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
此條目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 (2018年1月7日) |
職務犯罪是指政府機關、公共部門、國有企業等單位負責人員利用職位優勢,導致的犯罪,主要表現為貪污、受賄等罪案的發生。
中國的職務犯罪
中國大陸的職務犯罪從1980年代以來逐年上升,而且從金額上由幾十萬、幾百萬甚至幾千萬人民幣,行為性質上大案要案急劇增多。行為主體位高權重者增多,最有代表性的有陳希同、王寶森、褚時健、成克傑、胡長清等;表現為權力部門內聯外結、有組織地濫用權力直至犯罪,如湛江走私案、遠華走私案等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職務犯罪涉及的領域由原來的經濟管理部門和國有資源管理部門轉移到文化、科技、教育和司法等領域;國有企業發生的領導利用職權貪污受賄、揮霍浪費、挪用公款、猖狂掠奪國有資源和恣意浪費屢見不鮮。
職務犯罪主要由於制度結構的缺陷和權力失控導致:權力過於集中;權力過程中缺乏有力的制約和監督;權力被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