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1933年授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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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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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人民與帝國苦難法 | |
引稱 | 1933年帝國法律公報第25期第141頁 |
地域範圍 | 德國 |
制定機關 | 帝國議會 參議會 |
通過日期 | 1933年3月23日 |
簽署日期 | 1933年3月24日 |
簽署人 | 保羅·馮·興登堡(簽署) 阿道夫·希特拉(副署) 威廉·弗利克(副署) 康斯坦丁·馮·紐賴特(副署) 魯茨·格拉夫·什未林·馮·科洛希克(副署) |
生效日期 | 1933年3月24日公佈即生效 |
廢止日期 | 1945年9月20日 |
廢除命令 | |
1945年管制理事會第1號法規 | |
相關法例 | |
1937年授權延長法 1939年授權延長法 1943年元首政府立法命令 1945年管制理事會第1號法規 | |
現狀:已廢除 |
《授權法》(德語:Ermächtigungsgesetz),正式名稱是《解除人民與帝國苦難法》(Gesetz zur Behebung der Not von Volk und Reich),在1933年3月23日由德國國會修憲通過,代表着德國由政局不穩的威瑪共和國變為獨裁的第三帝國。在國會縱火案後,執政的納粹黨藉國會重新選舉取得更多席位,並在認定共產黨非法的前提下,完成三分之二國會議員通過的合法修憲程序,容許時任德國總理的阿道夫·希特拉和他的內閣可以不需要議會而通過任何法案,為其建立獨裁政權鋪路。雖然《授權法》違反自由民主、權力分立等《威瑪憲法》意旨,但後者消極的審查機制卻無力裁定《授權法》違憲。
背景
當時德國國會因應戰後經濟蕭條、凡爾賽條約所要求的巨額賠款所造成的社會不安及動盪,數次制定法律授權政府處理,效期數月不等,並向國會報告。然無一政黨擁有國會過半數席次,組成的聯合內閣頻繁更迭,議事立法效率不彰,多次由聯邦大總統出面發佈緊急命令替代法律、甚至不惜以解散國會要脅,組成「總統內閣」(Präsidialkabinett)穩定政局。1932年就發佈59道緊急命令,而國會僅通過5項法案。
《威瑪憲法》第76條規定修憲得用立法手續[a],須有國會法定人數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之贊成,再經參議會投票數三分之二贊成,始得成立。
1932年11月6日國會選舉,選舉結果584席中,納粹黨佔有196席;德國社會民主黨是議會中第二大黨,佔有121席;第三大黨德國共產黨,佔有100席,後兩黨堅決反對通過《授權法》,希特拉說服興登堡解散國會於翌年重新選舉。1933年2月27日德國國會大廈失火,隨後戈林立即宣稱這起縱火案是荷蘭的共產黨人幹的,在3月1日宣佈共產黨意圖暴動,因此為非法。1933年3月5日國會重新選舉,而納粹黨已先利用國會縱火案大肆逮捕共產黨及壓迫社會民主黨人士。選舉結果647席中,納粹黨贏得了288席,社會民主黨取得120席,共產黨雖然被列非法,但仍取得81席;納粹黨加中央黨(73席)席次雖過半數,然而沒有能達到2/3仍不足以修憲,於是威脅利誘國家人民黨及天主教中央黨支持。
立法過程
3月23日通過法案時,「81名共產黨議員全數缺席、不列入法定人數」。原本缺席等同於棄權,仍需計入總席數,但實際上是使當選的81名共產黨議員的資格無效,且並未對空出的議席重新選舉,或是按「缺席」計入總席數,由此抹掉了這81個議席,將總議席數減為566個。雖然社會民主黨仍不合作,26位缺席、出席94名均投反對票,已勢單力薄。參議會由各邦政府派代表組成,在納粹整肅異己後,對此修憲案是一致通過。
授權法投票
政黨 | 議員 | 贊成 | 反對 | 缺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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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粹黨 | NSDAP | 288 | 288 | — | — | |
德國社會民主黨 | SPD | 120 | — | 94 | 26 | |
德國共產黨 | KPD | 81 | — | — | 81 | |
德國中央黨 | 73 | 72 | — | 1 | ||
德國國家人民黨 | DNVP | 52 | 52 | — | — | |
巴伐利亞人民黨 | BVP | 19 | 19 | — | — | |
德國國家黨 | DStP | 5 | 5 | — | — | |
基督教社會人民服務 | CSVD | 4 | 4 | — | — | |
德國人民黨 | DVP | 2 | 1 | — | 1 | |
德國農民黨 | DBP | 2 | 2 | — | — | |
農業聯盟 | 1 | 1 | — | — | ||
總計 | 647 | 444 (68.62%) | 94 (14.53%) |
109 (16.85%) |
外部音訊連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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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3月23日的國會錄音:音頻 |
全文
國會制定以下達成憲法修正案要件的法律,經參議會同意後公佈:
第一條 帝國法律除憲法規定手續外,可由帝國政府制定之。包括憲法第85條第2項(依法編列預算)和第87條(依法舉債)所指的法律。
第二條 帝國政府制定法律只要不影響帝國議會與帝國參議會制度,可不受憲法之限制。總統的權限不變。
第三條 帝國政府法律由總理制定之,並發佈於帝國法律公報(Reichsgesetzblatt)上,除另有規定外,公佈翌日起生效。不適用憲法第68至77條之規定(國會立法)。
第四條 帝國與外國條約涉及立法事項無需帝國議會同意,帝國政府得採行必要的法規實施之。
第五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生效。至1937年4月1日或現在帝國政府被取代時失效。
備案
1934年1月30日通過《帝國重建法》(Gesetz über den Neuaufbau des Reichs)規定政府可制定新憲法;同年8月2日總統興登堡去世,總理希特拉兼職成為元首,時任內政部長威廉·弗利克因應大德意志提出新憲法取代《授權法》構想,但希特拉寧用《威瑪憲法》第48條緊急處分權力維繫統治,故予以回絕。[1]1937年《授權法》效期屆滿前,弗利克等欲將緊急狀態轉為常態法制化又提出「帝國立法法案」(德語:Gesetz über die Reichsgesetzgebung[2][3],英語:Law Concerning Reich Legislature[4],日語:ライヒ立法に関する法律[5])如下:
第一條 帝國法律由元首兼帝國總理發佈。法律基於帝國部長提案、帝國政府評議之。
第二條 帝國法律由元首兼帝國總理裁可、帝國法律公報公佈之。
希特拉在1937年1月26日內閣會議上,則以「除非國家基本法律精簡到學童足以牢記,才有助於修正整個帝國立法程序。」再度拒絕,而採延長《授權法》效期方式。
效力
原規定效期四年,在效力屆滿前由國會分別於1937年1月30日、1939年1月30日延長一次,1943年5月10日以元首命令(Führererlass)再延長一次至納粹政權覆滅。1945年9月20日,在德國投降四個多月後,盟國管制理事會通過第1號法規廢止《授權法》等納粹法律。
本法效力位階,當時及日後學者多認為按修憲程序,在《威瑪憲法》架構下與其牴觸者失效;曾支持納粹政權的著名法學者恩斯特·魯道夫·胡伯和卡爾·施密特則主張那時《威瑪憲法》已消滅。[6]
若依卡爾·施密特的「憲章」(Verfassung)、「憲律」(Verfassungsgesetz)理論,納粹以《授權法》將《威瑪憲法》制憲意旨核心,即「憲章」的民主原則、權力分立、人民權利保障等法治國根本性規範全數推翻,已超出修憲範疇,雖為時效性緊急法案,但實質上與制憲無異。
另外,《威瑪憲法》過度消極的違憲審查機制,無法對《授權法》是否合憲作出解釋及裁決。
影響
在授權期間國會無立法權,亦無須總統簽署,只要內閣通過公佈於公報上即生效的「政府法律」(Regierungsgesetz),政府可自訂法律不受限制,因此將納粹定為國家唯一合法政黨,總統職務於興登堡去世後與總理合一為元首等,遂行獨裁統治。
二戰後,德國牢記《威瑪憲法》毀壞教訓,避免重蹈覆轍如下:
- 以「憲章」、「憲律」說強調憲法架構的穩定性和修改界限。在《德國基本法》有規定不得修改之條款。
- 《德國基本法》規定憲法法院保護憲政運作。
- 建構「戰鬥性民主」(Streitbare Demokratie)[b]理論,《德國基本法》引進抵抗權概念,如無其他救濟方法之下,留給人民對抗獨裁專制政權的空間。
註釋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 ^ Helmut Konrad、Wolfgang Maderthane. Routes Into the Abyss: Coping with Crises in the 1930s. Berghahn Books. 2013-06-01: 82 [2016-03-30]. ISBN 978-0-85745-785-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4-08) (英語).
- ^ Bernd Mertens. Rechtsetzung Im Nationalsozialismus. Mohr Siebeck. 2009-12-31: 19 [2018-03-15]. ISBN 978-3-16-150103-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6) (德語).
- ^ Volker Ullrich. Adolf Hitler: Die Jahre des Aufstiegs 1889-1939 Biographie. S. Fischer. 2013-10-08: 655 [2020-08-08]. ISBN 978-3-10-086005-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8-08) (德語).
- ^ Volker Ullrich. Hitler: Ascent 1889-1939. Jefferson Chase (譯). Alfred A. Knopf. 2016-09-08: 593 [2018-03-15]. ISBN 978-0-385-35439-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6) (英語).
- ^ 南利明. 指導者-国家-憲法体制における立法(一). 静岡大学法政研究 (静岡大学). 2003-10, 8 (1): 122. ISSN 1342-2243 (日語).
- ^ 陳新民. 憲法的軀殼與靈魂——由E.R. Huber教授的「威瑪憲法實施的回顧與反省」談起(下) (PDF). 植根雜誌. 1992-06, 8 (6): 4–11.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4-0-416) –透過臺灣網站典藏系統 (中文(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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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國議會遭縱火後移至克羅爾歌劇院開議,希特拉在台上演說推動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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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法》文本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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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法》文本第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