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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Zhengyayuan/Tripartite classification of authority/權力的三方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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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斯-韋伯區分了合法政治領導、統治和權威的三種理想類型。他在發表在其代表作《經濟與社會》中的《合法統治的三種類型》一文(韋伯)和他的經典演講《作為職業的政治》(韋伯)中都寫到了這三種類型的統治。

1.魅力型權威(性格、英雄主義、領導力、宗教)。

2.傳統權威(族長、宗法制、封建主義)。

3.理性-法律權威(現代法律和國家、官僚機構)。

這三種類型是理想的類型,很少以其純粹的形式出現。[1]

根據韋伯的觀點,權威是指被受制於它的人接受為合法的權力。這三種形式的權威據說是以 "等級發展秩序 "的方式出現。國家魅力型權威發展到傳統型權威,最後達到理性法律型權威的狀態,這是現代自由民主的特點。

魅力統治

魅力型權威是從個人魅力或個人人格力量中延伸出來的。韋伯[2]在一次演講中把它描述為 "非凡魅力的權威";他把它與其他形式的權威區分開來,他指出 "人們不是憑藉傳統或法律規則來服從魅力型統治者的,而是因為人們相信他。"因此,只要追隨者相信這種權力存在,領導者的實際權力或能力就不是很重要了。所以,根據韋伯的觀點,有魅力的領導者特別難以維持其權威,因為追隨者必須持續使領導者的權威合法化。

魅力型統治與法律理性型和傳統型權力不同,因為它不是從本來就確定的傳統中發展出來的,而是從追隨者對領導者的信仰中發展出來的。

根據韋伯的觀點,一旦領導者失去了他的魅力或死亡,基於魅力型權力的系統往往就會轉變為傳統或法律理性的系統。

傳統統治

在傳統權威中,權威的合法性來自於傳統或習俗;韋伯將其描述為 "永恆的昨天的權威",並將其確定為君主制的權威來源。在這種類型的統治中,一個強大的個人或團體的傳統權利被人們接受,或者無人反對。支配者可以是部族領袖、長老、一家之主、宗法人物或主導精英。從歷史上看,這是最常見的政府類型。

根據韋伯的觀點,不平等現象是由傳統權威創造和維護的。如果這種權威不被挑戰,占主導地位的領導人或團體就會一直持續掌權。對韋伯來說,傳統權力阻礙了理性的法律權威的發展。

理性的法律支配

法律權威,也被稱為理性的法律權威,這裡指個人或機構憑藉其擔任的法律職務而行使權力。這是一種要求服從職務而不是服從該職務從業者的權力(例如:律師、法官);一旦他們離開職務,他們的理性法律權力就會喪失。韋伯認為 "理性創造的規則"是這種權威形式的核心特徵。現代民主國家包含許多法律理性制度的例子。法律權威的發展有不同的方式。許多社會都形成了一套法律法規體系,存在着許多不同的合法性規定。隨着法律理性制度的發展,政治制度也可能被類似地合理化。憲法、書面文件、既定的辦公室和定期選舉往往與現代法律理性的政治制度有關。這些在過去往往是與早期的傳統制度(如君主制)相對立而發展的成果,後者的一套規則其實並不完善。但隨着這些制度以理性的方式發展,權力也就逐漸呈現出法律理性的形式。治理者擁有合法的法律權利,而被治理者則接受統治者的法律規定。

儘管理性合法的權威可能會受到那些服從者的挑戰,但它不可能導致制度性質的迅速改變。韋伯認為,這種權力鬥爭大多是政治鬥爭,也可能是基於民族主義或種族的。

歷史背景下的權力分類

韋伯還指出,法律統治是最先進的,社會從主要擁有傳統和魅力型權威演變成主要擁有理性和法律型權威,造成這樣的現象是因為魅力型權威的不穩定性不可避免地迫使它 "常規化 "為一種更有結構的權威形式。[3]同樣,他指出在一個純粹的傳統統治類型中,對主人的充分抵抗會導致一場 "傳統革命"。因此,他影射了一個不可避免的走向理性法律結構的權威現象,利用官僚結構。[4]這與他更廣泛的合理化概念相關聯,暗示了結局朝這個方向發展的必然性。因此,這一理論有時可以被看作是社會進化論的一部分。[5]

在傳統權威中,權威的合法性來自於傳統,在魅力型權威中,來自於個人的個性和領導品質(魅力),而在法律(或理性法律)權威中,來自於官僚主義和法律上附加於某些職位的權力。這三種類型的典型例子可以在宗教中找到:牧師(傳統)、耶穌(魅力)和羅馬天主教會(法律-理性)。韋伯還在他的三種主要衝突模式中設想了這三種類型:地位群體中的傳統權威,階級中的魅力權威,以及政黨組織中的法律-理性權威[1]

在他看來,統治者和被統治者之間的每一種歷史關係都包含着可以在上述區分的基礎上進行分析的因素。

比較表

有魅力的 傳統的 法律-理性

標尺類型

魅力領袖 主導人格 職能上司或官僚官員
位置確定 擁有充滿活力的個性 既定的傳統或慣例 法定機構
統治使用 非凡的品質和非凡的力量 獲得或繼承的(遺傳)品質 合理制定的規範、法令和其他規章制度的美德
合法化 社區的勝利和成功 既定的傳統或慣例 普遍相信這些規則的形式正確性以及制定這些規則的人被認為是合法的權威

忠誠度

人際和個人的忠誠和奉獻 基於傳統的忠誠 權限/規則
凝聚力 情緒不穩定和易變 共同目標 遵守規則(見默頓的越軌理論
領導者 統治者和追隨者(門徒) 既定的社會行為形式 規則,而不是統治者

另見

參考書目

  • 馬克斯·韋伯 (1978/1922)。《經濟與社會》,由 Guenther Roth 和 Claus Wittich 編輯。伯克利:加州大學出版社。
  • 韋伯,馬克斯(2015/1919)。韋伯《理性主義與現代社會》中的「作為職業的政治」 。紐約 Tony Waters 和 Dagmar Waters 編輯和翻譯:Palgrave Macmillan,2015 年,第 129-198 頁。

馬克斯-韋伯區分了合法政治領導、統治和權威的三種理想類型。他在發表在其代表作《經濟與社會》中的《合法統治的三種類型》一文(韋伯)和他的經典演講《作為職業的政治》(韋伯)中都寫到了這三種類型的統治。

1.魅力型權威(性格、英雄主義、領導力、宗教)。

2.傳統權威(族長、宗法制、封建主義)。

3.理性-法律權威(現代法律和國家、官僚機構)。

這三種類型是理想的類型,很少以其純粹的形式出現。[1]

根據韋伯的觀點,權威是指被受制於它的人接受為合法的權力。這三種形式的權威據說是以 "等級發展秩序 "的方式出現。國家魅力型權威發展到傳統型權威,最後達到理性法律型權威的狀態,這是現代自由民主的特點。

魅力統治

魅力型權威是從個人魅力或個人人格力量中延伸出來的。韋伯[6]在一次演講中把它描述為 "非凡魅力的權威";他把它與其他形式的權威區分開來,他指出 "人們不是憑藉傳統或法律規則來服從魅力型統治者的,而是因為人們相信他。"因此,只要追隨者相信這種權力存在,領導者的實際權力或能力就不是很重要了。所以,根據韋伯的觀點,有魅力的領導者特別難以維持其權威,因為追隨者必須持續使領導者的權威合法化。

魅力型統治與法律理性型和傳統型權力不同,因為它不是從本來就確定的傳統中發展出來的,而是從追隨者對領導者的信仰中發展出來的。

根據韋伯的觀點,一旦領導者失去了他的魅力或死亡,基於魅力型權力的系統往往就會轉變為傳統或法律理性的系統。

傳統統治

在傳統權威中,權威的合法性來自於傳統或習俗;韋伯將其描述為 "永恆的昨天的權威",並將其確定為君主制的權威來源。在這種類型的統治中,一個強大的個人或團體的傳統權利被人們接受,或者無人反對。支配者可以是部族領袖、長老、一家之主、宗法人物或主導精英。從歷史上看,這是最常見的政府類型。

根據韋伯的觀點,不平等現象是由傳統權威創造和維護的。如果這種權威不被挑戰,占主導地位的領導人或團體就會一直持續掌權。對韋伯來說,傳統權力阻礙了理性的法律權威的發展。

理性的法律支配

法律權威,也被稱為理性的法律權威,這裡指個人或機構憑藉其擔任的法律職務而行使權力。這是一種要求服從職務而不是服從該職務從業者的權力(例如:律師、法官);一旦他們離開職務,他們的理性法律權力就會喪失。韋伯認為 "理性創造的規則"是這種權威形式的核心特徵。現代民主國家包含許多法律理性制度的例子。法律權威的發展有不同的方式。許多社會都形成了一套法律法規體系,存在着許多不同的合法性規定。隨着法律理性制度的發展,政治制度也可能被類似地合理化。憲法、書面文件、既定的辦公室和定期選舉往往與現代法律理性的政治制度有關。這些在過去往往是與早期的傳統制度(如君主制)相對立而發展的成果,後者的一套規則其實並不完善。但隨着這些制度以理性的方式發展,權力也就逐漸呈現出法律理性的形式。治理者擁有合法的法律權利,而被治理者則接受統治者的法律規定。

儘管理性合法的權威可能會受到那些服從者的挑戰,但它不可能導致制度性質的迅速改變。韋伯認為,這種權力鬥爭大多是政治鬥爭,也可能是基於民族主義或種族的。

歷史背景下的權力分類

韋伯還指出,法律統治是最先進的,社會從主要擁有傳統和魅力型權威演變成主要擁有理性和法律型權威,造成這樣的現象是因為魅力型權威的不穩定性不可避免地迫使它 "常規化 "為一種更有結構的權威形式。[7]同樣,他指出在一個純粹的傳統統治類型中,對主人的充分抵抗會導致一場 "傳統革命"。因此,他影射了一個不可避免的走向理性法律結構的權威現象,利用官僚結構。[8]這與他更廣泛的合理化概念相關聯,暗示了結局朝這個方向發展的必然性。因此,這一理論有時可以被看作是社會進化論的一部分。[9]

在傳統權威中,權威的合法性來自於傳統,在魅力型權威中,來自於個人的個性和領導品質(魅力),而在法律(或理性法律)權威中,來自於官僚主義和法律上附加於某些職位的權力。這三種類型的典型例子可以在宗教中找到:牧師(傳統)、耶穌(魅力)和羅馬天主教會(法律-理性)。韋伯還在他的三種主要衝突模式中設想了這三種類型:地位群體中的傳統權威,階級中的魅力權威,以及政黨組織中的法律-理性權威[1]

在他看來,統治者和被統治者之間的每一種歷史關係都包含着可以在上述區分的基礎上進行分析的因素。

比較表

有魅力的 傳統的 法律-理性

標尺類型

魅力領袖 主導人格 職能上司或官僚官員
位置確定 擁有充滿活力的個性 既定的傳統或慣例 法定機構
統治使用 非凡的品質和非凡的力量 獲得或繼承的(遺傳)品質 合理制定的規範、法令和其他規章制度的美德
合法化 社區的勝利和成功 既定的傳統或慣例 普遍相信這些規則的形式正確性以及制定這些規則的人被認為是合法的權威

忠誠度

人際和個人的忠誠和奉獻 基於傳統的忠誠 權限/規則
凝聚力 情緒不穩定和易變 共同目標 遵守規則(見默頓的越軌理論
領導者 統治者和追隨者(門徒) 既定的社會行為形式 規則,而不是統治者

另見

參考書目

  • 馬克斯·韋伯 (1978/1922)。《經濟與社會》,由 Guenther Roth 和 Claus Wittich 編輯。伯克利:加州大學出版社。
  • 韋伯,馬克斯(2015/1919)。韋伯《理性主義與現代社會》中的「作為職業的政治」 。紐約 Tony Waters 和 Dagmar Waters 編輯和翻譯:Palgrave Macmillan,2015 年,第 129-198 頁。
  1. ^ 1.0 1.1 1.2 1.3 【杜崙】中国传统的“合法统治类型”:伦理政治 - 儒家网. www.rujiazg.com. [2022-10-31]. 
  2. ^ 完整的马克思韦伯. ptext.nju.edu.cn. [2022-10-31]. 
  3. ^ 韦伯社会行动类型划分(社会行动韦伯的定义)-中共通辽市委宣传部. www.tlswxcb.com. [2022-10-31]. 
  4. ^ 韦伯的视角:国家权力和官僚权力. book.douban.com. [2022-10-31]. 
  5. ^ 社会进化论 - 《中国大百科全书》第三版网络版. www.zgbk.com. [2022-10-31]. 
  6. ^ 完整的马克思韦伯. ptext.nju.edu.cn. [2022-10-31]. 
  7. ^ 韦伯社会行动类型划分(社会行动韦伯的定义)-中共通辽市委宣传部. www.tlswxcb.com. [2022-10-31]. 
  8. ^ 韦伯的视角:国家权力和官僚权力. book.douban.com. [2022-10-31]. 
  9. ^ 社会进化论 - 《中国大百科全书》第三版网络版. www.zgbk.com. [2022-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