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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旺旺中時併購中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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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中時的評論

為維持中立化,個人意見請先在討論頁進行,以取得共識,謝謝。--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2年8月30日 (四) 11:26 (UTC)[回覆]

以上相關人士、學者與媒體,於旺中申請併購中嘉案之初至今,反對立場就已確立,甚至主導反對旺中案的關係人,部分立委並未善盡對行政機關延宕多時的問題進行監督,反而針對於民間投資申請者大加撻伐,相關反對人士、學者、團體與媒體,於輿論與事件操作上,早已失去應有的比例原則,反對主因仍是「跨媒體經營」的爭議,從「大富」案至今的「旺中」案,其中的論述只是包裹著「媒體壟斷」與「言論自由」的糖衣,實際上卻是「反中的政治議題」與「媒體市場競爭的抵制」的串聯,即便由第三者替換「旺中」併購中嘉,相關反對者的論述,並非會有所不同,而僅僅是對象不同如此而已!故以此些人的評論為輿論代表,顯有球員兼任裁判,甚至成為球評之嫌,對於旺中來說明顯不公!故僅應列舉參考之!--POTTER6278 (留言) 2012年8月30日 (四) 11:17 (UTC)[回覆]

該段叫做"議題發展",但引述均是原先反旺中的人來做評論,以此主導輿論走向,本才叫失去"中立化",故若要張貼本該"註解"來做公評!!否則那些人本是球員,又是裁判,又是球評!!自己打球,自己定規則,自己宣布結果...算是"中立"嗎??? --POTTER6278留言2012年8月30日 (四) 12:33 (UTC)POTTER6278[回覆]

若無法"註解"來做公評!!應將整段刪除!!--POTTER6278留言2012年8月30日 (四) 12:35 (UTC)[回覆]

維基的目的,不是在決定對錯,只是匯整意見,提供資訊。個人意見可以在個人的部落格上發表,在維基上,提供可以查證的資料來源是基本常識。此外,所謂的中立化,是盡可能的把不同觀點都整理出來,提供來源,讓閱讀的人做評斷,而不是自行決定何者對錯。--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2年8月30日 (四) 14:50 (UTC)[回覆]

但若在「中立」的立場,也應符合「比例原則」,否則僅就單方面的人員陳述,恐有「我不殺伯仁,伯仁卻因我而死!」之嫌!!若無「比例原則」,是否應暫不列入紀錄呢?否則,怎合乎「不同觀點」的定義呢?尚請斟酌!--POTTER6278留言2012年8月30日 (四) 15:25 (UTC)[回覆]

從另一角度而論;如果「百科」的定義,只是轉載某些「報載」的行為與言論,缺乏客觀的判斷,那只要先去製造新聞,就可以主導「輿論方向」與「百科知識」,這樣並不合理,至少也應該再轉載內容上,先行標註以免「誤導視聽」!!該些人的資料均可先試著去查證是否屬於「旺中案的公正第三者」,若不是,又如何能引用?也應屬於「個人觀念」!應該刪除!!--POTTER6278留言2012年8月30日 (四) 15:32 (UTC)[回覆]

而且本議題的關係人,雙方均有媒體與記者背景,要事先創造、製造與編寫「新聞資料」,本屬較一般議題容易,藉此「可以查證的資料來源」的特性,將更易操作方向,盼能更審慎處理「資料來源的正當性」,期盼應「標註」以維「中立」!--POTTER6278留言2012年8月30日 (四) 15:39 (UTC)[回覆]

最終該段叫做"議題發展",直接引述相關人的闡述,實有爭議!或可建議僅將標題修改為「反對者對NCC裁定後的說法(或是看法)」--POTTER6278留言2012年8月30日 (四) 15:51 (UTC)[回覆]

修改為"各界評論",不曉得如何?同意你的看法,議題發展應該是記錄事件,而不是記錄看法。--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2年8月30日 (四) 15:58 (UTC)[回覆]

首先;感謝您的諒解,個人覺得在「比例原則」下,既已知其為「反對者」,所有列舉均有特定反對傾向,在缺乏另一方陳述時,總有「各界=大家都如此」的感覺,應該更清楚以「反對各界的評論」將更為恰當!尚請參酌與海涵!謝謝!--POTTER6278留言2012年8月30日 (四) 16:07 (UTC)[回覆]

或許可以把支持者的聲音及引用來源加上來,以平衡報導。個人意見。--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2年8月30日 (四) 16:15 (UTC)[回覆]

因本屬旺中投資申請案,涉及旺中自行"己事務的報導"本就有限,先前已告知此案正反關係人,雙方均有媒體與記者背景,並非一般性議題,故建議編者能知此特性,於中立角度,優先確認與明示各資料來源的"角色",以維"平衡報導"的本意!謝謝!--POTTER6278留言2012年8月31日 (五) 00:48 (UTC)[回覆]

同意。--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2年8月31日 (五) 02:38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