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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土地儲備是指縣級(含)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為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組織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的行為。土地儲備工作統一歸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理,土地儲備機構承擔土地儲備的具體實施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土地儲備資金及形成資產的監管。[1]
土儲機構
土地儲備機構應為縣級(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隸屬於所在行政區劃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轄區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1]每個縣級以上(含縣級)法定行政區劃原則上只能設置一個土地儲備機構,土地儲備工作只能由納入名錄管理的土地儲備機構承擔,各類城投公司等其他機構一律不得再從事新增土地儲備工作。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銀行業金融機構舉借土地儲備貸款。[2]
土儲資金
來源
土地儲備機構新增土地儲備項目所需資金,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讓收入和其他財政資金中統籌安排,不足部分在國家核定的債務限額內通過省級政府代發地方政府債券籌集資金解決。
土地儲備主要的資金來源是前期出讓地塊的出讓收入,擬新開發土地的預期土地出讓收入。以預期土地出讓收入作為還款來源進行債務融資的合規渠道是政府專項債券。
用途
- 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價款或徵地和拆遷補償費用。
- 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僅限於與儲備宗地相關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各地不得借土地儲備前期開發,搭車進行與儲備宗地無關的上述相關基礎設施建設。
- 償還的土地儲備存量貸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 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的與土地儲備有關的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儲備工作中發生的地籍調查、土地登記、地價評估以及管護中圍欄、圍牆等建設等支出。[2]
土地儲備資金主要用於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收回土地以及儲備土地供應前的前期開發等土地儲備開支,不得用於土地儲備機構日常經費開支。土地儲備機構所需的日常經費,應當與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分賬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三方參與
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探索政府購買土地徵收、收購、收回涉及的拆遷安置補償服務。土地儲備機構應當積極探索通過政府釆購實施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包括與儲備宗地相關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承接主體或供應商應當嚴格履行合同義務,按合同約定數額獲取報酬,不得與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掛鈎,也不得以項目所涉及的土地名義融資或者變相融資。[2]
預算約束
土地儲備項目從擬收儲到供應涉及的收入、支出必須全部納入財政預算。[3]
土地儲備工作計劃先行。要編制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劃和年度土地儲備計劃。[1]
土地儲備機構應每年編制下一年度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預算,其中:屬於政府釆購範圍的應當按照規定編制政府釆購預算,屬於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應當同時編制政府購買服務預算,並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2]
政府採購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部門在編制下一財政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將該財政年度政府採購的項目及資金預算列出,報本級財政部門匯總。部門預算的審批,按預算管理權限和程序進行。[4]
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所需資金應當在相關部門預算中統籌安排,並與中期財政規劃相銜接,未列入預算的項目不得實施。[5]政府購買服務要堅持先有預算、後購買服務,所需資金應當在既有年度預算中統籌考慮,年度預算未安排資金的,不得實施政府購買服務。政府購買服務期限應嚴格限定在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期限內。不得將儲備土地前期開發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6]
政策文件
(以時間先後排序)
- 2019-05-20 土地儲備項目預算管理辦法(試行)(財預〔2019〕89號)
- 2019-01-09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儲備土地抵押融資加快批而未供土地處置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19〕3號)
- 2018-01-17 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辦法(財綜〔2018〕8號)
- 2018-01-03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國土資規〔2017〕17號)
- 2016-02-02 關於規範土地儲備和資金管理等相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6〕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