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影響評價
社會影響評價(Social Impact Assessment,SIA),又譯社會效益評估[1],是一套預先對預計項目或政策的社會影響做出評估的知識體系。它是有效的決策及管理發展項目的工具。
定義
國際影響評價協會:社會影響評價包括分析、監測和管理由預計干預措施(政策、項目、計劃、工程)所引發的任何社會變化過程的社會影響,包括預期的和預期之外的,正面和負面的社會影響。其基本目標,是促進一個可持續的和公平的自然和人類環境。
社會影響評價是社會科學的一個次級學科。它對因擬建項目或政策改變造成環境變化進而導致的對社區和個人日常生活品質的產生的影響進行評價,是一套對影響預先做出評估的知識系統。[2]
Frank Vanclay:社會影響評價是分析、監督和管理項目開發所造成的社會方面的後果。這一新科學與過去研究的最大區別,在於它是前瞻的、預測性的,並立足於干預、指導預計重大行動(包括重大項目建設、重要政策出台)的發展進程。
「社會影響」的定義 :任何公共的或私人的活動對人類社會造成的後果:人們日常的生活、工作、娛樂、與他人互動的方式,滿足需求的方式以及通常作為社會成員的適應方式發生了變化。社會影響也涵蓋了文化影響,包括:道德、價值觀以及信仰(它們指導並將人們對自身和社會的認知合理化)的改變。
簡史
1970年1月1日,時任美國總統的理查德·尼克遜簽署了《國家環境政策法(1969)》(簡稱NEPA)。根據這一法案,涉及到美國聯邦土地、稅收或管轄權的開發項目和政策,必須提交一份環境影響報告書(EIS),其中必須詳述擬建項目及其備選方案對自然、文化及人類環境的影響。在1970年前,開發項目的影響,或者對影響分佈的公平性議題都很少被人們關注。當時普遍的觀點是,從項目中獲得的經濟效益,可以彌補任何可能的負面影響,現金補償可以彌補任何不利社會後果。而NEPA法,認識到了人類活動造成的環境影響,可能削減項目效益,甚至超過了項目帶來的利益,危及項目的成功,並且嚴重損害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
《國家環境政策法》要求,在環境影響報告書中,必須對預計項目的潛在環境影響提前做出評估並記錄備案。這樣,決策者可以根據所有必要的信息做出決策、考查預計項目或政策的備選方案、或者制定措施減緩不可避免的負面影響。並且要求項目建議者提供減緩項目負面影響的措施以及監測項目,以確保這些措施的成效(NEPA,1969)。因此,評估者應綜合利用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包括規劃方法)的視角和方法進行評估。
目標
影響評價的目標,是促成一個在生態、社會文化和環境上可持續和公平的環境。因此,影響評價促進社區發展和賦權、能力建設並增加社會資本(社會網絡和信任)。
社會影響評價關注的焦點,是開發前的預警和更好的開發結果。而不僅僅是識別或者改善不利或者預期之外的結果。協助社區和其它利益相關者確認發展目標,實現積極效益的最大化,比將負面影響降至最低更為重要。
社會影響評價方法可用於廣泛的預計干預,並且可以由不同角色的人來承擔,它並不局限於一個固定的框架。對政策、項目、計劃、工程的適應過程提供幫助,為預計干預的設計和實施提供信息。社會影響評價應用當地知識和參與式過程,來分析受益和受損群體。它包含利益相關者分析、分析備選方案並監測預計干預。
社會影響評價承認,社會、經濟和自然影響是本質地、不可避免地相互關聯的。其中任何一個領域的變化,都將波及其它領域。因此,社會影響評價必須了解影響產生的路徑,一個領域的變化造成了其它領域重複的和連鎖的影響。換句話說,必須考慮到次級以及更高層次的影響和累積影響。
為了增加社會影響評價學科的知識,並使其日漸完善,我們必須分析過去的行動造成的影響。
社會影響評價用以預計干預,也可用以其它事件的社會影響,例如,災難、人口變化和流行性疾病等。
社會意義
確保所選方案適宜於所服務的和受影響的個人和社區,促進政策、計劃、項目和工程(PPPPs)更加健全和可持續。通過提供支持以及因地制宜的制度安排,確保政策、計劃、項目和工程的有效性。通過利益相關者以及更廣泛、更多樣的社區參與,使政策、計劃、項目和工程更加有包容性。 忽視社會影響,將會導致項目建議者在將來花費更多的時間,應對出現的不利情形。制定有效的項目。社會影響評價改進項目建議,確認社區基礎設施需求,及其解決方案——以此提高回報率。避免負面的後果。不做社會影響評價,一些項目直至已做出決策,甚至建成,仍然發現不了一些負面的社會影響。
它既是國際上先進的理論,又對中國的實際情況有很強的針對性;既是宏觀的,又是工具化的、有很強的可操作性的;既是群眾高度關心的,又是政府可實施的。能預防和化解大量的社會矛盾;能大大改善政府行政;能更好地實現科學發展;能體現以人為本的精神;能更有效地創建和諧社會;能把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落到實處。
評價步驟
步驟:收集基線資料、擬定評估指標、影響範圍界定、識別關鍵利益相關者、評估方案、提出備選方案及減緩負面影響的措施。
基本的模式:歷時比較模式, 簡單地說,就是在開展一項工程(B工程)之前,先回訪過去已經建設的類似工程(A工程),研究A工程開始時社區的狀況、工程建設中的做法,以及最後形成什麼樣的社會影響。然後將B工程開始時的狀況與A工程開始時的狀況比較,B工程預計行動與A工程實際行動相比較,據此預計B工程會造成的社會影響,並修改和校正B工程的建設方案。對工程A的研究是比較研究,對工程B的研究是影響研究。
公眾參與
參與式管理的概念
參與式管理是上個世紀70年代後發展起來的新型管理理念,是一個與權威式管理相對的一個概念。隨着社會影響評價理論的發展,不少學者認為,社會影響評估不僅僅應該研究社區將會發生什麼,或者已經發生了什麼,而逐漸轉向關注如何動員社區。
權威管理的缺陷
權威(主要是行動建議者、決策者和專家)管理的優勢:有專業的知識和經驗,掌握許多相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專職從事這項工作,因此看起來可以做得非常專業、科學、全面。但是,單純依靠權威管理存在着一些根本性的缺陷:「案例顯示,在某些情況下,科學家或者技術專家,可能會成了一個『合法化者』,而不是一個中立的信息收集者和貢獻者。」[2]
參與式決策的優勢
公眾參與可以更廣泛地吸收各方面的知識,不同社區群體的參與,可以豐富備選方案。俗話說「智者千慮,必有一失;愚者千慮,必有一得」。何況權威與大眾的知識相比,並不是智者和愚者的關係。除了人多主意多外,當地群眾對當地情況更加掌握,有更多的本地知識,能提出更有針對性的意見和可行的建議。
評估者
最理想的狀況,當然是由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人來進行社會影響評估。他們應該具備以下條件:受過培訓、有社會評價經驗,掌握進行社會影響評估的工具和技術;有豐富的社會科學背景和經驗,掌握社會科學的基本概念、方法和分析程序;具有廣泛的知識,最好是由不同專長的人組成跨學科小組;了解社會,善於測量和解釋個人和社區如何適應社會變化,懂得群體間的互動,善於和不同的人群溝通;熟悉政府機構、企業的決策程序;能預測預計行動方案的潛在影響;能充分理解和分析不同社區及項目建議機構的立場和觀點;很好地權衡政府、企業、群眾各方面的利益,「社會影響評價實踐者必須跨越兩個世界:社區的世界和決策機構或政治精英的世界」;對受影響社區的歷史、生活方式和價值觀等有儘可能多的了解;敢於維護弱勢群體的利益。「儘管許多政府部門都宣稱要幫助「弱勢人群」,然而,在社會經濟下層的個人和家庭獲得的項目利益最少。」[2]這得情況在世界各地普遍存在。具有較強的信息收集能力、資料分析能力、社會價值判斷能力和對決策者的說服能力。
影響因素
價值觀因素、體制因素、認識因素、技術和基礎因素、政治因素
參考
- 林揚,《社會影響評估通俗本讀本》,二〇一一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