饒戈平
饒戈平(1948年—),先後畢業於黑龍江大學哲學系和北京大學法律系研究生,現任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他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言論經常引起爭議。
部分言論
饒戈平認為香港不可以遲遲不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更提出以其他方式落實,包括將中國內地《國家安全法》引進香港試行,或由中央政府制訂暫時適用香港的安全法[1]。前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對此言論感到「詫異」,認為與《基本法》的規定不相符;泛民主派批評破壞「一國兩制」。香港保安局就說特區有憲制責任為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但現時工作重點是處理各項民生和社會議題,未有計劃就二十三條立法[1]。
他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被妖魔化、污名化,認為國家安全和人權不應對立,並重申二十三條立法不應再拖延,不應選擇性實施基本法中的條文,例如有關普選的第四十五條因為喜歡就實施,不喜歡第二十三條就被「永遠打入冷宮」[2],認為第二十三條是憲制性義務,「應該要完成,沒有討論餘地」[3]。
他指出中央管治權並不只限外交和國防,而是廣泛的、多方面的,包括對特區政制發展最終決定權、對特首的指令權和決定全國性法律在特區適用的權力等,而這些都是憲法和基本法賦予的憲制性權力,而不是某些人說的「干預」高度自治。他亦形容香港是世界上「罕見的國家安全不設防地區」,部分激進分子鼓吹分離,外部勢力干預,認為香港及早完成國家安全立法迫在眉睫,拖得愈久,代價愈大,國家直接介入的可能性也愈顯得必要。[4][5]
饒戈平指出如果香港的「兩制」漸行漸遠,或發生危及國家安全的事而特區政府又無力處理危機,中央政府就會行使憲制權力出手干預和調整對港政策[6][7]。
另外,饒戈平稱香港大多數根源來自中國內地,並沒有形成「香港民族」,故香港沒有自決的地位,也沒有公投的權利。他也指出部分人依據《國際法》主張港獨自決,在法理上不能成立,香港不能以公投為名決定香港的命運。即使公投,也須由全國數十億人民公投決定,不可僅由香港人公投決定,因為「香港是中國的香港,港獨人士無權剝奪全國人民的政治權利」。他最後指提倡港獨者「害國害港害人,只會留下遭人恥笑的歷史紀錄」[8]。
著作
- 《條約在香港的適用問題研究》(合著),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年。
- 《國際法》(主編)(全國法律碩士統編教材),法律出版社,2005年。
- 《全球化進程中的國際組織》(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
- 《國際組織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
- 《「台灣地位未定論」的法律透視》人民出版社, 1991
- 《關於國際組織和國際組織法中的幾個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
- 《有關聯合國大會改革的幾種建議》,北京語言學院出版社1996
- 《帝國主義侵華簡史》(合著) 黃山書社 1986年
- 《國際法》(主編) 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9年
- 《論香港基本法的三年實踐》(主編) 法律出版社 2000年
- 《國際組織通覽 》(主編) 出版日期:世界知識出版社 2004年 ISBN:7501221340
參考資料
- ^ 1.0 1.1 二十三條遲遲未立法 饒戈平倡國安法在港試用. am730. 2014-04-07 [2014-04-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 饒戈平倡人大常委會自我完善釋法程序 重啟改政須更成熟條件. 香港01. 2017-04-28.
- ^ 饒戈平:二十三條立法沒有討論餘地. 星島日報. 2017-11-18 [2018-01-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1-30).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 饒戈平:香港及早完成國家安全立法迫在眉睫. 明報. 2020-03-29 [2020-03-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3-30).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 北京護法撰文警告:越遲完成國家安全立法 付出代價會越大. 蘋果日報. 2020-03-29 [2020-03-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3-29).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 饒戈平:若兩制漸行漸遠威脅國家安全 中央會行使憲制權力干預. 香港01. 2017-04-30.
- ^ 饒戈平:倘港危及主權 不排除京干預. 明報. 2017-05-01 [2018-01-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1-30).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 饒戈平斥港獨者剝奪同胞政治權利:須由全中國14億人公投決定. 蘋果日報 (香港). 2017-11-17 [2018-01-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10-09).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