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勳章
嘉禾勳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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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華民國大總統授予 | |
創立 | 1912年7月29日 |
國家 | 中華民國 |
頒予 | 「有勳勞於國家者」 「有功績於學問及事業者」 |
狀態 | 已廢止 |
授予者 | 中華民國大總統 |
決定者 | 中華民國大總統 |
等級 | 第二到十等 |
級別 | |
上級 | 大勳章 |
嘉禾勳章是中華民國北京政府頒授給「有勳勞於國家者」以及「有功績於學問及事業者」的勳章,正式名稱為嘉禾章,為北洋政府大總統以外的人能獲得的最高等級勳章[1]。1912年7月29日,陸徵祥簽署《勳章令》正式確立北洋政府的勳章制度。嘉禾章分九等十種,其中二等分為二等大綬嘉禾章和二等嘉禾章。
授制
等級 | 授勳方式 | 綬帶顏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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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 | 大綬 | 黃色紅緣 |
二等 | 大綬 | 黃色白緣 |
三等 | 領綬 | 紅色白緣 |
四等 | 襟綬加結 | 紅色白緣 |
五等 | 襟綬 | 紅色白緣 |
六等 | 襟綬加結 | 藍色紅緣 |
七等 | 襟綬 | 藍色紅緣[2] |
八等 | 襟綬 | 白色紅緣[2] |
九等 | 襟綬 | 黑色白緣 |
勛表
顏色與綬帶相同。
佩戴規則
一、二等佩戴在上衣左襟下方,大綬由左肩斜至右脅,下結副章於綬末。
三等以領綬佩戴在上衣正中領下方。
四至九等以襟綬佩戴在上衣左襟上方。
註釋
參考資料
《政府公報》第九十一號 勳章令
王俊明 《民國時期勳章簡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