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差
雜差原來是香港警察隊刑事偵緝處警探隊偵探人員(現稱偵緝人員)的俗稱,現在指向刑事及保安處刑事部等部份警務人員,也普遍被稱為CID,同時包括部份毋須穿着軍裝的崗位人員,例如隸屬於各警區的刑事調查隊雜項調查隊及反黑組、特遣隊、特別職務隊等。古時,偵探人員由於不需要穿着軍裝,以便衣在暗中偵查案件,故此官方稱之曰為暗差,俗稱雜差[1][2]。
字意
雜字,有指雜項之意;差字,則為差人之意。香港開埠初期,香港差役的事務極為廣泛,由於當時的警察被稱為差人,故此加上雜字,取其負責處理多樣雜項的差人的意思。
雜差一詞
雜差一詞出自書面語,全稱零雜差使,於古代為徭役之一。[3]。
很多的古代文學中記載雜差一詞,包括《醒世恆言·錢秀才錯占鳳凰儔》:「小船四隻,一者護送,二者以備雜差。」、 茅盾《子夜》三中:「而且即使平均分配,則連拿『引』字帖的,伺候靈前的,各項雜差的……總共不下一百人的他們這當差『連』,每人所得也就戔戔了。」、《清會典·禮部·養老》:「 順治 元年定,凡軍民人等,年七十以上者,免其丁夫雜差。」、《顏氏家藏尺牘》卷三:「至於從前雜差之弊,凋殘之病,筆不能道。以千百僅存之孑遺,半為差徭所驅逐。有鬼無人,有土無屋,竟不成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