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溪慘案
紅溪慘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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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1740年10月9日至12日 | ||
地點 | 6°7′50.97″S 106°47′56.85″E / 6.1308250°S 106.7991250°E | ||
方法 | 大屠殺 | ||
衝突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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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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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溪慘案又稱巴城大屠殺(荷蘭語:Chinezenmoord,直譯「中國人的謀殺」;印尼語:Geger Pacinan,意為「中國城騷亂」),是指1740年10月,荷屬東印度當局在爪哇的巴達維亞(今雅加達)大規模屠殺華人的事件。因肇事地點之一為城西一條名為紅溪的河,故以此命名。[1]
背景
1619年,荷蘭殖民者燕·彼得遜·昆佔領雅加達,並將其更名為巴達維亞。當時的巴達維亞人口稀少,缺乏糧食供應,同時四周也面臨當地穆斯林王國的敵視和威脅。為了增加勞動力,發展經濟,鞏固據點,在荷蘭本國人不願意移民,當地土著又很少的情況下,荷蘭殖民當局開始從南洋各地誘遷華人來巴城定居。同時還頒佈優厚政策誘使中國商船來前來貿易。到1682年,巴達維亞的華人已達3101人。1690至1730年間是巴達維亞最繁榮的時期,荷蘭人把甘蔗種植引進爪哇,甘蔗種植業的迅猛發展導致了更多中國人的湧入。[2]
隨着華人的大量湧入,憑藉其能力逐漸建立了社團,有凌駕在荷蘭人之上的趨勢,殖民當局認為威脅到了其殖民統治。從1690年起殖民當局先後頒佈了限制和禁止中國人移民巴達維亞,但收效甚微。1727年,殖民當局規定,凡是10年至12年內居留在巴達維亞的華人,未申領當局頒發的居留准許證者,一概配遣出境。1736年進一步規定凡是1729年入境的華人,只有被認為有用的人才允許領取居留准許證,其他一概遣返。這些被驅逐的「無用」華人,很多人沒有回到故土,倒是被發配到錫蘭、好望角等其他荷蘭殖民地充當苦力。[3]
經過
1740年,隨着製糖業的衰退,失業華人增多,盜賊四起。由於警察抓獲的罪犯大多是穿黑衣黑褲的華人,殖民當局下令,凡是看到穿黑衣黑褲的人,一律捉拿。大批華人受到無辜的牽連,華人與荷蘭殖民者之間的不滿進一步加劇。殖民當局強迫被捕的華人到錫蘭做苦力,在華人中逐漸有傳言這些流放者會在途中被拋入大海。
一部分華人不願坐以待斃,逃至城外,公推黃班為首領,準備自衛。期間,一名叫林楚的華僑向殖民當局告密,使得當局有所準備。10月9日,殖民當局以華人準備攻城為藉口,命令城內華人交出一切利器,同時挨戶搜捕華僑,不論男女老幼,捉到便殺,對城內華人進行血腥洗劫。從9日至12日,城內華人被殺近萬人,即使關在監獄和臥病在醫院的也不能倖免,僥倖逃出者僅150人。而城外華人不知消息已泄露,依舊按原計劃攻城。從9日至11日激戰三天,傷亡千餘人,終因孤軍奮戰,攻城失敗,被迫轉戰中爪哇。[3][4]荷蘭法院將事件歸罪於華人領袖連富光(Ni Hoe Kong)[5],1746年將他放逐到安汶島,他於同年底去世。[6]
清朝政府的反應
「紅溪慘案」發生後,荷蘭及殖民當局擔心清朝政府會採取報復行動,影響對華通商,使經濟利益受到損失。1741年殖民當局派專使攜帶「說帖」前往中國,但是這份「說帖」並沒能傳呈到北京朝廷。同時福建總督策楞、提督王郡將此事上奏朝廷。後來經過反覆商議,清朝政府決定將此事認為:被殺華僑是「自棄王化」、「係彼地土生,實與番民無異」、是「彼地之漢種,自外聖化」,因此華人遭屠殺,「事屬可傷,實則孽由自作」,「聖朝」無須加以責備,但恐怕之後通商的外貿商人被殘害,先禁止彼此之間的通商貿易。[7][3]:163-165[8]
荷蘭政府的反應
因為此事件,東印度總督華爾庚尼爾1741年被撤職,1744年被判死刑,所有財產沒收,但仍可上訴。1751年入獄九年直至死亡。
參看
參考文獻
- ^ 《辞海》(1999年版) (M) 1. 上海: 上海辭書出版社. 2000. ISBN 7-5326-0630-9.
- ^ 印尼雅加达:四百年华人的血汗之城. 網易. 2009-12-18 [2012-09-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11-03) (中文(中國大陸)).
- ^ 3.0 3.1 3.2 溫廣益. 《印度尼西亚华侨史》 (M) 1. 北京: 海洋出版社. 1985年. 統一書號 11193·0530.
- ^ 红溪惨案(侨史珍藏). 人民網. 2006-10-31 [2012-09-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11-17) (中文(中國大陸)).
- ^ 查忻. 十七至十八世紀之巴達維亞唐人美色甘. 《臺大歷史學報》. 2017年12月, (60期): 226頁. doi:10.6253/ntuhistory.2017.60.05.
- ^ Book Review Ni Hoe Kong - The Scapegoat Of The 1740 Ethnic Slaughter Of China. 印度尼西亞之聲. [2021-04-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10).
- ^ 《皇朝文獻通考·卷二百九十七》. 維基文庫.
䇿楞又奏,言:「被害漢人,乆居番地,屢邀寛宥之恩,而自棄王化,按之國法,皆干嚴譴。今被其戕殺多人,事屬可傷,實則孽由自作,但噶喇巴以地隔重洋,恃其荒逺,㒺知顧忌,肆行殘害,恐嗣後擾及商舶,請禁止南洋商販,俾知畏懼,俟革心向化,再為請㫖施恩。」
- ^ 红溪惨案. 新浪. 2010-02-20 [2012-09-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8-19) (中文(中國大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