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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自由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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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自由球是在足球比賽中,一些比較輕微的犯規(例如越位)給予對方的罰球。與直接自由球不同之處在於,最少先傳球一次給另一位球員才可以射門,發球方如果直接將球踢入對方球門不能算作得分,對方可得球門球,踢入己方球門對方可得角球[1][2]

判罰標準

比賽中出現以下情況球証可以判罰間接自由球[1],若球証判決為間接自由球,會舉手示意。

  • 球証認為是危險動作。
  • 雖然屬合法碰撞,但球並不在搶奪範圍之內。
  • 故意阻撓對方球員而球並不在搶奪範圍之內。
  • 在禁區內侵犯守門員,而守門員當時並無球在手。
  • 守門員在禁區內接到球後 6 秒內都不將球開出。(94年修訂)
  • 守門員在禁區內將球放下地後再用手接回球。(94年修訂)
  • 守門員在禁區內用手接隊友傳回的球。(94年修訂)
  • 守門員在禁區內用手接隊友的界外球。(94年修訂)
  • 守門員在禁區內浪費時間。

參考資料

  1. ^ 1.0 1.1 長池實等. 《足球教室》. 聯廣圖書館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3月. ISBN 957-617-103-2. 
  2. ^ 足球規則 (PDF).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 [2022-12-04].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6-09-10) (中文(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