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最高委員會 (荷蘭)
政治主題的一部分 |
荷蘭政府與政治 系列條目 |
在荷蘭的政治運作中有五個單位稱為國家最高委員會(荷蘭語:Hoge Colleges van Staat),荷蘭憲法明定期為獨立運作的單位,分別是國會的兩個議院(國會一院、國會二院)、國務委員會、荷蘭審計院以及國家監察使。
審計院負責調查公共基金的收集以及支出,監察使負責政府運作的相關投訴,國家委員會負責給予內閣建議,並收集相關組織的報告以拋開政客間的成見,以求在政治與公共事務的辯論之公平性。
國會一院
荷蘭國會一院(荷蘭語:Eerste Kamer der Staten-Generaal,英語:First Chamber)或稱荷蘭國會參議院或上議院,建立於1815年,拿破崙戰爭結束後,荷比兩國合併,1830年比利時獨立。
荷蘭國會一院現擁有75位議員,每四年由12個省的參議會直選出。與國會二院不同,他們每周僅開一天會議。議員往往是一些兼職政客,他們同時還兼有其他職務。議會一院有權決定同意或否決立法提案,但無權修改或發起立法議案。
國會二院
荷蘭國會二院(荷蘭語:Tweede Kamer der Staten-Generaal,英語:Second Chamber of the States-General)是荷蘭國會的下議院。它擁有150個席位,議員由選舉產生,國會二院位於海牙。
國家監察使
國家監察使(德語:Nationale Ombudsman)也是政府官員之一,國家監察使專門處理人民針對政府失當之舉的陳情,由內閣提名經由荷蘭國會二院覆議。
他國類似機構:
國務委員會
國務委員會(荷蘭語:Raad van State)的組成辦法和職能由《荷蘭憲法》規定,當然委員包括國王、王后及王儲(成年後),其他委員還有在政治、商業、外交與軍事領域擁有豐富經驗者,由國王任命,任期終身。國務委員會以下分為兩個部門:諮詢部負責在內閣向國會提交法案或頒佈行政法規之前,就法案內容提出意見,行政訴訟部則負責處理人民對行政機關提出的訴訟。
荷蘭國王雖然是名義上的國務委員會主席,但一般不會參與委員會的運作,因此會議通常會由副主席代為主持。根據荷蘭憲法,如王位出缺,攝政人選未經法律確定,國家元首職權將由國務委員會代行。
審計院
審計院(德語:Algemene Rekenkamer)是為一個獨立的機關,負責監督國家政府機關開支的效率性以及合法性,審計院成員由荷蘭內閣任命,並經過荷蘭國會二院同意,而審計院是國家最高委員會之一。
在其他國家的類似機關有:
相關條目
參考資料
- ^ 政治學(2008),胡祖慶著,五南書局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