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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主要機構
[
1
]
閱
論
編
聯合國大會
-
聯合國成員國
的
合議性團體
-
聯合國秘書處
- 聯合國的行政機構 -
國際法院
-
國際法
的
法院
-
可以向成員國決議非強制性建議,或向
聯合國安理會
提建議
根據聯合國安理會提議吸收新成員
審查預算
選舉
聯合國安理會成員國
、
聯合國經社理事會
成員、根據安理會提議選舉
聯合國秘書長
、
國際法院
法官
一國一票。
行政支持其他
聯合國機關
,例如組織會議、撰寫報告與研究以及準備預算案
行政首長為
聯合國秘書長
,由聯合國大會選舉,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是聯合國實際上的領導人。
解決國與國之間爭端,做出裁決及提供司法建議
15名法官由聯合國大會選舉,任期九年。以相對多數為原則進行裁決。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 國際安全問題 -
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 國際經濟和社會問題 -
聯合國託管理事會
- 管理託管地(暫停) -
負責
世界和平
與安全
發表
強制性決議
決定
維和
、
禁運
等
15個成員:5個具有
否決權
的
永久成員
及10個
選舉成員
。
負責國與國之間經濟和社會領域的合作
協調聯合國專門機構之間的合作
54個成員,由聯合國大會選舉,任期三年。
原先負責管理前
國際聯盟託管地
在其最後一個託管地(
帕勞
)於1994年獲得獨立之後停止運作。
參考文獻
^
聯合國憲章
-
第三章 機構
分類
:
聯合國主要機構
聯合國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