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分類
文物分類是研究文物的基本方法之一,並發展成分支學科——文物分類學[1],目前主要有時代分類法、區域分類法、存在形態分類法、質地分類法、功能分類法、屬性分類法、來源分類法、價值分類法等[2]。
時代分類法
時代分類法是按文物的製作時代對文物進行分類的方法。以中國為例,可以先分為古代文物和近現代文物[1]:
區域分類法
區域分類法是按文物所在地點(出土、收藏、保存)對文物分類的方法。可以按照自然地理(水系、山脈等)進行分類,但一般按行政區劃進行分類。按照自然地理是模糊的劃分,而按照行政區劃則有嚴格界限。以中國為例:[1]
存在形態法
存在形態法是按文物是否可移動對文物分類的方法,可分為不可移動文物和可移動文物[1]。
以中國為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又可以細分[3]:
質地分類法
質地分類法是按製作文物的材料進行分類的方法[2],可分為:玉器、石器、骨器﹑角器、牙器、木器、竹器、蚌器、陶器﹑瓷器、漆器、銅器、鐵器、金器﹑銀器、鉛器﹑錫器、琺瑯器﹑玻璃器﹑紡織品、紙類等[1]……
功能分類法
功能分類法是按文物的用途對文物分類的方法[2]。
以下以古建築、古器物分別舉例[2]:
屬性分類法
功能分類法是按文物的社會屬性、科學文化屬性對文物分類的方法[2],可分為生產工具、生活用具、建築類、交通工具類、兵器類、禮器類、明器類、俑類、科技類、宗教類、民族類、民俗類、樂器類、戲劇類、藝術類、體育類、紀念類、革命類、禮品類[1]……
來源分類法
來源分類法是按文物來源對文物分類的方法,可分為:撥交、徵集、揀選、交換、捐贈、發掘[2]……
價值分類法
價值分類法是按文物價值對文物分類的方法[2]。
在中國大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可分為[3]:
- 不可移動文物根據它們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可以分別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
保存文物特別豐富並且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者革命紀念意義的城市、城鎮、村莊、街道,分別由各級政府核定公佈為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歷史文化街區[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