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人與僕役法
主人與僕役法(英語:Master and Servant Act),是1800年代至1900年代的西方法律,規管勞方和資方關係。
1823年,英國法案規定此等勞動法中的主人與僕役合約關係。美國和澳洲在1845年、加拿大在1847年、新西蘭在1856年及南非在1856年也有此等勞役法立法,內容相當有利僱主,規定僱員要對主人忠誠及服從,不准參與或成立工會之類的工人組織,因為當局認為工人結社將防害商業經濟的發展,是刑事罪行。《主人與僕役法》又規定,犯此法者將被處罰做苦工。以上此等法律在1870年代開始被取代,由一條1871年的英國工會法開始。
參見
- 1870年 歸化法(the Naturalization Act of 1870)
- 1875年 佩吉法案(the Page Law of 1875)
- 1882年 排華法案(the Chinese Exclusion Act of 1882)
- 1888年 史考特法案(the Scott’s Act of 1888)
- 1907年至1908年 紳士協議(Gentlemen’s Agreement)
- 1917年 移民法(the Immigration Act of 1917)
- 1921年 配額法(the Quota Act of 1921)
- 1913年、1920年和1923年 外國人土地法(Alien Land La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