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美通商航海條約是日本與美國之間簽署的條約,其中包括[1]:
- 1894年(明治27年)11月22日簽訂,1899年(明治32年)7月17日生效,通稱「陸奧條約」。該條約廢除了美國的日本領事裁判權[1]
- 1911年(明治44年)2月21日簽訂,同年4月4日生效,通稱「小村條約」。日本通過該條約收回了關稅自主權。[1]中國抗日戰爭爆發後,美國抗議日本入侵中國,並要求廢除條約。[2]1940年1月26日,該條約正式失效。[1]
- 1953年(昭和28年)4月2日簽訂,同年10月30日,通稱日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1]
另見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