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TannedBurger/散文集/對Q28一案的論述
“ | Pluralitas non est ponenda sine necessitate | ” |
——不是翻譯:「切勿浪費多餘功夫去做本可以較少功夫完成之事」 |
先做個聲明,本人是奧坎剃刀的擁護者,以下的論述皆會基於此邏輯展開。
事實
先把事實列出來(已經可以幾乎確定為事實的事,都有log等數據可供證實):
- Q28沒用他以前用過的IP進行編輯
- 218.109.193.6的編輯行為近似Q28
- 角色扮演對話的編輯行為跟Q28無關連
- 218-109-193-6a帳號的創建時間在SPI成立案件之後
- 角色扮演對話帳號的創建時間在SPI成立案件之前
- Q28和角色扮演對話皆有長期的編輯可以做編輯行為比對
- 218-109-193-6a沒有長期的編輯可以做編輯行為比對
假定1
這裏我用Special:diff/73097493擔任正方,我則試圖擔任反方來做論述。
正方(Q28並未使用傀儡)
- 假定該IP跟Q28的編輯行為重疊純屬巧合(與行為證據相悖)
- 假定218-109-193-6a是由角色扮演對話建立以證明清白(若無此假定,則218-109-193-6a可被用戶名duck為218.109.193.6〔IP帳戶〕,而非角色扮演對話)
- 假定角色扮演對話並不清楚WP:SOCKPUPPET(包括CLEANSTART)和相關在SPI中常被引用的論述(若無此假定,則角色扮演對話的論述根本無法說服他人)
反方(Q28有使用傀儡)
- 假定所有該當事人自白因自身利益衝突不可參考(無任何其他證據可證明此假定)
- 假定Q28使用了他以前沒用過的IP進行編輯(技術證據相悖)
整理
考量到當事人自白,則正方明顯需要更多假設才能證明該論述可行性。
結果
正方
角色扮演對話為該IP使用者
- Q28沒有使用傀儡的假定數量:3
反方
Q28為該IP使用者
- Q28有使用傀儡的假定數量:2
結論
因Q28為該IP使用者只需2假設可成立,故反方論述較有可能。
假定2
這邊開始我會同時擔任正方和反方,這次只考慮原始(只有Q28和IP)、客觀證據(若SPI和meta中無任何人討論/做出論述)
正方(Q28並未使用傀儡)
- 假定該IP跟Q28的編輯行為重疊純屬巧合(與行為證據相悖)
反方(Q28有使用傀儡)
- 假定Q28使用了他以前沒用過的IP進行編輯(技術證據相悖)
整理
同樣是1:1,這時要考慮哪個假定比較有可能。
結果
正方
角色扮演對話為該IP使用者
- Q28沒有使用傀儡的假定數量:1
反方
Q28為該IP使用者
- Q28有使用傀儡的假定數量:1
結論
1:1,需要使用其他方式來進行論述。
這裏的問題為:技術性證據較容易推翻還是行為證據?
以中維的狀況來說我會認為技術性證據較容易推翻,且我相信當然也會有人跟我的想法不一樣。
- VPN本來就是可以用為隱藏IP的手段方式之一。考量到Q28曾申請過IPBE,這個問題若由我回答的話我會認為技術性證據較容易推翻。
- 既然Q28有IPBE,那自然可以用VPN的IP來登入他的帳號,然後改成原本的IP上維基百科編輯。若Q28有2台以上可存取網絡的裝置,那同時分編輯的理據根本站不住腳。
- 我在站外看到許多人都說該IP的位置跟Q28的居住地不符,那我大可問一下,憑甚麼Q28說的話就是實話?其實這不只是Q28,我相信有許多人也不會在用戶頁上誠實(折毛就是其中之一),這也是為甚麼我沒有把自白列為「事實」,而是假定。
總結/感想
以前就有人跟我提過說中維按照英維的組織方式是不行的。「說到底,亞太地區還是以歐陸法系為準,也是中維多數用戶的常態。既然是常態,那為甚麼要引用普通法(英維方針指引撰寫方式)並依賴中維用戶的常識來做決定呢?」歐陸法系的特點就是沒有所謂的「常識」,這裏的「常識」是指在沒有明確答案的情況下找出一個符合情境的結果。也因為這種「常識」要符合情境,這種「常識」非常容易改變。
對於身處歐陸法系的多數中維用戶來說,一個可以改變的「常識」經常被誤解為「站隊」。訂下確切的規則(盡量減少使用常識的概率)、透明化、保持一致對中維的整體發展較為有益(要不然就當成休閒娛樂〔不要嫌沒人巡查條目,不要嫌條目品質不好〕,像德維那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