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維護建設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簡稱城建稅),是在中國大陸境內地區徵收的一種用於市政建設維護的稅種。1985年2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佈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2021年9月1日施行。該稅種無特定的課稅對象,以增值稅、消費稅的稅額作為計稅依據。同時該稅屬於專款專用,只定向用於市政建設,由各地方稅務局負責徵收,並且根據城鎮規模的不同設計不同稅率。
歷史
自1949年至1979年間,中國大陸的城市建設主要依靠原有的工商稅附加、城市公用事業附加和中央人民政府下撥的城市維護費,作為資金來源。隨着改革開放以後,城市的市政建設增加,使得市政建設資金出現缺口。為了彌補這一問題,同時統一原有的市政資金劃撥[1]。1985年2月8日,國務院正式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於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
納稅義務人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人是承擔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原先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其他企業和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和個人。
2010年11月4日,財政部發佈通知,宣佈從翌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擴展到外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但12月1日前外資企業發生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並不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稅額的計算
稅率
城建稅的稅率實行比例稅率,即按照納稅義務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的稅額按固定比率進行計算。不過由於各區域的城市建設和所需要維護使用的資金不同,因此城市維護建設稅共設置了三檔稅率[3]:
計稅依據
按照一般規定,城建稅的計稅依據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如有免徵或減征三種稅稅額的,城建稅也需要同時免徵或減征城建稅。不過,出口環節享受增值稅、消費稅退稅的,已繳納的城建稅不再退還。另外,從2005年1月1日起,納稅人出口環節的當期免抵增值稅稅額的部分,也應當繳納城建稅。
稅收優惠與徵收管理
稅收優惠
首先,由海關徵收的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不需要繳納城建稅。同時,為支持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對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4]。
納稅地點
由於城建稅是附加稅,所以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地點同時也是城建稅的納稅地點,並根據納稅地點適用不同稅率。不過如果屬於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與個人,則以代收代繳、代扣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對於跨省開採的油氣田,則由油井所在地繳納。如果採用管道輸油獲得收入的,則在各管道局所在地繳納城建稅。
納稅期限
城建稅的上繳入庫時間,按照增值稅、消費稅的繳納時間進行繳納。其中增值稅、消費稅產生的城建稅按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一個月納稅。而營業稅產生的城建稅則為5日、10日、15日或者一個月納稅。
相關條目
相關文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1985年2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國發〔1985〕19號)發佈,自1985年度起施行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1993年12月29日公佈施行
- 關於出口貨物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有關問題的通知,1996年12月27日,財政部(財稅字[1996]84號)
- 關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後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2005年2月25日,財政部(財稅[2005]25號)
- 國務院關於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國發〔2010〕35號)(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2010年10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佈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外資企業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03號) ,2010年11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發佈
參考資料
- ^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會計網. 2013-04-27 [2013-06-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中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_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2021-06-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30).
- ^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 税法. 北京: 經濟科學出版社. 2013: 144. ISBN 978-7-5141-3052-2.
- ^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 税法. 北京: 經濟科學出版社. 2013: 145. ISBN 978-7-5141-3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