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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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州政府是在機構單位內行使政府職能的組織,其級別低於美國聯邦政府。 美國每個州政府都在規定的地理區域內擁有立法、行政和司法權力。[1]
美國由50個州組成:最初的十三殖民地中有9個州在1789年《美國憲法》生效時已經是美國的一部分,而剩下的4個州則在憲法生效後批准了憲法;其餘37個州則是由美國國會依據美國憲法第四條第三款授權批准加入聯邦。[2]
法律地位
雖然美國境內的每個州的政府都在其管轄範圍內擁有法律和行政管轄權,[3] 但它們並不是國際法中威斯特伐利亞主權體系所定義的「主權國家」——即每個主權國家對其領土和國內事務擁有主權,排除所有外部勢力侵擾;每個國家(無論大小,或強或弱)在國際法上一律平等。[4] 此外,美國成員州不擁有國際法律主權;這意味着它們不被法國、德國或英國等其他主權國家承認,[4] 也不擁有完全相互依存的主權,這意味着他們無法控制人員跨境流動。[4][5][6]
這種形式的有限主權(在憲製法律術語中通常稱為「雙重主權」或「獨立主權」)源自憲法第十修正案,其中規定「憲法未授予合眾國、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3] 州政府根據州法(包括州憲法和州法規)構建;它們與聯邦體制具有相同的結構模式,分為政府三個分支:行政、立法和司法。
根據憲法組成最初聯邦的13個州政府的根源可以追溯到十三殖民地的殖民政府。在最初的13個州之後加入聯邦的大多數州都是由國會根據憲法第四條第3款第2項規定的全權建立和管理的有組織的領土組成的。[2]
六個州在加入聯邦之前從未成為聯邦政府的一個有組織的領土;也不是聯邦政府的一部分。 其中三個州是從原有的州分離而來,例如:肯塔基州(1792年從維珍尼亞州分離)[7][8][9]、緬因州(1820年從麻省分離)[7][8][9]和西維珍尼亞州(1863年從維珍尼亞州分離)[8][9][10];其中兩個在加入時是主權國家,例如:德薩斯州(1845年併入而此前為德薩斯共和國)[7][8][11]和佛蒙特州(1791年併入而此前為未獲承認卻事實存在的佛蒙特共和國)[7][8][12];還有一個是在無建制領土上建立的,例如:加利福尼亞州(1850年併入,此前為墨西哥根據《瓜達盧佩·伊達爾戈條約》於1848年割讓給美國的土地)[7][8][13]。
立法機關
美國各州的立法機關由州議會組成。
除內布拉斯加州之外,美國其餘州議會均為兩院制,即由兩個議院組成。而一院制的內布拉斯加州議會通常被稱為「參議院」,而其成員則被正式稱為「參議員」。
雖然美國各州的立法機關都被譯為「議會」,但實際上其英文名則是有所區別的。美國絕大部分(26個)州的州議會都被稱為「Legislature」;19個州被稱為「General Assembly」;俄勒岡州和北達科他州被稱為「Legislative Assembly」;麻省和新罕布什爾州則被稱為「General Court」。
上議院
在美國49個採用兩院制的州議會中,它們的上議院都被稱為「參議院」。
在1946年之前,美國的州參議員一般是從人口不一定相等的選區中選舉產生。在某些情況下,這些選區大多以各州的縣界線為基礎。而在絕大多數州,參議院選區為人口相對稀少的農村地區提供了較多的代表權。但是在1964年的「雷諾茲訴西姆斯案」中,美國最高法院裁定,與美國參議院選舉不同,州參議員選舉必須從人口大致相等的選區中選舉產生。
下議院
美國49個採用兩院制的州議會中,它們的下議院通常被稱為「眾議院」,不過它們的具體英文名則有所區別。其中40個州使用「House of Representatives」為名稱;馬利蘭州、維珍尼亞州、西維珍尼亞州則使用「House of Delegates」;加利福尼亞州和威斯康星州使用「State Assembly」;內華達州和紐約州使用「Assembly」;而新澤西州則使用「General Assembly」。
行政機關
每個州的行政部門都由選舉產生的州長領導。大多數州都有多個行政機構,其中行政部門的幾個主要成員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與州長一起任職。這些職位包括副州長(通常與州長共同列名選票)、州檢察長、州務卿、州審計長(或稱州監查官 / 州主計長)、州財務總監、農業專員、教育專員(教育長)和保險專員。
每個州政府都可以按照自己喜歡的方式自由組織其行政部門和機構。這導致各州在政府組織方式的各個方面存在巨大差異。
大多數州政府傳統上都將部門作為行政部門的標準最高級別組成部分,因為一個部門的部長通常被認為是州長內閣的成員,是州長與其指定的所有機構之間的主要接口。一個部門通常由幾個部門、辦公室和代理機構組成。州政府還可以包括各種董事會、委員會、理事會、公司、辦事處或局;它們可以從屬於現有的部門,也可以完全獨立。
司法機關
大多數州的司法部門都有一個終審法院,通常稱為州最高法院,其負責審理下級州法院的上訴。紐約州的最高法院被稱為紐約上訴法院,而其初審法院被稱為最高法院。馬利蘭州最高法院被稱為馬利蘭州上訴法院,直到2022年更名為馬利蘭州最高法院。[14] 德薩斯州和奧克拉荷馬州分別設有單獨的民事和刑事上訴終審法院。 每個州的終審法院對州法律問題擁有最終決定權,並且只能在聯邦法律問題上被美國最高法院否決。
法院的結構和法官的選擇方法由各州的憲法或立法機關決定。大多數州至少有一個初審法院和一個中級上訴法院,只有部分案件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
機構設置
儘管美國各州政府的具體機構設置各有不同,但大多數州的政府都有一些相同或相似的機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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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門
教育部門通常是州政府開支最大的部門之一。[15] 這其中包括了K–12教育(即小學和中學階段教育)和州立大學系統。[15]
醫療保健部門
醫療保健部門同樣也是美國州政府開支最大的領域之一。[15] 這其中包括聯邦醫療補助和兒童健康保險計劃的開支。[15]
債務佔比
相關條目
參考資料
- ^ State Government.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2023-07-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7-06-24).
- ^ 2.0 2.1 Article IV Section 3 - U.S. Constitution. 康奈爾法學院法律信息研究所. 康奈爾法學院 / 康奈爾大學. [2023-07-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11-13).
- ^ 3.0 3.1 Tenth Amendment. 康奈爾法學院法律信息研究所. 康奈爾法學院 / 康奈爾大學. [2023-07-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8-07).
The powers not delegated to the United States by the Constitution, nor prohibited by it to the States, are reserved to the States respectively, or to the people. (譯文:憲法未授予合眾國、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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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Katherine Lynch. The Forces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Challenges to the Regime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B.V. 2003: 61. ISBN 9789041119940.
- ^ Roland Axtmann. Democracy: Problems and Perspectives. 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 2007: 136 [2023-07-17]. ISBN 9780748620098.
- ^ 7.0 7.1 7.2 7.3 7.4 Mark Stein. How the States Got Their Shapes 2nd Edition. HarperCollins. 2009: xvi, 334. ISBN 9780061431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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