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0年內部安全法令
1960年內部安全法令 Internal Security Act 1960 | |
---|---|
馬來亞聯合邦國會 馬來西亞國會 | |
一項規定馬來西亞的內部安全、預防性拘留、預防顛覆、制止馬來西亞特定地區對個人和財產的有組織暴力行為以及與此有關的事項的法令。 (An Act to provide for the internal security of Malaysia, preventive detention, the prevention of subversion, the suppression of organized violence against persons and property in specified areas of Malaysia, and for matters incidental thereto.) | |
引稱 | Act 82 |
地域範圍 | 馬來西亞 |
制定機關 | 馬來亞聯合邦下議院 |
制定日期 | 1960年 1972年(修訂) |
通過日期 | 1960年6月22日 |
制定機關 | 馬來亞聯合邦上議院 |
生效日期 | 馬來半島:1960年8月1日 沙巴和砂拉越:1963年9月16日 |
廢止日期 | 2012年7月31日 |
立法歷史 | |
法案呈交至馬來亞聯合邦下議院時的名稱 | Internal Security Bill 1960 |
呈交者 | 敦阿都拉薩 (馬來亞聯合邦國防部長) |
首讀 | 1960年4月20日 |
二讀 | 1960年6月21日 |
三讀 | 1960年6月22日 |
法案呈交至馬來亞聯合邦上議院時的名稱 | Internal Security Bill 1960 |
呈交者 | 梁宇皋 (馬來亞聯合邦司法部部長) |
首讀 | 1960年6月29日 |
二讀 | 1960年7月6日 |
三讀 | 1960年7月6日 |
廢除命令 | |
《2012年國家安全罪行(特別措施)法令》 | |
關鍵字 | |
內部安全、黑社會、預防性拘留、顛覆、國安、暴力 | |
現狀:已廢除 |
1960年內部安全法令(英語:Internal Security Act 1960),簡稱內安法令(ISA)。此法令的前身為1948年緊急條例(Emergency Regulations),其原來的功能是為了對付當時組織武裝鬥爭和游擊戰的馬來亞共產黨和砂拉越共產黨黨員。由於當時馬共和遠在東馬來西亞地區的共產黨多從事地下活動,英國殖民政府要收集證據對付他們往往是件困難的事,因此就實施內安法令,允許執法者在未經審訊的情況下扣留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人。內安法令的宗旨是:「由於國內外,有大批人士已採取行動,並且威脅進一步行動:1.對人命和財物進行有組織的暴力行動,同時也使到為數相當多的公民擔憂這類有組織的暴力會發生;2.以不合法手段,設法改換馬來西亞的合法政府,而這些行動危害到馬來西亞的安全,國會認為有必要阻止或預防這類行動發生,所以,根據《馬來西亞聯邦憲法》第149條,通過了這項法令。」[來源請求]
歷史背景
馬來亞
1948年,馬來亞共產黨放棄了和平鬥爭,轉而在全馬來半島的原始森林向英殖民統治者展開武裝鬥爭,進行游擊戰。英殖民統治者為了應付這場游擊戰爭,頒布《1948年緊急條例法令》(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 1948),宣布全國進入馬來亞緊急狀態。緊急狀態實施了12年,至1960年7月31日才正式解除,不過此時馬共的游擊戰爭仍未結束。為了應付這場持久的游擊戰,在緊急狀態結束的第二天(1960年8月1日)《內安法令》就開始正式生效。1960年6月21日,副首相兼內政部長敦阿都拉薩(Tun Abdul Razak Husain)曾在國會中表明,《內安法令》的通過是為了應付共產黨的顛覆活動。[1][來源請求]
砂拉越與北婆羅洲
1950年代砂拉越青年逐漸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留學回國,並且將共產主義的種子紮根在砂拉越。而在後期也開始成立砂拉越解放同盟,之後並領導工廠和學校發動學運和工運。後發展為北加里曼丹解放同盟和砂拉越人民聯合黨,而在1962年隨著汶萊人民黨在英屬汶萊煽動汶萊起義後。翌年英殖民政府在全砂展開大取締,同年3月30日砂盟宣佈成立砂拉越人民游擊隊並且與當局(至後來的砂拉越政府)展開持續27年的武裝鬥爭。同年9月16日加入馬來西亞後頒布了該法令,其主要目的是打擊在砂拉越的共產黨活動。以此而達到打擊砂共武裝分子企圖分裂馬來西亞聯邦與砂拉越獨立的武裝行徑。
內容
《1960年內部安全法令》由4個部分組成,其中包含85個條文和3個附表(包括21個修訂)。
- 第一部分:初步
- 第二部分:有關內部安全的一般規定
- 第一章:禁止具有政治或準軍事性質的組織和協會以及制服等。
- 第二章:預防性拘留的權力
- 第三章:與顛覆性出版物等有關的特殊權力
- 第四章:娛樂和展覽的控制
- 第五章:防止顛覆的其他權力
- 第六章:雜項
- 第三部分:與安全區有關的特別規定
- 第一章:頒布安全區
- 第二章:與維護公安有關的權力
- 第三章:與安全區有關的犯罪
- 第四章:警察和其他人的權力
- 第五章:總則
- 第六章:制定法規的權力
- 第四部分:雜項規定
- 附表
爭議
內安法令權限
內安法令最大權限為不須經過審訊,不必在公開法庭證明某人有罪,就可以長期扣留此人。根據內安法令第73條文,任何被懷疑危害國家安全的人,都可以被警方扣留達60天,警方不需要有扣留令。根據第8條文,在內政部長的授權下,犯人可以被繼續延長扣留兩年,每次兩年屆滿的扣留期限又可無期限地更新或延續下去。而在內安法令下被扣留者,也可以每兩年一次向內安法令檢討局提出上訴,要求釋放。[2]
內安法令的變質
70年代,馬來西亞來自馬來亞共產黨的威脅顯著減少。70年代末期,內安法令的用途從對付馬共分子延伸出去,主要目標是警方難以獲取證據控上法庭判罪的犯罪分子,包括流氓和私會黨員。遭內安法令扣留的人士,大多為偽造護照和身份證人士,以及不遵守回教中心的指南進行傳教的回教團體,和一些激進的宗教主義者。[來源請求]
2008年9月12日,拉惹柏特拉被馬來西亞內安法令扣留,根據時任馬來西亞內政部長賽哈密的說法,扣留原因是因為拉惹柏特拉屢勸不聽,當局已經援引各種法令逮捕和調查他,但是拉惹柏特拉卻依然故我,牴觸種族關係緊張的底線。目前拉惹柏特拉已獲保釋,但行蹤不明。[來源請求]
2008年9月12日,民主行動黨議員郭素沁和《星洲日報》記者陳雲清亦在內安法令下被扣留[3]。
廢除
2011年9月15日,馬來西亞日前夕,政府宣布將向國會提案廢除馬來西亞內安法令[4],被質疑是派糖果之舉,因為馬來西亞國會下議院第13屆選舉隨時降臨。[來源請求]
2012年4月17日,國會正式通過新的《2012年國家安全罪行(特別措施)法令》(國安法)以取代《1960年內安法令》,並於6月18日呈交最高元首御准,6月22日在憲報上正式公布。實施了52年的內安法令正式走入歷史。[來源請求]
雖然如此,安華等反對黨議員及不少民間團體仍質疑[5][6]:新的國安法雖保障人們不會因政治異見而被拘捕,但仍賦予警方未審先扣的權力,司法影響則相對有限,是換湯不換藥之舉,而前法官諾阿都拉等則認為,國安法所羅列的罪行相對明確,不必擔憂被擴大濫用[7]。
參考文獻
- ^ 辜瑞榮. 回顾内安法令40年. 馬來西亞: 朝花企業. 1999.
- ^ 楊培根. 从法律角度看内安法令. 大馬華人網站. [2015-02-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5-29).
- ^ 今夜内安法令张牙舞爪 郭素沁成第三名被捕者. 當今大馬. [2015-02-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26).
- ^ 连废内安法令及紧急状态 纳吉承诺今后再无政治犯. 當今大馬. [2015-02-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2-03).
- ^ 安華:也可強制扣留人 保安法內安法沒差[永久失效連結]. 中國報,2012-4-16
- ^ 人民之聲:警勿援用國安法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東方日報,2013-4-12
- ^ 指國安法僅涵蓋有限罪行:前法官稱「沒內安法可怕」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當今大馬,2014-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