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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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簡稱綜援;英語:Comprehensive Social Security Assistance,縮寫:CSSA)前身為於1971年4月1日設立的公共援助計劃(英語:Public Assistance,簡稱公援,俗稱救濟金),於1993年更改為現時的計劃,是香港社會福利中的一項入息補助。作為經濟上無辦法自給自足的香港市民的社會福利安全網,由香港社會福利署負責統籌。截至2015年4月,申領綜援個案有250 436宗,受助人數有376 990人。[1]香港政府在2010/2011年度的綜援總開支為184.8億港元[2]。
歷史
1968年,社會救濟不以現金援助,一家四口只提供20斤米/月(當年絲苗米0.12元/斤)。1971年之前,每位成年人扣除租金及學費後少於40元,可申請救濟金,九歲以下小童則作半個成年人計算,此等人可得到援助,最高援助額3元[3]。1971年4月1日起,社會福利署重組公共援助計劃,計劃擴大:每位成年人扣除租金、學費及主要交通費後少於50元,可得到現金援助,全無收入人士最高可得70元援助;申請家庭合資格首3名家庭成員每人50元援助,次3名家庭成員每人40元援助,其餘人士每人30元援助[4]。翌年增至最高110元援助,家庭合資格首3名家庭成員每人80元援助,次3名家庭成員每人60元援助,其餘人士每人50元援助[5]。
申請資格
2004年1月1日起,申請人必須在香港居住滿7年,並在申請前一年內離港不多於56日。非法入境者以及並非以定居原因而在香港居留的人士(如外勞、旅客等)均不符合申請資格。18歲以下兒童可獲得豁免居港7年限制。社會福利署署長可運用酌情權,批准向個案發放綜援金。惟當局於2008年檢討政策,建議18歲以下者不可獨自申請,必須由父母或照顧者代為申請。
申請人亦需通過入息及資產審查。申請人的家庭總收入以及總資產不得超過指定規定限額。
年齡介乎15歲至59歲、身體健康健全的申請人必須同時接受社會福利署的自力更生支援計劃,積極尋找全職工作。
2013年12月18日,香港終審法院裁定申請人必須在香港居住滿7年的限制違反《香港基本法》。[6]
綜援金
綜援金本身可分為三部份:標準金額、補助金以及特別津貼。
- 補助金又可細分為六類:
- 長期個案補助金:連續領取綜援12個月或以上者,家庭成員或申請人本身高齡、傷殘、或有醫生證明健康欠佳,每年可獲發一次長期個案補助金,用作更換家居用品或耐用品。
- 單親補助金:單親家庭或獨力照顧家庭者,每月可獲發單親補助金。
- 社區生活補助金: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如獲得醫生證明殘疾程度達100%,或需長期護理而沒有居住院舍,每月可獲發社區生活補助金。
- 交通補助金:12-64歲的受助人而獲得醫生證明殘疾程度達100%或需要經常護理,每月可獲發交通補助金;此外,該等受助人(連同12歲以下殘疾程度達100%或需要經常護理的兒童)亦可申請「殘疾人士身分」個人八達通,並透過「長者及合資格殘疾人士公共交通票價優惠計劃」,於港鐵、輕鐵、港鐵巴士(新界西北)、專營巴士、渡輪及大部份綠色專線小巴可享有每程優惠收費HK$2[7]。
- 院舍照顧補助金:居於非資助院舍而年老、殘疾或經醫生證明為健康欠佳的綜援受助人,每月可獲發院舍照顧補助金。
- 就業支援補助金:
- 特別津貼:這類津貼用以應付申請人個人或個別家庭需要,例如租金、水費、排污費、子女學費等教育費用、必需的交通費用、醫生建議的膳食、復康及醫療用具、殮葬費等支出。
個案類別
類別 | 2015 (二月)[8] | 百分比 |
---|---|---|
年老 | 148,811 | 59.19% |
永久性殘疾 | 18,232 | 7.25% |
健康欠佳 | 24,723 | 9.83% |
單親 | 29,218 | 11.62% |
低收入 | 7,416 | 2.95% |
失業 | 18,131 | 7.21% |
其他 | 4,873 | 1.94% |
社會問題
香港社會一方面關注市民濫用或騙取綜援的個案;但另一方面,受助家庭備受歧視的問題也是社會焦點。
詐騙綜援個案有惡化的趨勢;根據社會福利署的統計,經深入調查後確證有詐騙成分的個案2001/02財政年度236宗、總金額涉及1100萬港元,2004/05年則有665宗,總金額涉及3960萬港元。
2006年最受矚目的騙取綜援案件,被告是2004年印度洋大地震的生還者。梁惠淇及其丈夫高忠強在2004年底在泰國旅遊期間遇上海嘯,女方隨海漂流多時終獲救,兩夫婦在香港傳媒前大談生還經驗。但事件卻揭發梁惠淇是綜援申領者,2003年更申報丈夫失蹤,從而領取單親家庭補助金,涉案總金額達113,000港元。證據顯示梁惠淇報稱丈夫失蹤期間,曾離港旅遊9次,但由於離港日數沒有超過指定限期而沒有被社會福利署揭發。梁氏以個人名義申請單親綜援,因此其丈夫的資料未有在社署資料庫出現,當局未有發現破綻。屯門裁判法院於2006年3月3日裁定梁惠淇罪名成立,21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監8個月,緩刑2年,及歸還多取的2475元予社會福利署。[9]
事件揭露社會福利署審批綜援申請人漏洞,但社會團體社區組織協會幹事施麗珊接受《明報》訪問表示,這是例外的個案,擔心事件會妨礙有需要人士申請,建議社會福利署加強前線審批人手。[10]
另外,前香港最高法院法官李栢儉夫婦於2003-2005年期間,隱瞞193萬元資產申領綜援,在2007年1月26日被判入獄11個月。[11]年屆82歲的李栢儉及81歲的李夫人,成為全港年紀最大的服刑囚犯之一。懲教署發言人表示,獄中不會對年長囚犯有任何優待。[12]主審裁判官李瀚良批評,社會福利署的評估機制存在漏洞並且容易被濫用。員工機構華員會社會保障助理分會主席陳振華同意機制存在漏洞,並表示人手短缺是導致調查不足的主因:「負責調查的部門員工有1600多人,每年卻要調查30多萬宗個案。」[13]
2011年,擁有碩士學歷的梁健鵬因為畢業後一直找不到工作,而申請每月領取1,830港元度日。中大碩士梁健鵬失業事件被香港傳媒報道後,引起了香港社會的廣泛關注。
另外,2013年高等法院的判決變相容許新來港人士住滿一年即能申請綜援,引起了社會對綜援申請資格的反思。學者指出其爭議點有二︰第一類支持者認為綜援為社會福利(welfare),則其爭議點在於誰有權接受此福利;第二類支持者認為綜援是基本人權(human right),即爭議點在於綜援需要是否可預見的,個人人生規劃中的個人責任。[14]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 ^ 存档副本. [2015-05-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5-24).
- ^ 社會福利署新聞稿:《2006年1月領取綜援個案數字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發佈於2006年2月8日,存取於2007年1月27日
- ^ 香港工商日報, 1971-08-16 第12頁
- ^ 香港工商日報, 1971-01-12 第4頁
- ^ 香港工商日報, 1972-04-03 第12頁
- ^ 終院:「須居港七年」條件違憲 新移民可領綜援 互聯網檔案館的存檔,存檔日期2013-12-19. 成報,2013年12月18日
- ^ http://www.lwb.gov.hk/fare_concession/index_c.html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勞工及福利局網頁,2015-11-24查閱。
- ^ http://www.swd.gov.hk/tc/index/site_pubsvc/page_socsecu/sub_statistics/l[永久失效連結] ,按個案類別劃分的綜援個案數目(2015年2月)
- ^ 香港司法機構案件編號:TMCC3745/06。另見〈妻騙綜援罪成 海嘯鴛鴦鐵窗相隔〉,載香港《明報》2006年3月4日
- ^ 〈社署稱有助阻嚇 團體憂歧視加劇〉,載香港《明報》2006年3月4日
- ^ 香港司法機構案件編號:KCCC637/06。另見〈前法官夫婦騙綜援囚11月 官斥咎由自取毫無悔意〉,載香港《明報》2007年1月27日
- ^ 〈年老囚犯獄中無優待〉,載香港《明報》2007年1月27日
- ^ 〈官指綜援制度存漏洞 只抽樣調查〉,載香港《明報》2007年1月27日
- ^ 梁亦華(2014.1.5)︰綜援是人權?,《蘋果日報》。. [2014-05-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1-10).
外部連結
- 社會福利署:綜援計劃介紹網頁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香港經濟研究中心:《從多角度看綜合社會保障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