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航空器內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為的公約
關於在航空器內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為的公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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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1963年9月14日 |
簽署地點 | 日本東京 |
生效日 | 1969年12月14日 |
締約方 | 187(2020)[1] |
保存處 | 國際民航組織秘書長 |
關於在航空器內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為的公約(英語:Convention on Offences and Certain Other Acts Committed on Board Aircraft),簡稱東京公約(Tokyo Convention (1963)),是1963年國際民航組織制訂的國際公約。公約在日本東京通過,於1969年12月14日生效,保存人是國際民航組織秘書長。[2][3]
內容
公約[4]列明了航空器的管轄權(第二章)、機長的權利(第三章)、非法劫持航空器發生時相關規定(第四章)、締約國的權利義務(第五章)等。
管轄權
航空器登記國有權對該器內的犯罪及行為行使管轄權,而非登記國僅在以下情況對航空器進行干預並行使其形式管轄權:
- 犯罪行為在該國領土上發生後果;
- 犯人或受害人為該國國民或在該國有永久居所;
- 犯罪行為危及該國安全;
- 犯罪行為違反該國現行相關規則規定;
- 該國必須行使管轄權,以確保該國遵守相關義務。
機長的權力
機長在有理由認為某人在航空器上已犯或行將犯相關罪行或行為時,可採取合理措施,以便:
- 保證航空器、所載人員財產的安全;
- 維持機上的良好秩序和紀律;
- 將此人交付當局或使其離開。
參考文獻
- ^ composite table (PDF). [2020-12-07].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0-07-29).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2020-12-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0-14).
- ^ All Items. [2020-12-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12).
- ^ 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文本 (PDF). [2020-12-07].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