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井市人民政府
主要領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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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 | 權大傑 |
常務副市長 | 李瑞 |
副市長 7 | 朴日路、湯毅、宮勝傑、徐之光、柳賢花、文京春、康清周 |
機構概況 | |
業務上級機構 |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組織上級機構 | 龍井市人民代表大會 龍井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行政級別 | 正縣處級 |
上級中共組織 | 中國共產黨龍井市委員會 |
本級中共組織 | 中國共產黨龍井市人民政府黨組 |
聯絡方式 | |
總部 | |
實際地址 | 六道河路869-1 |
對外官網 | www |
影像資料 | |
龍井市政府大樓
龍井市政府正門 |
龍井市人民政府(韓語:룡정시인민정부/龍井市人民政府 Ryongjŏng si inmin jeongbu),簡稱龍井市政府(韓語:룡정시정부/龍井市政府 Ryongjŏng si jeongbu),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龍井市的最高行政機關。
沿革
1945年8月,抗戰勝利後,成立臨時延吉縣政府。同年11月,廢除臨時政府以及舊機構,成立正式延吉縣政府,由新任正副縣長、科長、局長組成政府領導成員。1949年4月,延吉縣政府改稱延吉縣人民政府。1956年4月15日,改稱延吉縣人民委員會。1967年,延吉縣人民武裝部生產指揮部代行延吉縣人民委員會各項職能。1968年1月13日,成立延吉縣革命委員會。1980年,重新成立延吉縣人民政府,撤銷延吉縣革命委員會。1983年4月7日,延吉縣更名為龍井縣,延吉縣人民政府隨之更名為龍井縣人民政府。1988年5月25日,經國務院批准,撤銷龍井縣,成立龍井市,龍井縣人民政府隨之更名為龍井市人民政府。[1][2]
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
- 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 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 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 依照法律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 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和資源保護、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
- 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 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 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幫助本行政區域內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憲法和法律實行區域自治,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建設事業;
- 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 辦理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
- ^ 龍井縣地方志編纂委員會 (編). 龙井县志. 延邊: 東北朝鮮民族教育出版社. 1989-08: 390–392. ISBN 7-5437-0527-3.
- ^ 历史沿革. 龍井市人民政府. [2020-10-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