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
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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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1965年11月15日 |
簽署地點 | 荷蘭海牙 |
生效日 | 1969年2月10日 |
締約方 | 84 (2024)[1] |
保存處 | 荷蘭政府 |
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英語:Convention on the Service Abroad of Judicial and Extrajudicial Documents in Civil or Commercial Matters),簡稱海牙送達公約(英語:Hague Service Convention),是1965年的司法協助領域的國際公約。公約於荷蘭海牙通過,於1969年2月10日生效,保存人是荷蘭政府。[2][3]
背景
為確保須予送達到國外的司法文書(外文書)在足夠的時間為收件人所知悉,並通過簡化加快相關程序,改進為此目的而進行相互司法協助的體制,各締約國締約了本公約。[4]
內容
公約[4](第1條)規定在民事或商事案件中,如有須遞送司法文書(外文書)以便向國外送達的情形均適用本公約,但受送達人地址不明的情況除外。
公約(第一章)規定各締約國應指定中央機關負責接收他國的送達請求書並予以轉遞。
公約(第二章,第17條)規定締約國發出的司法外文書可依本公約方法、按本公約規定遞送到他國,以便送達。
公約附件規定了向外國送達司法文書或司法外文書的請求書、證明書和文書概要格式。
參考文獻
- ^ HCCH-#14-Status table. [2024-10-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3-04).
- ^ HCCH-#14-Full text. [2020-12-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12).
- ^ (此數據庫部分信息(「生效日期」)與聯合國、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信息不一致;暫以後二者為準)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2020-12-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0-14).
- ^ 4.0 4.1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文本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