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安全法
《共同安全法》是1951年10月10日美國國會通過的對外援助法案。美國國會以前通過的《經濟合作法》(1948年4月,為期4年)、 《共同防禦援助法》 (1949年10月6日)和 《國際開發法》 (1950年6月5日)均包括在這個共同安全計劃之內。[1]以通過向友好國家提供軍事援助、經濟和技術援助促進美國外交政策的實現,達到「確保美國安全和促進它的對外政策」的目的。該法案標誌着戰後美國以對西歐援助為主擴大對全世界反共前線國家或地區,從經濟援助為主(馬歇爾計劃)轉變為軍事援助為主。該法於1961年初由美國國會通過新的《1961年對外援助法案》取代。
根據《共同安全法》,美國的各種對外「援助」都統一到「共同安全計劃」(Mutual Security Program)之內。[2]規定了1951-1954年的援外撥款數額,並大大增加了軍事援助所佔的比重,撤銷管理馬歇爾計劃的經濟合作署,設立直屬於總統的「共同安全署」,威廉·埃夫里爾·哈里曼為首任署長,統一掌握對外援助。在援助北約成員國的撥款中指定每年一億美元的專款,用於對蘇聯和東歐國家的顛覆破壞活動經費。[3]1951年10月31日,國會撥款74.83億美元(當年美國GDP為3400億美元),供主管部門第一年使用,即從1952年1月1日開始使用,其中軍事援助占款60億美元,經濟援助占款14.4億美元。美國對外援助中,歐洲60.5億美元(其中軍援52.2億美元),南韓重建4500萬美元。1952年3月,杜魯門總統要求追加撥款79億美元,其中90%用於軍費開支。
根據《共同安全法》,每個財政年度國會都將審議、批准對外援助金額與計劃。
美援
1950年6月韓戰爆發後,美國改變對台灣蔣介石政權的態度。美國將臺灣島納入美國亞太防線一環,透過1951的《共同安全法》,經濟援助蔣介石政權。
美國與各盟國簽訂的其他條約
- 美韓共同防禦條約 :1953年美國同韓國締結
- 美菲共同防禦條約 :1951年8月30日美國與菲律賓在華盛頓簽訂的聯防條約,於1952年8月27日正式生效,有效期無限。
- 美日安全保障條約 :1951年9月8日簽署。1960年1月19日更新為美日安保條約。
- 1977年巴西宣佈廢止實行25年之《美巴共同防禦協定》[來源請求]
-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1954年12月3日簽訂的國際條約。該條約以軍事為基礎,包含政治、經濟、社會等合作條約。1979年1月1日,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時發佈聲明時,依第十條規定,美國國務院正式通知中華民國,《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將於台灣時間1980年1月1日終止
- 美澳新安全條約
- 東南亞集體防務條約
- 美洲互惠互助條約
參考文獻
- ^ 姚椿龄:“美国‘1951年共同安全法’的制定”,《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0年02期. [2020-11-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14).
- ^ 《世界知識辭典》 世界知識出版社 1959年
- ^ 石鐵生. 關於"一九五一年共同安全法"[J]. 世界知識, 1952(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