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克薩斯訴懷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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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克薩斯訴懷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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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1869年2月5日 判決:1869年4月12日 | |||||
案件全名 | Texas v. White, et al. | ||||
引註案號 | 74 U.S. 700 7 Wall. 700; 19 L. Ed. 227; 1868 U.S. LEXIS 1056; 1868 WL 11083 | ||||
法庭判決 | |||||
德克薩斯州(以及其他南部邦聯)在內戰期間從未離開過聯邦,因為一個州不能單方面脫離美國。 德克薩斯州在戰爭期間出售的國庫券是無效的,因此這些債券仍歸戰後的德克薩斯州所有。 | |||||
最高法院法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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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意見 | |||||
多數意見 | Chase 聯名:Nelson | ||||
協同意見 | Clifford, Davis, Field | ||||
協同/不同意見 | Swayne 聯名:Miller | ||||
不同意見 | Grier | ||||
適用法條 | |||||
U.S. Const. art. IV |
德克薩斯州訴懷特案(74 U.S. 700 (1869)),是1869年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進行訴訟的一個重要案例。[1]在該案中,德克薩斯州的內戰後重建政府聲稱德克薩斯州的邦聯政府在內戰期間非法出售了由德克薩斯州自1850年起擁有的美國國債(聯邦債券)。
戰後接管德克薩斯州的新當局,直接向美國最高法院提起訴訟,因為根據《美國憲法》,聯邦最高法院對以州為一方的某些案件保有初審管轄權。通過接受初審管轄權,聯邦國得以透過最高法院,繞過德克薩斯州的憲法,裁定德克薩斯州是聯邦不可分割的一部份。美國還認為,德克薩斯州自從首次加入了聯邦後一直保持(聯邦的)一個州的地位,儘管它曾經加入邦聯,並且在該案件的裁決時,邦聯國處於美國軍事管制(被統一)下,但聯邦將德克薩斯州定義為美國的叛亂州,屬於聯邦國內政。另外,在裁決德州債券事務時,最高法院所出具的理由是,憲法並沒有允許各州單方面從美國分離出去,而分離州的分裂條例,以及邦聯國旗下各州其立法機構試圖落實此類條例,包含邦聯國以任何方式、任何行為從美國分裂出去的單方面獨立行為,都是「絕對無效的」。[2]
背景
分離和債券銷售
1861年2月1日,德克薩斯州分離會議起草並通過《分離條例》。本條例其後經州立法會和全州公投批准。1862年1月11日,州立法會批准建立一個軍事委員會,以解決從效忠聯邦轉向效忠邦聯過程中的事務。[3]
作為1850年妥協方案中解決邊界糾紛補償的部分,德克薩斯州已從聯邦收到價值1,000萬美元的美國債券。雖然很多債券已經售出,但仍然還有一些在州政府手裏。因為急需錢用,州立法會授權銷售剩餘的債券。現行的州法律要求德克薩斯州州長在售出的所有債券上簽字授權,但是德克薩斯州(政府)又擔心,如果聯邦財政部拒絕兌現由邦聯州出售的債券的話,這些債券的出售價格將被壓低。因此,州立法會廢除了要求州長簽字認可的條件,意圖隱藏債券的來源。[4]
在債券被出售之前,在德克薩斯州的一個聯邦主義者向聯邦財政部報告了這個消息,後者在《紐約論壇報》刊登了一條法律通告,申明聯邦財政部不會兌付任何來自德克薩斯州的債券,除非它們是由內戰前的德克薩斯州州長山姆·休斯敦簽署的。[5]儘管有此警告,由喬治·W·懷特(George W. White)和約翰·智利(John Chiles)擁有的證券交易行還是購買了136份債券。雖然此次出售可能實際上發生得更早些,但交易的執行直到1865年1月12日才獲得書面確認。這些債券同時也被轉售給幾個個人,而其中有一個或更多的人還通過美國政府成功地贖出債券。[6]
隨着戰爭的結束,總統安德魯·約翰遜任命了安德魯·J·漢密爾頓為臨時州長,並責令德克薩斯州設立一個新的州憲法,並成立一個忠於聯邦的州政府。在這個過程中,詹姆斯·W·斯洛克默頓(James W. Throckmorton)當選為州長,而該地區的軍事指揮官菲利普·H·謝里登將軍(General Philip H. Sheridan),則任命了以利沙·M·皮斯(Elisha M. Pease)為州長。[6]
約翰·智利與懷特一起被控,申辯說因為德克薩斯州缺乏證據所以他不該被起訴。他聲稱有關該債券的文件因被士兵摧毀而無法恢復。因此懷特認為,他無須賠償德克薩斯州。[7]
美國財政部在了解有關債券的情況後,拒絕贖回那些由懷特和智利出售的債券。德克薩斯州意識到它不再持有這些債券後,它確定債券已被非法售出來資助對聯邦的反叛。為了奪回德克薩斯州對這些債券的所有權,所有這三個州長(安德魯·J·漢密爾頓、詹姆斯·W·斯洛克默頓和以利沙·M·皮斯),都批准根據美國憲法第2條,第3款,提起訴訟。該條款規定,最高法院對所有「以一個州為一方」的案件保有初審管轄權。這個案子,提交於1867年2月15日,出現在案卷中為「德克薩斯州主審計長,訴喬治·W·懷特、約翰·智利、約翰·A·哈爾登堡、塞繆爾·沃爾夫、喬治·W·斯圖爾特、肯塔基商業銀行支行、韋斯頓·F·伯奇、小拜倫·穆雷和肖」。[8]
重建期的政治
到訴訟被提起之時,國會里的共和黨在其激進派帶動下,正在反對約翰遜總統在重建政策上的領導作用。激進派反對建立臨時州政府,而溫和派則因由為臨時南方州長們為阻撓國會重建而策動的一些訴訟而感到沮喪。越來越多的共和黨人開始放棄林肯的立場,即這些州從未離開聯盟,而傾向於寧願把南方當作是被征服的省份,應該完全受國會管治。他們希望最高法院會聲稱在德克薩斯州沒有法律承認的政府,從而拒絕對該案的司法管轄權。[9]
而在另一方面,民主黨人則希望法院確認德克薩斯州(當時)存在正式的州政府。這樣的裁決會產生這樣的效果,即接受德克薩斯州完全恢復到它在聯邦中的地位,從而使軍事重建法案變得違憲。華爾街也關注此案,而反對任何威脅到債券持有人及投資者的行動。[10]
法庭辯論
共有12名律師代表德克薩斯州及本案中的各被告。最高法院在1869年2月5日,8日和9日三天裏,聽取各方辯詞。
德克薩斯州
德克薩斯提交的訴訟主張對債券的所有權,並要求被告把債券交給德克薩斯州。德克薩斯州的律師質疑允許債券出售的邦聯州立法會的合法性。在回應被告提出的一個問題時,德克薩斯州區別了邦聯州立法會「為了避免社會淪入無政府狀態和維護秩序」(比如婚姻和日常的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必要行為和那些「旨在促進南部邦聯或者是違反了美國憲法的行為。」[11]
德克薩斯州認為,一個公認的法律原則將會認定,即如果最初給懷特和智利的債券轉讓是無效的,那麼隨後的轉讓也是無效的。智利和懷特需對這樣的買家負責,而任何已經成功贖出這些債券的買家有責任對於收到的金額作出有利於的德克薩斯州個人判斷。[12]
被告方
智利的律師們首先提出司法管轄權問題。他們聲稱,憲法給予最高法院的初審管轄權的部分並不適用。德克薩斯州目前的情況不是聯邦創始人們所設想的一個州的狀態,而是是通過軍事征服獲得的一片領土。德克薩斯州的居民都受到軍事管治,在美國國會既沒有代表也沒有憲法權利。[12]
智利的律師們還申辯,出售債券這事本身,即使是由一個革命政府進行的,也並沒有違反憲法。這些銷售是為本州人民的利益,而這些人民,並不能僅僅是因為他們現在有一個不同的政府,就決定前任政府的行為無效。律師們拒絕了州的人民和州(政府)本身是在法律上獨立的實體的主張。只要人民選擇了通過代表來行事,那麼誰是代表就無關緊要。[13]
哈爾登堡(Hardenburg)的律師詹姆斯•曼德維爾•卡萊爾(James Mandeville Carlisle),則申辯由於他的當事人是在紐約的公開市場購買的債券,他根本不可能知道任何涉及他的所有權的有效性的問題。卡萊爾還表示,認可「革命」政府的決定對後續政府具有約束力的判例,是「在國際公法中得到普遍承認的。」[13]
懷特的律師,P·菲利普斯(P. Phillips),申辯說如果債券的銷售是無效的,那麼邦聯州政府在戰爭期間的所有行為都是無效的。他說,「文明政府承認政府在任何時候都是需要的。」菲利普斯總結陳詞時指出,如果,事實上,德克薩斯州(政府)在戰爭期間已經施行非法行為,那麼後續政府就無權再對最高法院起訴上述非法行為。[14]
法院裁決
多數意見
法院的意見(有五個法官支持,三個法官持異議)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薩蒙·波特蘭·蔡斯,亞伯拉罕·林肯的前內閣成員,宣佈於1869年4月12日。他首先釐清了最初的申訴中請提出的程序性問題,即聲稱德克薩斯州無權對此案提起訴訟。切斯裁定,在向法院提交的原案材料上三個州長中的任何一個的批准都足以授權該訴訟。[15]
切斯寫道,殖民地間的最初的聯盟的建立是對殖民者們面對的一些非常現實的問題的反應。在這些情形下的第一個結果就是創建了邦聯條款,在這些州之間建立了一個永久性的聯盟。而聯邦憲法,在實現的時候,更加加強和完善了這一永久性的關係。[16]切斯寫道:
“ | 「各州之間的聯盟從來就不是一個純粹人為的和隨意的關係。它開始在各殖民地中間,出自於共同的起源,相互的同情,類似的原則,相似的利益和地理的聯繫。這一聯盟的性質通過獨立戰爭得到確認和加強,並由《邦聯條例》(全稱《邦聯和永久聯合條例》)賦予明確的形式、性質和認定。通過這些,聯盟被鄭重宣佈為『是永恆的。』而當《邦聯條例》被發現不能滿足國家的迫切需要時,合眾國憲法被制訂來「形成一個更完善的聯邦。」很難用除了這些詞彙之外別的說法來更清楚地傳達不可分割的聯合這個理念。如果一個永久性的、致力於完善的聯盟不是不可分割的話,那麼還有什麼是不可分割的呢?」[7] | ” |
確定了國家(聯邦)的起源之後,切斯接下來釐清德克薩斯州和聯邦的關係。他拒絕了德克薩斯州只是跟其他州訂立了一個合同的說法;相反,他說,它(德克薩斯州)實際上是把自己結合進了一個已經存在的不可分割的政治團體。[16]裁決中說:
“ | 「因此,當德克薩斯成為聯邦的一個成員時,她就進入了一個不可分割的關係。永久性聯盟的所有義務,聯邦內共和政府的所有保證,立刻聯結到德克薩斯州。完成接受她進入聯邦的行為遠遠超過一個合約;這是把一個新成員納入政治機構。而且這是終極性的(行為)。德克薩斯和其他州之間的聯合跟最初的(十三)州之間的聯合一樣,同樣完整,同樣永久,同樣不可分割。沒有複議或撤銷的餘地,除非通過革命,或者獲得聯邦的同意。」[7] | ” |
由於這些原因,德克薩斯州從未處在聯邦以外,任何德克薩斯州方面宣稱分離或實施《分離條例》的行為都是無效的。德克薩斯州(政府)本身的權利,以及德克薩斯州人作為美國公民的權利未受到損傷。[16]裁決中說:
“ | 「考慮到(分裂、脫離聯邦)是在憲法規定下的行為,(德克薩斯州的)分離法令,由(德克薩斯州)分離會議通過並獲得大多數德克薩斯州的公民的認可,以及所有(德克薩斯州)立法會旨在落實該條例的行為,都是絕對無效的。他們完全沒有法律基礎。德克薩斯州,作為聯邦的一員,她的義務,德克薩斯州的每一個公民,作為聯邦的公民,他們的義務,依然完整,未受損傷。由此必然地(得出結論),德克薩斯州並沒有停止成為(聯邦的)一個州,德克薩斯州的公民也沒有停止成為聯邦的公民。否則,德克薩斯州必然已成為外國,她的公民也成為外國人。這場戰爭也已必然不再是鎮壓叛亂的戰爭,而且必然已經成為征服和奴役的戰爭。」[7] | ” |
然而,德克薩斯州對戰前政府的中止確實需要由聯邦來平定叛亂並重建德克薩斯州和聯邦政府之間的正確關係。這些義務產生於憲法賦予(聯邦政府)以鎮壓叛亂的權力和確保每一個州都有共和政體的責任。[16]裁決中說:
“ | 「執行第一部分的授權來自於抑制叛亂和進行戰爭的權力;執行第二部分的授權,源自聯邦需要保證聯邦中每一個州都有共和政體的政府的義務。後者,事實上,在叛亂涉及一個州的政府,但不牽涉國家權力情況下,似乎是前者的一個必要的補充。」[7] | ” |
解決了司法管轄權問題後,切斯轉移到誰擁有債券所有權的問題。在以往的巡迴法庭案件中,切斯認可(邦聯州)立法決定的有效性,如果其目的只是為了維持南方州社會內部的和平與秩序。他認可「結婚許可證,市場交易,以及由邦聯州政府法律認可的日常的行為」的有效性。但他清楚地區別對待促進內戰戰爭努力的行為。[17]裁決中說:
“ | 「沒有必要試圖準確定義一個州政府的什麼行為該被視為有效或無效。可以說,也許以足夠的準確度,維護公民之間的和平和良好秩序的必要行為,例如,支持和保護婚姻和家庭關係的行為,規定遺產繼承順序,管理財產的輸送和轉移,不動產和個人財產,並為人身傷害和房地產損失提供救助,以及其他類似的行為,這些行為如果從合法政府發出是有效的,也必須一般認為是有效的,儘管是從實際存在但不合法的政府而來。而為促進或支持反抗聯邦的的行為,或旨在挫敗公民的正當權利的行為,以及其他類似本質的行為,在一般情況下,必須被視為非法和無效的。」[7] | ” |
切斯裁定,德克薩斯(邦聯)州與懷特和智利關係「因此是叛國和無效的。」[18]因此,他裁定當前的德克薩斯州依然擁有這些債券的所有權,並有權取回這些債券或從已經成功贖出債券的當事人那裏獲取等價現金。[19]
反對意見
法官羅伯特·格里爾(Justice Robert Grier)寫下了他的異議。他說,他不同意多數法官「提出並決定的所有論點」。格里爾引用了先例--赫本訴艾爾則(Hepburn v. Ellzey),在此案中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定義一個州為有權在國會和選舉人團中都有代表的實體。因此,(當前)德克薩斯州的地位變得更加類似於一個印第安部落,而不是一個(正常的)州。他還認為,德克薩斯州的地位(作為一個州的狀態)問題該由國會判定,而不該由司法裁決,而他「不會試圖論證德克薩斯州是聯邦的一個州,如果國會已經判定她不是一個州的話。」法官格里爾說,德克薩斯州聲稱她在內戰期間不是一個州的說法,等同於「承認精神失常」,並要求法院廢止她「在精神病期間作出的」所有行為。法官諾亞·斯維恩(Justices Noah Swayne)和賽繆爾·F·米勒(Samuel F. Miller)也表示異議。[20]
持異議的法官們基於不同的原因而拒絕多數派法官的意見。格里爾(Grier),是來自賓夕法尼亞州的「南方同情者」,他反對激進的重建,而主要關注債券持有人的的利益。他認為,財政部發出債券後,就立即失去了對其的任何控制權。米勒(Miller)和斯維恩(Swayne)比蔡斯更傾向激進派立場。在一個單獨的異議(陳述)中,他們同意多數派的意見,即該債券是被分離政府非法出售的,但又贊同格里爾的意見,即當前狀態的德克薩斯州不是憲法意義上的一個聯邦州。[21]
各方反應
由切斯執筆的法庭裁決,受到了雙方的批評。激進的共和黨人認為這證明切斯放棄了他曾經熱情支持的事業。保守黨人則譴責切斯作出的決定將允許國會重建繼續進行。[21]
十二月份時,萊曼·特朗布爾(Lyman Trumbull),使用米勒-斯維恩異議為模本,(試圖)通過立法來推翻「懷特裁決」。特朗布爾的法案說:「根據憲法,美國的司法權不囊括政治權力,或給予司法法庭任何權力來質疑政府的政治部門的政治事務。」該法案直接攻擊切斯的立場,規定:「應由國會來決定什麼政府是一個州的既定政府,而且因此,按照以前的法律,宣佈在弗吉尼亞州,密西西比或德克薩斯州不存在文官州政府」。(但是)該法案被國會裏更加保守的議員們給否決了。[22]
亞歷山大·帕夫科維奇(Aleksandar Pavković)和彼得·拉詹(Peter Radan)在《創建新的國家:理論與分裂國家的實踐》一書中認為「堅持這一觀點『沒有複議或撤銷的餘地,除非通過革命,或者獲得聯邦的同意』(引自切斯原文)並不令人意外。有鑑於聯邦是從革命中誕生,蔡斯的話語重複了許多當時的法律學者和政治家的陳述,其中包括亞伯拉罕•林肯和丹尼爾·韋伯斯特。」[23]
參見
參考資料
- ^ Murray p. 149. Murray writes, "It was one of the more important cases of the Reconstruction period, and it has a continuing long-term effect as a result of its definition of both the legal status of a state and the legal aspects of how all states are related to each other within the Union."
- ^ Murray pp. 155-159.
- ^ Murray p. 149
- ^ Ross pp158-159.
- ^ Ross p. 159
- ^ 6.0 6.1 Murray p. 150
- ^ 7.0 7.1 7.2 7.3 7.4 7.5 Texas v. White, 74 U.S. 700 (1868) at Cornell University Law School Supreme Court collection
- ^ Murray p. 151
- ^ Ross pp. 159-160
- ^ Ross p. 160
- ^ Murray pp. 151-152. Sections in quotes are Murray's rather than the state's.
- ^ 12.0 12.1 Murray p. 152
- ^ 13.0 13.1 Murray p. 153
- ^ Murray p. 154
- ^ Murray p. 155
- ^ 16.0 16.1 16.2 16.3 Murray p. 156
- ^ Ross p. 161. The quote is from Ross, not Chase.
- ^ Ross p. 161. The quote is from Ross, not Chase.
- ^ Murray p. 157
- ^ Murray pp. 157-158
- ^ 21.0 21.1 Ross p. 162
- ^ Ross pp. 162-163
- ^ Aleksandar Pavković, Peter Radan, Creating New States: Theory and Practice of Secession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p. 222, Ashgate Publishing, Ltd.,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