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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特支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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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支費(英語:Special Disbursement/Special Allowance[1][2])又稱主管特支費,為公務機關「主管職務加給」的舊稱,可在中華民國法律[3]行政規則中發現此一名詞[4];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5款適用範圍不僅軍警公教,亦包含勞工(農漁會、農產品批發市場人員)。現今以解釋令函或公文將「主管職務加給」附註「原主管特支費」方式來因應其在法規條文中的舊稱[5]

另外,特別費常因以往「首長特支費[6][7]部分與該特支費混為一談,其實兩者在會計科目下並沒有任何的關聯性。但隨着主管特支費名稱、首長特支費停止適用後,特支費與特別費混淆情形卻更加嚴重[8]

特支費與特別費差異

例如《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標準表》[9],且查閱各法規沿革歷史,皆可發現,舊稱「主管特支費」 已經更名為「主管職務加給」所取代,這部分屬於「人事費」預算科目項目下的「薪水」。然而,特別費卻屬於「業務費」的子科目,必須完全用於公務上[10]。兩者主要差別如下:

  1. 全稱不同:主管特支費(人事費)不等同機關首長特別費(業務費)。
  2. 預算/會計科目不同:前者屬於人事費薪水中的主管職務加給,後者機關首長特別費屬於公務上業務費用。
  3. 給予對象不同: 前者給予個人屬於薪水,後者給予職位屬於使用權無所有權。
  4. 沿革不同:特支費即公務機關「主管特支費」 為舊稱,已經被新稱 「主管職務加給」完全取代。現特支費一詞仍存於農產品批發市場人員費用項目中[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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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