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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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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玉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機械工業部副部長
個人資料
出生1906年
山西省崞縣
逝世1986年
國籍 中華人民共和國
政黨中國共產黨 中國共產黨

黎玉(1906年—1986年),原名李興唐山西省崞縣(今原平市)陳趙野莊(今東野莊村)人。抗日戰爭時期山東抗日根據地的主要創始人和領導人之一[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官員

生平

1926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1936年,中央北方局派往山東擔任中共山東省委書記。1938年任中共中央山東分局副書記(郭洪濤為書記)、八路軍山東縱隊政委、山東分局代理書記。1942年,擔任山東軍區政委。1943年改山東省戰時行政委員會主任委員[2]。1945年8月13日,在山東莒南擔任中共領導下的山東省政府首任主席。1946年,擔任新四軍兼山東軍區副政委、山東野戰軍政委,主持華東局工作。1947年1月,饒漱石結束軍調處任務回到山東,黎玉改任華東軍區副政委。中共中央華東局副書記。

1947年2月1日,中央發出《迎接中國革命的新高潮》的黨內指示,指出:因為沒有放手發動群眾,以致沒收和分配土地都不徹底,引起群眾不滿意。在這些地方必須認真檢查,實行填平補齊,務使無地和少地的農民都能獲得土地,而豪紳惡霸分子則必須受到懲罰。在實現「耕者有其田」的全部過程中,必須堅決聯合中農,絕對不允許侵犯中農利益(包括富裕中農在內),如有侵犯中農利益的事,必須賠償道歉。1947年4月底,華東局根據對前段土改的情況了解,發出《關於貫徹土改複查的指示》,進一步指出:土地改革與土改複查,為當前一切工作的中心環節,是一切工作的基礎;土地改革與土改複查的基本方針,是使無地和少地的農民得到足夠耕種的土地,在經濟上、政治上使農民自己成為真正的主人;土改複查的任務,是徹底摧毀封建勢力,克服土地分配不公現象,團結90%以上的農民。1947年7月,華東局在諸城壽塔寺召開擴大會議,對山東省政府主席,華東局副書記、新四軍兼山東軍區副政委黎玉等以土改中推行「富農路線」的錯誤進行了批判。會後,華東局於1947年7月7日發出《關於山東土改複查的新指示》。認為山東土改「採取了與中央完全相反的方針路線來作為土改的指導原則」,「土改方針上的非階級路線;執行方法上的非群眾路線;領導上的自滿自足放鬆土改」,宣佈停止省政府土地法令的執行,重新作了13條規定,提出「必須在土改過程中完成改造黨、改造幹部、改造作風的艱巨任務」。 通過土改後期的複查運動,對錯劃成分的中農以及對某些地主照顧過多的偏向作了糾正,從而確立了政策界線,極大地孤立了地主階級,爭取和團結了中農。1947年夏天,華東局搬到渤海區,華東局領導舒同、張鼎丞,華東局社會部長梁國斌到各地檢查鎮反工作時,認為渤海區的工作右傾,一是土改政策右了,二是鋤奸政策右了,給區黨委集體警告處分。1947年10月30日,華東局召開了駐渤海區各機關部門的高級幹部會議,形成了《關於貫徹高幹會議精神及具體執行三大方案的決定》,要求結合土改和三查三整(查階級、查工作、查鬥志、整頓組織、整頓思想、整頓作風)開展整黨運動,反對貪污浪費,反對山頭主義、本位主義、官僚主義,並肅清地主富農思想,落實「三大方案」(即精簡編制、調整供給、清理資財)同步進行的;整黨由華東局副書記兼秘書長鄧子恢主持。中共中央工作委員會康生帶領工作團1947年10月30日由阜平動身,1947年11月5日到達渤海區參加整黨,帶的土改工作團包括于光遠、凌雲、史敬棠、曾彥修、高文華、楊之華、張琴秋、徐冰、張曉梅、毛岸英(化名「楊永福」)。康生首次露面講話是1947年11月25日。

膠東區黨委書記兼膠東軍區暨第九縱隊政委林浩(調到華東局政策研究室任研究員)、膠東行署主任曹漫之、渤海區黨委書記兼渤海軍區政委暨第十縱隊政委景曉村、渤海區黨委副書記王卓如、渤海行署主任李人風、渤海區公安局長李震(調華東局社會部,解放後任鐵道部副部長)等高級幹部受其牽連。1948年12月,華東局召開擴大會議,形成了《關於克服黨內無紀律無政府狀態加強紀律性的決議》。《決議》對黎玉作了處理,認為黎玉犯了「地方主義」、「山頭主義」、「富農路線」、「宣傳個人」等錯誤。《決議》指出:「黎玉同志錯誤主要的表現是:(一)違反中央決定,拒絕正確領導,以代表山東自居,將自己所領導的地區視為一個獨立國的地方主義。(二)非階級的建黨路線及在組織上領導關係上幹部政策上的宗派主義山頭主義。(三)自滿自足,自以為是,個人領導,獨斷專行,重視個人,散佈個人高出於黨的宣傳和影響,表現出嚴重的無組織無紀律狀態。」1949年3月5日至13日,中共七屆二中全會在河北省平山縣西柏坡村召開。會議通過了關於"黎玉問題"的決議,認定了黎玉所犯錯誤。

1949年5月,中國人民解放軍攻佔上海。黎玉隨華東局調任上海,任華東軍政委員會委員、中共上海市委秘書長等職務。

1950年6月中共七屆三中全會被撤銷候補中央委員。1951年9月,上海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政建設委員會,黎玉任主任。1952年2月29日,撤消上海市委秘書長等職務,降為上海市委勞動工資處處長。1953年,黎玉調任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工作。1954年,擔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機械工業部副部長。1959年,任農業機械部副部長[3]。以及第八機械工業部第一常務副部長、黨組副書記等職務。1978年任第1機械工業部顧問。

1984年,黎玉和林浩就1948年12月華東局擴大會議《關於克服黨內無紀律無政府狀態加強紀律性的決議》中,有關他們的錯誤問題,向中央提出申訴,要求中共中央查清問題,還歷史以本來面目。1986年3月13日,中共中央撤消中共中央華東局1948年的結論,對黎玉予以平反,恢復政治名譽。1986年5月30日病逝於北京。2012年,中共上海市委作出《關於撤銷在「三反」運動中給予黎玉同志撤銷職務處分決定的批覆》,撤消1952年2月29日中共上海市委關於給予黎玉撤消職務處分的決定,恢復政治名譽[1]

參考文獻

  1. ^ 1.0 1.1 1.2 中共上海市委黨史研究室. 黎玉同志在上海. 解放網(來源:解放日報). 2014-09-25 [2015-04-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4-16) (中文(簡體)). 
  2. ^ 中共冀魯豫邊區黨史工作組辦公室. 《中共冀鲁豫边区党史资料选编》(第四辑/中共冀鲁豫边区党史资料丛书). 山東大學出版社. 1992年: 23–25. 
  3. ^ 山西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 《山西通志: 人物志》. 中華書局. : 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