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和議
此條目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 (2012年8月15日) |
《嘉定和議》為南宋嘉定元年(1208年),在開禧北伐失敗後,南宋朝廷內部的主和派史彌遠殺死主戰派領袖丞相韓侂胄後,與金朝重新訂立的不平等條約。
條件內容
包括:
談判過程
金國一開始派遣韓元靚出使宋國,都督府也遣使到金國談判,然而不得要領。於是,宋臣商議推薦方信孺擔任使節,到達濠州,金帥紇石烈子仁扣留方信孺,並提出五個條件:「交還戰俘、歸還歲幣、綁送主謀、稱藩、割地[1]。」等方信孺到了汴梁,金人依舊以五事為議和條件相逼,然而方信孺毫不屈服,最終談判沒有成功。
後來,王柟出使金國,確立了和約,增加歲幣,函獻頭顱,就是這次談判約定的內容。[2]
參見
- 前一和約:隆興和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