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吉克LGBT權益
塔吉克的LGBT權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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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性行為 | 合法(自1998年)[1] |
性別認同和表達 | – |
同性伴侶關係 | 不允許 |
收養 | 不允許 |
兵役議題 | 不允許同志服役 |
塔吉克的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與跨性別者仍須爭取法律上的權益保障。雖然同性性行為在塔吉克已經非刑事化,但同性伴侶仍無法享有民事權利,也無法進行同性結合。這讓他們和異性伴侶在民事權利上有了差別。
同性性行為相關法律歷程
同性性行為自1998年起在塔吉克非刑事化,包括男同性戀與女同性戀在內[1]。而同性性行為的同意年齡則是17歲,與異性戀相同。
同性伴侶關係
塔吉克沒有任何承認同性伴侶有民事權利的法律。
參見
參考文獻
- ^ 1.0 1.1 State-sponsored Homophobia A world survey of laws prohibiting same sex activity between consenting adults (PDF). ILGA. [2011-07-05].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0-11-22) (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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