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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巴嫩LGBT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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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黎巴嫩LGBT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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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色黎巴嫩
同性性行為合法
同性伴侶關係不承認
收養不承認
反歧視保障無(法律上)
有(事實上:作為黎巴嫩憲法法律,確保所有種族,宗教,政治信仰,性別或性傾向等...,所有黎巴嫩公民平等)

儘管黎巴嫩在中東世俗化程度比較高,生活在黎巴嫩的性少數者[註 1]仍然經歷着性多數者沒有經歷過的困難。

2014年,朱代德的法院法官作出了黎巴嫩刑法第534條的適用起訴同性戀活動的條款無效的判決。第534條規定禁止發生「違背自然規律」的性關係,被認為用來針對同性戀者。法官裁定,同性戀不違背自然規律,從而使本條所規定的對同性戀者的迫害無效。[1]

皮尤研究中心2007年的調查顯示79%的黎巴嫩人認為「同性戀應該被拒絕」,18%的人認為「同性戀應該被接受」。[2]但最近,LGBT人群正越來越得到社會的認可。特別是黎巴嫩全國精神病學中心不再把非異性戀的性取向視為精神障礙,成為阿拉伯世界首個將性少數者除病化的國家。[3]

關於同性戀的法律

黎巴嫩刑法第534條禁止發生「違背自然規律」的性關係,違者將被處以一年徒刑。2002年,警察闖進了一個女人的房子,因她的母親稱,她的女兒偷了一些錢和首飾。在進入屋內,民警發現其與另一名女子發生性關係,因而指控她們犯下性悖軌罪[4]

2009年12月11日,黎巴嫩同性戀組織Helem針對中東和北非同性戀者的法律地位推出了一份報告。一名黎巴嫩巴特倫法官否決了利用第534條來起訴同性戀者。[5]

2013年4月,貝魯特北部Dekwaneh的市長,下令安全部隊襲擊和關閉了一個同性戀夜總會。一些俱樂部的觀眾被逮捕,並被迫在市級總部脫衣服並拍下裸體。這一行動遭到許多同性戀權利活動家的譴責。[6]黎巴嫩臨時政府內政部長Marwan Charbel表示支持Dekwaneh市長:「黎巴嫩反對同性戀,根據黎巴嫩法律這是一種犯罪行為。」[7]

2013年7月11日,黎巴嫩精神病學協會(LPS)發表聲明說,同性戀不是心理障礙,並不需要治療,他們說:「同性戀本身不會造成判斷性,穩定性,可靠性或社會和專業能力方面的任何缺陷」,「認為同性戀是家庭或心理髮育不平衡導致的障礙的結論是基於錯誤的信息」。此外,LPS還裁定用「轉化療法」謀求同性戀「轉換」成異性戀沒有科學道理,並要求醫務人員「只依靠科學」給予意見和處理類似事件。這使得黎巴嫩成為第一個不再認為同性戀是一種「病」的阿拉伯國家。[8]

2014年1月28日黎巴嫩貝魯特Jdeideh法院的法官,撤銷了對一個出生為雙性人,自我認同為女子與一名男子發生「不自然」性關係的案件指控。第534條歷史上常用來起訴同性關係。[9]這項法律在2014年被廢止。

言論自由和表達

雖然有政府對LGBT題材審查的初步報告,但近年來已更加自由化。

LGBT刊物

黎巴嫩是第一個擁有自己的同性戀期刊的中東國家,名為「Barra」(阿拉伯語「Out」)。

Helem也有自己的網站,包括常規的在線通訊發布。

2009年,一本名為「Bareed Mista3jil」的書由黎巴嫩女同性戀女性集體組織(FC)在貝魯特出版。該組織也被稱為Nasawiya,工作涉及社會性別公正。書有英語和阿拉伯語版本,集合了來自黎巴嫩全國各地41個女同性戀,雙性戀,酷兒,性提問者女性和跨性別的真實故事。[10]

媒體宣傳

2015年5月,黎巴嫩非盈利性組織Proud Lebanon(驕傲黎巴嫩),通過媒體對國際不再恐同日(IDAHOT)開展宣傳。這包括一個知名的廣告,展示了一些著名的黎巴嫩藝術家和社會名流呼籲黎巴嫩政府向所有公民提供平等的權利,不論性取向,國籍等。這則廣告特別強調LGBT群體有生活在無恐同社會的權利。

黎巴嫩LGBT權利運動

黎巴嫩LGBT社區的成員於2002年開始通過創建一個名為「Hurriyyat Khassa」的政治協會來公開爭取LGBT權利。該組織致力於改革刑法第534條,使成年人自願的私人性行為不再是犯罪。另一個黎巴嫩LGBT權利組織名為「Helem」(阿拉伯語:حلم‎,阿拉伯語「夢」的意思)。這些組織為艾滋病教育舉行了一些公眾示威,演講和籌款活動。

2006年,Helem在Monroe酒店市區慶祝國際不再恐同日[11][12]

2007年8月,一個名為「Meem」的女同性戀非政府組織成立,以支持黎巴嫩的女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酷兒和性提問者女性。該組織提供社區支持,心理輔導,活動中心,法律援助,社會活動,並有機會為社會變革做工作。[13] Meem在貝魯特設有活動和資源中心。

LGBT與黎巴嫩政治

沒有一個政黨或派別公開支持任何一個同性戀權利組織的目標。2006年5月29日,貝魯特市議會議員Saad-Eddine Wazzan公開呼籲總理Fouad Sanyoura和內政部長Ahmad Fatfat關閉Helem。6月16日星期五在貝魯特清真寺的布道譴責同性戀,並指出貝魯特有一個授權的LGBT組織叫Helem。布道還呼籲政府作出解釋。第二天,黎巴嫩代理內政部長Ahmed Fatfat否認保守的穆斯林神職人員政府已批准了同性戀權利組織的指控。[14]

概況

同性性行為合法 是(自2014年)[1]
同意年齡平等(單身:18;已婚:15) 否
反就業歧視法律 否
提供商品和服務的反歧視法律 否
在所有其他領域的反歧視法律(包括間接歧視,仇恨言論) 否
同性婚姻 否
同性伴侶關係 否
同性伴侶收養繼子女 否
同性伴侶聯合收養 否
同性戀軍人允許公開服役 否
有權改變法律性別 否
女同性戀試管嬰兒 否
男同性戀情侶商業代孕 否

另見

注釋

  1. ^ 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和跨性別(LGBT)及間性人酷兒等難以分類的人士

參考資料

  1. ^ 1.0 1.1 Laws of nature, Beirut: Economist, 2014-05-14 [2014-06-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4-24) 
  2. ^ The Pew Global Project Attitudes (PDF), Washington, D.C.: PewResearchCenter, 2007-10-04 [2011-09-03],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0-02-14) 
  3. ^ Are the Lebanese becoming more tolerant to homosexuality?, Lebanon: AlArabiya, 5 July 20, 2013 [2015-11-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10-05) 
  4. ^ Sodomy reporting on Lebanese media coverage on arrest of two lesbians. Sodomylaws.org. [2011-01-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2-08). 
  5. ^ Lebanese Judge Rules Against the Use of Article 534 To Prosecute Homosexuals. Bekhsoos. 2011-01-18 [2011-01-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1-31). 
  6. ^ Lebanese mayor cracks down on homosexuality in his town. Al Akhbar (Lebanon). 2013-04-24 [2013-04-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8-29). 
  7. ^ "Lebanon: Homosexuals no longer 'perverts,' but still target", Ynetnews, reported by Roi Kais, 16 May 2013. [2015-11-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8-17). 
  8. ^ Lebanon Says: Being Gay Is Not a Disease and Needs No Treatment. 2013-07-12 [2015-11-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5-28). 
  9. ^ Lebanon: Being Gay Is Not a Crime Nor Against Nature. 2014-03-04 [2015-11-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1-04). 
  10. ^ ''Bareed Mista3jil'' Official book website. Bareedmista3jil.com. [2011-01-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0-14). 
  11. ^ ندى عبد الصمد. BBC report in Arabic about Lebanese gays. BBC News. 2006-05-19 [2011-01-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5). 
  12. ^ Ghattas, Kim. BBC report by Kim Ghattas: Landmark meeting for gay Lebanese. BBC News. 2006-05-26 [2011-01-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2-11). 
  13. ^ Meem Website. Meemgroup.org. [2011-01-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10-31). 
  14. ^ report on Minister Fatfat's reaction. Lebanon: ''The Daily Star''. 2006-06-19 [2011-01-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12-31).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