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權與管轄權 (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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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的管轄指的是法院就具體案件得否為審判的問題。一般立法例的刑事訴訟是把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檢查機關的起訴活動看作是訴訟的準備,只有審判才是實質意義上的訴訟。所以沒有類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中立案管轄的分工,刑事訴訟管轄通常就是指審判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事訴訟管轄是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合稱公安司法機關)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權限劃分。比如立案管轄中法律規定由公安機關行使一般刑事案件的偵查權,法院直接受理刑事自訴案件等等。法律規定這種管轄權限劃分的基本出發點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和刑事訴訟任務的順利實現。管轄範圍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受理刑事案件的範圍。公安司法機關在一定範圍內受理刑事案件的職權即管轄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管轄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職權範圍。此為立案管轄,在訴訟理論上又稱職能管轄或者部門管轄。二是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職權範圍,即審判管轄。
另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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