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和衛生及工作環境公約
職業安全和衛生及工作環境公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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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1981年6月22日 |
簽署地點 | 瑞士日內瓦 |
生效日 | 1983年8月11日 |
保存處 | 國際勞工組織 |
保管方 | 國際勞工局局長 |
語言 | 法語 英語 |
職業安全和衛生及工作環境公約(英語: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Convention)是1981年6月22日第六十七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一項公約,又稱1981年職業安全和衛生公約,是國際勞工組織第155號公約(C155)。[1][2]公約於1983年8月11日生效。[3]
內容
公約[4]第四條規定締約國應制定、實施和定期審查有關職業安全、職業衛生及工作環境的連貫的國家政策,其目的是把工作環境中內在的危險因素減少到最低限度。
批准情形
截至目前,已有69個國家批准該公約。[3]中國於2006年10月31日批准公約,公約於2008年1月25日對中國生效,適用於澳門,但不適用於香港。[4][1]
參考文獻
- ^ 1.0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treaty.mfa.gov.cn. [2020-11-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27).
- ^ Convention C155 -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Convention, 1981 (No. 155). www.ilo.org. [2020-11-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6-08).
- ^ 3.0 3.1 Ratifications of ILO conventions: Ratifications by Convention. www.ilo.org. [2020-11-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12).
- ^ 4.0 4.1 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文本 (PDF).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2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