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管理鴻臚寺事務大臣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管理鴻臚寺事務大臣,為清朝總領管理鴻臚寺職官,定額1人,由皇帝於大臣中特簡充任。

建置

清制鴻臚寺原以鴻臚寺卿少卿掌理寺事。至雍正元年(1723年),特簡大臣綜理寺事,即。乾隆十四年(1749年)定例由禮部滿尚書管理鴻臚寺事務大臣,例外時由管理禮部之大學士禮部左右侍郎內閣學士兼禮部侍郎銜兼管。至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改革官制,裁撤官缺併入禮部。[1][2]

參考文獻

  1. ^ 朱金甫、張書才編,《清代典章制度辭典》,(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7月,國家清史編纂委員會工具書叢刊),頁671。
  2. ^ 清史稿》,卷一百十五,志九十,職官二,鴻臚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