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此條目需要擴充。 (2016年6月15日) |
簡稱 | 選舉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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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請審議機關 |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 |
公佈日期 | 1979年7月6日 |
施行日期 | 1980年1月1日 |
最新修正 | 2020年10月17日(第7次修正) |
法律效力位階 | 基本法律 |
立法歷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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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狀:施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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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以下簡稱《選舉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選舉各級人大代表的基本法規,1953年通過。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選舉法》曾於1982年12月、1986年12月 、1995年2月、2004年10月、2010年3月、2015年8月及2020年10月七次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修改。
《選舉法》共有十一章,分別為總則,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各少數民族的選舉,選區劃分,選民登記,代表候選人的提出,選舉程序,對代表的監督、罷免和補選,對破壞選舉的制裁,附則等。
參考文獻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11/2592e6f7bc0c46f19b5af09136efacab.shtml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