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暫准判令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暫准判令拉丁語Decree nisi)是普通法系司法管轄區的一種法庭判令。此判令一般用於離婚程序上,並意味着法院根據所有證據,信納該宗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1]香港英格蘭和威爾斯,法庭頒下暫准判令之後,須最少6個星期才可以繼續申請最終判令(拉丁語Decree absolute)。如雙方沒有爭議便有機會獲批最終判令,但如果雙方仍有爭議(如子女撫養權未解決),法院便需先處理爭議。[2]

另見

參考文獻

  1. ^ 第179章 《婚姻訴訟條例》 第15條 離婚呈請的聆訊. www.hklii.org. 
  2. ^ 如何申請離婚?(連同有關程序的簡介). 香港大學社區法網. [2018-12-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