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允檀
塗允檀(1897年—1976年),字梅叔,男,湖北黃陂人,中華民國外交官,中國資深國際關係和國際法專家, 曾任第二、三屆全國政協委員。1918年畢業於北京大學, 後考取教育部公派留美資格, 先後在美國哥倫比亞大學、伊利諾大學求學,1926年獲博士學位[1]。
生平
1927-1929年 北伐國民革命軍武漢警備司令部秘書長,武昌中山大學教授,任國民黨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代表,武漢市政府教育局局長、社會局局長及國立武漢大學建校籌備委員等職。
中原大戰後離開國民政府。 1930年任河北省立法商學院政治系主任。 1933年任北京大學講師。 1935年獲邀重回國民政府,任國民政府外交部秘書,外交部條約委員會專任委員。 1937年6月,任駐菲律賓馬尼拉總領事[2]。 1939年初回重慶。 1940年7月,任外交部條約司司長。 1940-1941年 2度兼任國家高等考試再試典試委員。
1942年,出任中華民國駐巴拿馬公使兼中華民國駐洪都拉斯、哥斯達黎加、薩爾瓦多公使。1948年,調任中華民國駐緬甸大使[3]。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伊始,他宣佈接受中央人民政府領導[4],同年5月,中華民國政府以「叛國投匪」的罪名將他列入通緝名單[5]。
1950年1月率使館人員通電起義,同年夏回到北京,旋被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為外交部顧問,與周鯁生、梅汝璈、陳翰生並稱為國務院外事四大顧問,提供國際法,條約審核的專業分析和評估。並擔任第二、三屆全國政協委員。 1964年9月,因1927年國共分裂時期武漢軍政府清共歷史問題被關押,被長期監禁着。 1976年7月末唐山大地震後,被遷居地震棚,感染了肺炎,於8月10日辭世,終年79歲。 1979年8月9日,中央統戰部、外交部在北京為塗允檀舉行了骨灰安放儀式。 10月,外交部政治部發出通知,"根據我黨對原國民黨起義人員的一貫政策,此案(按:指塗允檀因歷史問題被判刑關押一案)經統戰部報經國務院批准,按起義人員對待,應予平反撤銷原判,恢復其名譽"。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宣佈撤銷1966年度對塗允檀判刑的刑一字第2號判決"。至此塗允檀冤案徹底平反。
家庭
原配范瑞珍, 育有塗光熾,塗光涵,塗光楠三子,三子皆留學於美國,1950年代初回到大陸。 續弦殷琰,為民國浙江省杭州高等法院院長殷汝熊幼女
長子塗光熾是中國地球化學奠基人,知名地質學岩礦科學家,中國科學院地學部主任,中科院院士。
參考資料
- ^ 历届全国政协委员人名辞典. 北京: 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 1996: 286. ISBN 978-7-5078-1374-6.
- ^ 陳鴻瑜. 中華民國與東南亞各國外交關係史 (1912-2000). 台北市: 鼎文書局. 2004: 39 [2024-09-13]. ISBN 978957454405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9-13).
- ^ 涂允檀大使卽將赴緬履新. 南洋商報 (新加坡). 1948-01-24 [2024-09-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9-13).
- ^ 涂允檀電呈中央誓言効忠人民政府周恩來令駐外使領保管財產. 南洋商報 (新加坡). 1950-01-08 [2024-09-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9-13).
- ^ 《中華民國史事紀要》民國三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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