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亞和英屬婆羅洲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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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亞和英屬婆羅洲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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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laya and British Borneo dollar(英語) ringgit (馬來語) رڠڬيت (馬來語) | |
使用地區 | |
使用地 | 馬來亞聯合邦、 新加坡、 汶萊、 北婆羅洲、 砂拉越 |
貨幣單位 | |
1/100 | 分 |
貨幣符號 | $ |
發行面額 | |
硬幣 | 1, 5, 10, 20, 50 分 |
紙幣 | 1, 5, 10, 50, 100, 1000, 10,000 元 |
發行製造 | |
中央銀行 | 馬來亞及英屬婆羅洲貨幣委員會 馬來西亞國家銀行 |
馬來亞和英屬婆羅洲元(Malaya and British Borneo dollar),是1953年至1967年,馬來亞、新加坡、砂拉越、北婆羅洲、汶萊和廖內群島的貨幣;由馬來亞和英屬婆羅洲貨幣委員會發行。馬來亞和英屬婆羅洲元於1957年馬來亞獨立之後已開始使用並與馬來西亞成立後於1963年繼續使用。[1]1967年,馬來西亞、新加坡和汶萊結束了共同貨幣協定,開始發行自己的貨幣。然而在1969年1月16日前,馬來亞和英屬婆羅洲元依然是國家的法定貨幣。1963年前,印度尼西亞的廖內群島也使用該貨幣。
歷史
馬來亞及英屬婆羅洲貨幣委員會
新加坡直轄殖民地第44號貨幣法令 (Currency Ordinance No. 44 of 1952)、馬來亞聯合邦第33號貨幣法令(Currency Ordinance No. 33 of 1951)、北婆羅洲第10號貨幣法令(Currency Ordinance No. 10 of 1951)和砂拉越第1號貨幣法令(Currency Ordinance No. 1 of 1951)落實了這些政府和汶萊政府設立一個貨幣委員會成為英屬馬來亞和英屬婆羅洲唯一的發行機構。
該協議於1952年1月1日生效。該委員會由五名成員組成:
- 新加坡財政司兼任委員會主席
- 馬來亞聯合邦財政部部長
- 砂拉越總督
- 北婆羅洲總督
- 英國駐汶萊參政司
- 另有兩名成員經由參與的政府同意後任命。
共同貨幣的結束
1967年6月12日,共同貨幣宣告結束,馬來西亞、新加坡和汶萊各自開始發行自己的貨幣。根據「通貨交替協定」,這三個國家的貨幣可以相互等額流通,直到1973年5月8日馬來西亞政府決定終止該項協議。而汶萊和新加坡政府繼續維持該項協議,直到今天。[2]
流通中的貨幣
硬幣
- 1 分
- 背面:馬來短劍
- 5 分
- 10 分
- 20 分
- 50 分
紙幣
1959年
- 1 元
- 10 元
1953年
- 1 元
- 5 元
- 正面:伊麗莎白二世
- 背面:國徽
- 10 元
- 正面:伊麗莎白二世
- 背面:國徽
- 50 元
- 正面:伊麗莎白二世
- 背面:國徽
- 100 元
- 正面:伊麗莎白二世
- 背面:國徽
- 1,000 元
- 正面:伊麗莎白二世
- 背面:國徽
- 10,000 元
- 正面:伊麗莎白二世
- 背面:國徽
註釋
參考文獻
- ^ 战后时期与马来西亚合并(1945年至1965年).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31 January 2018 [2018-12-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2-26).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 汶莱与新加坡之间的货币面值互换协议.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26 January 2018 [2018-12-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05).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