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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港澳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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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香港官方英文名稱:Mainland and Hong Kong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縮寫CEPA)及《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澳門官方英文名稱:Mainland and Macao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縮寫CEPA;官方葡文名稱:Acordo de Estreitamento das Relações Económicas e Comerciais entre o Interior da China e Macau)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政府簽訂的特別政策,先後在2003年6月29日及10月17日簽訂。

兩份《安排》通過減少市場壁壘及政府管制等措施,加強港澳地區中國內地的經濟貿易聯繫,以求幫助兩地走出因為亞洲金融危機沙士事件而引起的經濟景氣低迷,同時通過港澳地區成熟的市場經濟,為中國內地企業在金融業服務業等注入活力,同時提高這些企業的競爭能力。

《安排》合約文本以中文版本為標準,五項原則為:

  1. 遵循一國兩制的方針
  2. 符合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則
  3. 順應雙方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的需要,促進穩定和可持續發展
  4. 實現互惠互利、優勢互補、共同繁榮
  5. 先易後難,逐步推進

主要架構

一國兩制框架下,同樣屬於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的相對貿易協定,對同樣屬於一個國家的貿易方面之條約。

  • 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簽約《內地與港澳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會員:
中國:2001年12月1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香港:1995年1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澳門:1995年1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目標

原文:

通過採取以下措施,加強內地與特區之間的貿易和投資合作,促進雙方的共同發展:
  1. 逐步減少或取消雙方之間實質上所有貨物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
  2. 逐步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減少或取消雙方之間實質上所有歧視性措施;
  3. 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

補充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分別在2006年6月26日和6月27日與澳門和香港簽署《補充協議三》,進一步擴大在服務貿易領域對於港澳地區的開放,加強與港澳地區在貿易投資便利化領域的合作。[1][2]

2007年6月29日,商務部與香港簽署《補充協議四》[3],7月2日與澳門簽署《CEPA補充協議四》。[4]

港澳CEPA

香港特別行政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英語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nd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葡萄牙語Acordo de Estreitamento das Relações Económicas e Comerciais entre 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Hong Kong e 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與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政府簽訂的特別政策。香港和澳門在2015年11月展開《港澳CEPA》的磋商,經過三輪會議及其後的磋商,雙方於2017年6月29日就主體文本及承諾減讓表達成最終共識,並於2017年10月27日簽訂了《港澳CEPA》[5]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