTC)[回覆]
      不過,我不再活躍中維的原因就是暴力用戶。靠暴力屈服的人容易做出像這樣的不當封禁,封禁不是用來懲罰的。--Lanwi1Talk 2024年6月5日 (三) 22:31 (UTC)[回覆]
      說到2021基金會行動,我當時是因為關注疫情的相關內容,不知道有這事情。這事情我是最近才知道的,一些管理員、普通用戶被基金會「封殺」了,有的管理員態度尚可,確實是可惜的。
      再說回封禁。在英文維基有一篇詳盡的論述《任何對編輯的制裁不應是懲罰性的》(我將視情況對該文進行翻譯並適當加入一些內容),因為有些人(可能包括少數管理員吧,不知道苗管對封禁如何認識)還是對封禁禁制有錯誤認知,錯誤理解這是懲罰性的,但最終目的還是預防性的。就好比交警處罰交通違法者,目的不是為了處罰,而是為了更好的維護交通秩序。
      我在2024年2月因為在處理侵權內容無端指責提報人,然後濫用社區程序被無限期封禁(某些人還稱呼永久封禁,其實嚴格來說不能說是永久,實際只被封了2天;不過按照規範提議是要等待6個月)之後,我便發現到中維的一些方針指引有一些漏洞,需要進一步修訂改進。於是我抓住堵、難、漏三點,首先對封禁方針提出進一步修訂,上次修訂還是2023年的大幅度修訂。此次重點還是規範不限期封禁的稱呼,以及新增「請求封禁」、引入第二次機會方針,完善方針內容。
      不過我的工作還沒有結束,我前幾天還發現侵權驗證模板,中文版依舊按全文處理,很容易被人質疑過度使用。我是有數次質疑,最後一次是2024年2月,就因為這問題被苗管無限期封禁了,還被取消巡查豁免,雖然處理妥當但依舊有人說處理過重;英文版已經更換版式並調整為按段落處理(其實那時候如果發現到這一問題及時修訂就不會有後續這事情的發生),因此我後續的工作就是提議修訂此模板(或者新增專用模板),以及修訂疑似侵權程序。另外我後續也會建議收緊創建條目的權限,借鑑英文版的經驗,調整至只有獲得自動確認用戶權限後才可創建條目。
      另外在閣下發言中提到「暴力用戶」,我也是一樣反對暴力的。解決問題的關鍵是友善解決,過於激進的手段我不提倡,畢竟「以和為貴」。--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記使命 2024年6月6日 (四) 14:09 (UTC)[回覆]
      在下感謝兩位發表的意見,非常同意兩位就管理員或一些用戶的不妥行為(包括通過可能的不當封禁)所導致的問題,進而使社群用戶不信任當前管理員體系的觀點,這些意見於我理解封禁方針及對其精神有更深體會和個人思考,
      1. 在下認為,如果明顯的不當、不合理曲解政策未考慮其他改善可能、忽略假定善意,具有明顯瑕疵之封禁,被持續性常態化的容忍,放寬,會就中維用戶的參與體驗造成不良的心理壓力。
      2. 同時,這種爭議性的行權,也會導致封禁政策的本質扭曲。封禁政策的本質即是維護維基百科良性討論氛圍,同時耐心教育用戶協作,而非用作懲罰。所以什麼是「濫權」?在下的理解是,即濫用社區規則與賦予管理員應遵循社群精神(包括友愛、容忍、耐心、教育用戶等)所允許執行之權力。如果這類爭議封禁不能被提出質疑與解除,甚至要接受的話,將不可避免的建設維基百科的文明協作理念背道而馳。翻閱Swangtianyuan閣下提及的英文維基百科論述,在下注意到原文有這麼兩段,我個人認為非常適用於闡釋社群對封禁政策的期盼本質為何,以及社群用戶對管理員不應濫用權限的信任期待,見下:
        1. "...一些編輯,甚至一些維基百科的管理員,忘記了我們在這裏的初衷,開始在維基百科的運作中採用懲罰性模式。他們支持封禁、禁令和執行仲裁委員會的制裁,以對「壞用戶」進行報復,而不是幫助創建和改進百科全書內容。這種做法是令人遺憾和問題重重的,更不用說這與維基百科指南和政策中所述的封禁、禁令和執行的初衷背道而馳。 "
        2. ...在提議或支持一種很容易被解讀為懲罰的行動時,問問自己:「這個行動會幫助改進維基百科的內容嗎?」如果答案不是明確的「是」,而你仍然支持這個行動,那麼你可能是在遵循維基百科的懲罰性模式這也可能意味着你喜歡通過執行自己的意志,從維基百科社區的各種功能(或漏洞)中獲得的所謂「權力」。
      3. 因此,在下相信,並呼籲諸管理員能夠秉持、執行社群之信任,任何的封禁操作,均應如前文所述,仔細考量相關政策、充分熟悉個案情況,必要時依照封禁政策中「執行封禁的管理員則可能按情況被要求查看及參與申訴討論,並提供更多信息。」的精神,全面且充分地回答對社群造成強烈爭議之質疑,方才對得起封禁方針中「封禁是永遠最後手段」這句話,達到社群的期許。意見供參。
      --Gluo88留言2024年6月6日 (四) 16:44 (UTC)[回覆]
我不確定自己算不算「第三方管理員」?上面有關共識方針的討論,我也有參與。——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4日 (二) 18:58 (UTC)[回覆]
我印象中,封禁申訴的處理方式是由其他管理員確認,我不確定是否可以在封禁申訴中,要求原來進行封禁的管理員回答問題的。--Wolfch (留言) 2024年6月5日 (三) 02:50 (UTC)[回覆]

非常感謝各位發表的意見,

  1. 在下支持@Lanwi1@Shwangtianyuan提出管理員不應在裁決問題過於激進、刻薄進而引起強烈爭議的説法。就這起案件而言,上文所述封禁瑕疵、曲解方針、未經正當溝通、有違「封禁是最後手段」的行事做法,若屬實顯不應鼓勵,因爲這類過當處事明顯會傷害用戶參與維基百科的建設的積極性與甚至形成對管理員用權的恐懼感。應在採取封禁前應非常熟悉個案的具體狀況、仔細研究相關行爲,並給出合理的推論,證明已到不得不「採取封禁」這一最後手段。
  2. @Ericliu1912:明白理解閣下作爲參與該討論的用戶的立場避嫌,相信這麼做能保持該封禁申訴的客觀中立論證。同時在下對您先前指出該封禁中存在可能的過重或不妥問題意見,再次表示非常感謝。祝編安。
  3. @Wolfch:感謝您提出的疑問,在下是查閲相關封禁申訴指南的以下若干條文:
    1. 其一是「所有封禁理據應在覆審者提出要求下清楚提供。」
    2. 其二是「執行封禁的管理員則可能按情況被要求查看及參與申訴討論,並提供更多信息。」
在下已明確質疑本封禁所有理據均存在有明顯瑕疵、未經正當溝通、違反假定善意、可能的曲解規則等問題,或許符合上述條文的「按情況被要求查看及參與申訴討論,並提供更多信息」一欄之規定。
此外根據封禁政策「常見解除封禁的原因包括封禁理據已不存在、承諾改善、封禁的管理員不清楚實際狀況或明顯的判斷錯誤」如果Mys 721tx君未能就其封禁理由仔細地、詳細地論證或駁斥上述全部質疑,則很有可能屬於第三種情況。
在下認爲Mys721tx君經過其「獨立調查」對本人採取方針政策明文必須構成嚴重擾亂才得以施行之不限期封禁(且能不考慮溝通、初犯、未經其他用戶提報、有其他方式改善可能),一定是有令人敬服及光明正大之理由,因此在下才要求Mys 721tx必須按維基百科的精神 「充分溝通 」,供社群檢驗。最終,交由第三方管理員及社群用戶判斷。
以上。持續歡迎第三方用戶發表評論。Gluo88留言2024年6月5日 (三) 12:22 (UTC)[回覆]
今天又在英文維基找到一篇論述《不限期不等於永久》,裏面有大量的關於不限期封禁的許多論述(雖然閣下是禁制,但範圍相當於封禁),可以看看。關於我對苗管的一些提問,我改天再提。目前來說的話考慮到當前情況(主要還是個人原因),編輯時長較之前縮短了一點。儘管2021年的基金會行動已有一定的長期影響,但我短期內不會考慮退出。--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記使命 2024年6月7日 (五) 15:39 (UTC)[回覆]
告知閣下,對苗管的提問已在其討論頁提出。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苗管可能不會及時回應,還是拭目以待吧。--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記使命 2024年6月8日 (六) 15:28 (UTC)[回覆]
雖然對於苗管是否始終「以封禁為最後手段」,還有商確之處。
但是在下認為苗管在這次的封禁當中,似乎沒有認真思考,沒考慮到用戶權益;同時本人亦都留意到苗管使用了類似「拉清單」般的做法,部分事前沒有警告過的、卻在此時被抽出來,雖說不到羅織罪名的程度(也不能如此假定),但的確有所魯莽;苗管作為管理員,在下認為有必要檢視他的如此做法是否妥當。--Benho7599 | Talk 2024年6月10日 (一) 10:51 (UTC)[回覆]
請各位留意管理員不是什麼,我昨天重大修訂,在此「敲黑板劃重點」:有重點講到封禁的,特此摘錄一下。
封禁是管理員可以執行的最具爭議的行為之一,被認為是一件非常嚴重的事情。不當的封禁可能會導致您不受社群知名成員的歡迎,並且在這種情況下,您可能會遭到明顯的人身攻擊。在某些情況下,不良的封禁實施記錄可能會導致管理員被解職。
請注意,管理員實施的不當封禁後果很嚴重,還有被解職的風險。苗管有一次被提議罷免,但最終沒有通過。--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記使命 2024年6月10日 (一) 13:17 (UTC)[回覆]
另,論述《任何對編輯的制裁不應是懲罰性的》已翻譯為中文版,另外《不限期不等於永久》的論述翻譯也即將開始,我近期的這些操作,包括從英維引入方針和論述,或多或少就是針對包括苗管在內有爭議性處理封禁禁制的管理員。也請各位,包括管理員多讀讀有關論述,論述我至少可以理解為方針指引的補充。--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記使命 2024年6月10日 (一) 13:23 (UTC)[回覆]
各位,封禁方針兩篇論述《不限期不等於永久》和《沒有出獄許可證》(均翻譯自英文版)已由我創建完畢,請大家多看看。不過我今年2月也被苗管無限封過,當時他對我的封禁也是存在不當之處,但最後我只用了2天才得以解封,已經算很快的了。別的用戶被無限封提交申訴之後,最長的等了好幾個月。從我被解封之後,我開始察覺到苗管的種種問題,並開始對其產生了不信任感。--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記使命 2024年6月10日 (一) 15:58 (UTC)[回覆]

@Shwangtianyuan@Hoben7599:感謝二位的發言。如此看來,更應審視該案的決定是否妥當。很同意任何對編輯之制裁不應是懲罰性,並應給出可靠理據。而非無預警搜羅未經程序調查的可能不當的理據,恣意封禁用戶。這會影響用戶對管理員階層的信任。本人被封鎖已過近兩周,在下鄭重請求第三方管理員考慮各方意見,慎重處理此案。@Manchiu@Bluedeck@Cdip150@Tigerzeng@KirkLU@Kolyma --Gluo88留言2024年6月12日 (三) 20:49 (UTC)[回覆]

我認為Gluo88君的發言是真誠的討論,不應把真誠的討論排除出善意推定外。-千村狐兔留言2024年6月13日 (四) 00:48 (UTC)[回覆]

問題

您好,感謝電郵。我有一處疑問。

參考資料

  1. ^ Gupta, Anil. Self-Reference, <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Summer 2020 Edition)>. [2020-12-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6-10). 

您給出的參考有點長,請問這個參考的哪一個章節能夠表明條目中的觀點?我一時沒有找到。Bluedeck 2024年6月12日 (三) 21:10 (UTC)[回覆]

非常感謝閣下關注,現解釋如下:
見1章Paradoxes of Self-Reference 自我相關的悖論
  • 下面論述表明, 悖論「其問題幾乎都是自指或自相關而引起」: 1.1章到1.5章包括了所有自相關的悖論類型,可以由其內容看到。
  • 1.6章 「直到,1985年,Yablo成功構建了一個不涉及嚴格意義上的自相關的語義悖論」。 「In 1985, Yablo succeeded in constructing a semantic paradox that does not involve self-reference in the strict sense. 」但是Yablo悖論雖然步不是自指或自相關而引起,但是涉及無限的句子鏈。 「Instead, it consists of an infinite chain of sentences, each sentence expressing the untruth of all the subsequent ones.」 上面這段話進一步表明悖論「其問題幾乎都是自指或自相關而引起 (除了涉及無限的句子鏈Yablo悖論)。
  • 關於依賴模糊性的雙面真理(dialetheia)和悖論的關係。的確在下所引用的文獻中沒有明確解釋,是在下的疏忽。儘管,所引用的文獻,討論悖論時提到雙面真理(dialetheia)和 雙面真理論(dialetheism)。在下可以先刪去"(除了依賴模糊性的雙面真理", 以後再找合適的參考文獻再加上。
--Gluo88留言2024年6月12日 (三) 22:58 (UTC)[回覆]

這樣看來,您的編輯不是原創研究。雖然來源中沒有直接提及Special:Diff/82768292/82807533的結論,但是可以認為是一個direct implication。另一處Special:Diff/77127830/81797673是完全沒有給出來源,但是把英維中的無來源內容翻譯過來也不應該被當作封禁的理由。在這兩點上,我同意你。讓我再花點時間研究一下封禁理由中給出的別的問題。Bluedeck 2024年6月12日 (三) 23:40 (UTC)[回覆]

在綜合考慮之後,我認定查封理由有欠缺,並決定解封。雖然有欠缺,但是,可以確定,如果沒有{{Translated page}},單純標註「來源是英語維基百科對應條目」是不足夠的,至少要放入跨維基連結,比如en:Neural_Turing_machine(見沙盒中討論一節)。這是您以後需要注意的一個地方。Bluedeck 2024年6月13日 (四) 00:57 (UTC)[回覆]
  1. 首次發表與方針相違背言論本身並不是封禁的決定因素,在經糾正後持續試圖強行曲解兩方針屬於遊戲維基規則。遊戲維基規則是封禁方針中的行為。
  2. Special:Diff/77127830/81797673中既然為翻譯內容,卻未在任何地方署名,已可見該用戶違反CC-BY-SA之行為是系統性的。
  3. 編輯摘要中表示"從英文維基百科翻譯"未提供條目名稱、永久版本、作者列表、歷史版本。維基數據項亦不固定。不符合CC-BY-SA對於來源的最低要求。("署名:當你使用維基百科的文字時,你被要求提供到你所引用頁面的超連結或URL...")
  4. 英文維基百科是不可靠來源,從英文維基百科翻譯無來源內容仍違反可供查證方針。添加內容的編輯有舉證責任。
鑑於解封理由(尤其是版權分析)存在明顯瑕疵,此案應恢復封禁再議。--Mys_721tx留言2024年6月13日 (四) 01:27 (UTC)[回覆]
尊敬的Bluedeck管理員閣下,感謝您在百忙之中處理我的申訴,仔細審查了我提供的參考資料,並在綜合考慮後解除我的封禁。您的指正和建議對我非常有幫助。我會在今後的編輯中嚴格遵循維基百科的規範,確保提供充分的來源證明,特別是遵循使用Translated page模板的要求,並在引用英文維基百科內容時加入跨維基連結。再次感謝您的細緻工作和寶貴建議。致以誠摯的問候。--Gluo88留言2024年6月13日 (四) 02:24 (UTC)[回覆]
閣下申訴十分不容易,還是讓第三方管理員重審解封,我覺得Bluedeck還是很明智的。--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記使命 2024年6月13日 (四) 03:01 (UTC)[回覆]

一隻小貓送給您!

謝謝!

千村狐兔留言2024年6月13日 (四) 16:13 (UTC)[回覆]

有關簽名

注意到您送星章的時候簽名直接連結到了我的用戶頁[1],如果是因為直接複製代碼導致的我希望您能夠後續更正一下。順便說贈送星章可以使用設置裏面的工具,並不是每次都需要複製粘貼。--Mylittleairpod飲茶傾計·簽名🖊️ 2024年6月14日 (五) 02:01 (UTC)[回覆]

至於簽名我希望您能夠使用使用自己的簽名,不然會導致混淆的問題。請您在兩天內移除錯誤的連結,不然我只能自行移除了。--Mylittleairpod飲茶傾計·簽名🖊️ 2024年6月14日 (五) 02:14 (UTC)[回覆]
@Mylittleairpod 非常感謝您的提醒, 我不會用,用錯了。 當時改了一下好像沒改好。 現在又去改了應該改好了。--Gluo88留言2024年6月14日 (五) 12:53 (UTC)[回覆]
謝謝您。--Mylittleairpod飲茶傾計·簽名🖊️ 2024年6月15日 (六) 08:03 (UTC)[回覆]

Courage

我差派你們出去,就像把羊送進狼群中,所以你們要像蛇那樣聰明,像鴿子那樣純潔。

——《聖經》太10:16

Being courage is not arguing with anyone you met, is not about letting yourself being blocked as a martyr. I'm not discouraging you from common process of RFDA, however just let you to take a step away from that may keep you safe. Anyway, Good Luck -Lemonaka 2024年6月16日 (日) 14:16 (UTC)[回覆]

I tried the same with WMLO, although they became an LTA recently. -Lemonaka 2024年6月16日 (日) 14:16 (UTC)[回覆]

維基假期

--Gluo88留言2024年6月17日 (一) 11:43 (UTC)[回覆]

請收回你的發言

Please revoke your previous comment on RFDA about email harassment, that really made me fell sick. I've shared this email with lots of third-party sysop who signed NDA, and you still deny the evidence. What do you want me to do?? -Lemonaka 2024年6月26日 (三) 20:14 (UTC)[回覆]

請撤銷你之前在 RFDA 上關於電子郵件騷擾的評論,這真的讓我噁心。我已經與許多簽署了保密協議的管理員分享了這封電子郵件,但你仍然否認證據。你想讓我做什麼?? -Lemonaka 2024年6月26日 (三) 20:14 (UTC)[回覆]
如果我的部分措辭引起了您的不悅,我很抱歉。如果您綜合前文,我這段話的話針對的是Mys_721tx提到的「WMLO發送的聯署拉票郵件」,而非「電子郵件騷擾」(Mys 721tx也沒有針對您收到威脅的事情)。原文中也沒有提到您的事情,也沒有否認您收到了「電子郵件騷擾」,甚至沒有提到「電子郵件騷擾」一詞。所以,我不知道您認為我的哪句話否認了您收到了「電子郵件騷擾」。如果我的措辭不當,讓你誤解為我否認了這一事情(電子郵件「威脅」)。請你指出讓你不舒服的文字,我可以修改。--Gluo88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0:28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