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51號決議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第51號決議 | |
---|---|
日期 | 1948年6月3日 |
會議 | 312 |
編號 | S/RES/51(文件) |
主題 | 印度巴基斯問題 |
投票 | 8票贊成 0票反對 3票棄權 |
結果 | 通過 |
安全理事會理事國 | |
常任理事國 | |
非常任理事國 |
聯合國安理會51號決議是1948年6月3日在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312次會議通過的。這項決議重申之前與印度巴基斯坦問題有關的決議,指示於聯合國安理會39號決議中成立的委員會前往爭議地區,並盡快完成聯合國安理會47號決議中的職責。決議同時指示委員會回應巴基斯坦外相致安理會的信函。
該決議在中華民國、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及蘇聯的棄權下,以8票對0票通過。
外部連結
這是一篇與聯合國相關的小作品。您可以透過編輯或修訂擴充其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