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崇民
高崇民 高恩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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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東省人民政府主席 | |
任期 1946年3月16日—1948年8月 | |
副主席 | 劉瀾波 |
繼任 | 劉瀾波 |
東北行政委員會副主席 | |
任期 1946年8月9日—1949年8月26日 | |
主席 | 林楓 |
東北人民政府副主席 | |
任期 1949年8月27日—1953年1月14日 | |
主席 | 高崗 |
東北行政委員會副主席 | |
任期 1953年1月23日—1954年9月9日 | |
主席 | 高崗 |
中國民主同盟中央委員會副主席 | |
任期 1953年6月8日—1971年7月29日 | |
主席 | 張瀾 → 沈鈞儒 → 楊明軒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副主席 | |
任期 1965年1月25日—1971年7月29日 | |
主席 | 周恩來 |
個人資料 | |
性別 | 男 |
字 | 健國 |
號 | 崇民 |
出生 | 大清奉天省開原縣柴河溝靠山屯 | 1891年11月14日
逝世 | 1971年7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公安部秦城監獄 | (79歲)
政黨 | 中國民主同盟 中國共產黨 |
配偶 | 李素質(1912-1929.5)、曾昭惠(1929-1941)、王桂珊(1941.11-) |
兒女 | 長子高存信,生於 1914年5月10日 次子高大慶,生於 1942年12月10日 長女高立春,生於 1944年2月4日 次女高在春,生於 1945年3月16日 三子高大會,生於 1947年8月7日 四子高大放,生於 1949年12月3日 三女高及春,生於 1951年9月22日 四女高正春,生於 1953年4月12日 五子高大印,生於 1955年7月4日 |
父母 | 父親:高葆如 母親:郭氏 繼母:蔣氏 |
母校 | 奉天省立農林學校(1909—1914) 明治大學(1914—1919) |
職業 | 社會活動家、政府官員 |
高崇民(1891年—1971年7月29日),原名恩浚,字健民,號崇民,男,奉天開原人,中國政治人物,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四屆全國委員會副主席。
生平
早年歲月
高崇民於1891年11月14日生於奉天省開原縣柴河溝靠山屯,父親高葆如,號東園,滿州鑲白旗人,教私塾為業,高崇民8歲時進入父親開設的私塾讀書。1900年,義和團運動爆發後,高葆如組織當地民眾歡迎義和團,因此受到法國傳教士及當地信奉天主教的村民的仇視。義和團失敗後,高葆如一家被強行驅逐,遷至距靠山屯15里的大寨子村。[1]
1909年,高崇民考入奉天省立農林學校就讀,1911年,經革命黨人寧武介紹,加入同盟會遼東支部,1912年同瓦盆窯村農民之女李素質結婚。1914年,高崇民畢業,通過考試獲得了開原縣公費留學資格,同年前往日本,考入明治大學,就讀政治經濟系,留學期間結識了好友劉少言、韓立如、杜重遠等人。1919年,畢業於明治大學,回國赴北平任《正言報》編輯。因不滿報社的報道取向,高崇民於1920年在北平和友人合辦《正俗報》。[1]
政治活動
1922年,因第一次直奉戰爭中張作霖失敗退回關外,北平《正俗報》停辦。高崇民返回奉天,利用張作霖「聯省自治」的傾向,申請成立「東三省民治促進會」,先任黑龍江分會會長,後任奉天總會會長。1923年,高崇民和趙鋤非、蘇子元、梅佛光、吳竹邨等在奉天組織創建「啟明學社」,任社長。學社辦有《啟明旬刊》,宣傳孫中山的救國主張和三民主義。[1]
1923年,高崇民因反對日本續租旅大,被奉天省長王永江驅逐出省。高崇民躲進寧武家中,在《東三省民報》上連載《日本侵略滿洲史》。1924年,加入中國國民黨。1925年2月19日,因日本奉天總領事抗議,《東三省民報》停止連載《日本侵略滿洲史》。高崇民前往哈爾濱,在中東鐵路理事長袁金鎧的推薦下任東省特別區市政管理局督學兼教育部長,後又兼任教育會會長。[1]
1927年因與哈爾濱市長儲鎮發生矛盾,返回奉天,1928年先後任奉天男、女兩師範學校教員,省高等警官學校教育長,奉天商工聯合會總務長等職務。1929年5月,原配夫人李素質病逝,秋,續娶奉天女師範學生曾昭惠為妻。9月,高崇民和杜重遠、閻寶航、盧廣績、車向忱、王化一等組織「國民外交協會」,被推舉為常務委員。1930年,奉天商工聯合會改組,高崇民改任奉天省農務會會長、兼東北邊防司令長官張學良的秘書。[1]
流亡抗日
1931年,「九一八事變」爆發,高崇民離開瀋陽前往北平,辭去張學良秘書之職,9月17日與閻寶航、杜重遠等發起建立「東北民眾抗日救國會」,任常務委員兼總務部副部長,在北平從事抗日救國運動。1933年7月,「東北民眾抗日救國會」被何應欽勒令解散,9月18日,高崇民和閻寶航、盧廣績、王化一等創建秘密組織「復東會」,任秘書長。1934年初,張學良和蔣介石合作,「復東會」取消,雙方合作成立「四維學會」,會章宣稱「擁護唯一領袖、團結一致救國」,高崇民任理事。[1]
1935年,經杜重遠介紹,高崇民結識鄒韜奮、胡俞之和中共地下黨員宋介農(孫達生),接受共產主義思想。11月,由北平至西安,勸張學良、楊虎城停止「剿共」。1936年,參與「西安事變」的謀劃,事變發生後,任張、楊兩將軍的政治參議機構設計委員會主任委員,並參與起草了張楊聯署的關於停止內戰、抗日救國的八項主張。[1]
1937年6月20日,和杜重遠、閻寶航、盧廣績、車向忱等參與建立中共外圍組織東北救亡總會(簡稱「東總」),任主席團成員,負責組織部的工作。同年2月,通過周恩來,將長子高存信送往延安參加革命。1938年,在西安建立「東總」陝西分會,大量組織進步青年前往延安,8月前往延安,申請加入中國共產黨,被陳雲以「你在國統區工作,是否不入黨更有利於工作」為理由勸阻。1939年,「東總」陝西分會活動轉入地下。因妻子曾昭惠罹患精神病,一同前往臨潼休養,1940年為躲避日軍空襲,遷居鳳翔。[1]
1941年4月,高崇民欲前往新疆營救杜重遠,被戴笠以辦理手續為名騙至重慶軟禁,妻子曾昭惠因此病情惡化,服毒自殺。在重慶期間,先後參與「中國民主政團同盟」,「中國民主革命同盟」,「三民主義同志聯合會」等中共外圍組織。當年11月,與高崇民與東北流亡女青年王桂珊結婚。[1]
1942年,蔣介石命令「東總」併入「東北四省抗敵協會」,高崇民、陳先舟、閻寶航等人拒絕。高崇民繼續以《反攻》雜誌作為陣地進行收復東北的宣傳工作。[1]
抗戰結束後
1945年抗日戰爭結束後,中共中央在11月任命高崇民為安東省主席,11月21日,高崇民從重慶秘密出發返回東北,經上海、天津、北平、瀋陽、撫順於1946年3月16日抵達安東,就任安東省人民政府主席。8月,被選為東北行政委員會副主席兼民政委員會主任。同年11月,由張學思作為介紹人,秘密加入中國共產黨,直到死後才被公開黨員身份。東北解放後,曾協助中共中央東北局社會部,派遣王化一等人前往北平參與策反傅作義部的活動。[1]
1949年8月,任東北人民政府副主席兼司法部部長、最高人民法院東北分院院長,1949年9月,出席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1954年,他當選第一屆全國人大代表。9月,他出席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討論憲法草案,期間並發言[2]。
1955年,隨保衛世界和平理事會主席郭沫若出訪印度,參加亞洲國家會議。1957年參加全國人大代表團訪問保加利亞、芬蘭。1965年以74歲高齡入藏,慶祝西藏自治區成立[1]。
文革冤死
1966年文化大革命期間,將家中的楹聯、條幅全部撤掉、改為毛主席語錄、詩詞。1967年1月,因在民盟中央「造反派」批判胡愈之時為其開脫,遭受批判。1月21日,民盟中央「燎原」造反隊進入高崇民家中抄家,搜走各種文件、手稿18種。11月7日,閻寶航因被指參與「東北幫叛黨投敵反革命集團」被抓捕,同日,高崇民家第二次被抄,抄走了王化一的日記、高崇民的入黨材料、周恩來給高崇民的信等文件[1]。
1968年2月,高崇民長子高存信被拘留審查。3月,瀋陽軍區「五辦」負責「東北幫叛黨投敵反革命集團」案的辦案人員到高家中,要求高交代「呂正操、張學思意圖在東北搞獨立王國,請張學良回來」的問題。8月,跟隨高崇民多年的秘書孫漢超被「隔離審查」。9月22日,康生在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人郭玉峰的《四屆政協常務委員政治情況的報告》上高崇民的名字邊上畫了一個圈,並寫上「有特務嫌疑」,隨即命郭玉峰寫報告。郭於9月24日將報告送康生批示[3]。10月8日,凌晨二時,高崇民被抓捕,關進秦城監獄[1]。
1971年7月29日,高崇民死於秦城監獄,30日,水電部軍代表和專案人員通知高崇民家人死訊。8月2日,在八寶山公墓舉行火化前,家人在「九不許」(即不許戴黑紗、帶白花、哭、舉行任何儀式、揭開蓋單、摸屍體、無理取鬧、告知外地子女、對人說他死了)的要求下進行了遺體告別[1]。高崇民被抓後,在水電部工作的妻子王桂珊被下放至銀川幹校勞動,因尿毒症於1980年4月1日病逝[1]。
平反
1977年4月21日,經中央政治局批准,在八寶山革命烈士公墓舉行了高崇民骨灰安放儀式,烏蘭夫出席並講話。因郭玉峰加以種種限制(不致悼詞、不登報),善後工作很不圓滿,家屬一再申訴。1979年4月20日,在全國政協禮堂舉行了「為高崇民同志平反昭雪大會」,王震、胡耀邦等人參加,烏蘭夫主持會議,劉瀾濤宣布了平反決定。1981年5月11日,中共中央撤銷了1975年10月14日的《關於高崇民同志的審查結論》,高崇民徹底平反[1]。
軼事
據和高崇民同一時期留學日本的齊世英記述,留日學生大概分兩種類型:「一種是入私立大學,敏費即可入學,三年給定文憑………事實上這些人很少上學聽課,常是幾個同鄉在一起玩玩、聊聊天、吃吃館子,很多到畢業時連起碼的日語都不懂。高崇民就是屬於這類型。」[4]
主要職務
東北人民政府副主席 | 1949.8.27 | 1953.1.14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 | 1949.10.1 | 1954.9.27 |
中國民主同盟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 | 1949.12.27 | 1971.7.29 |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東北分院院長 | 1950.4.11 | 1954.9.9 |
東北行政委員會副主席 | 1953.1.23 | 1954.9.9 |
中國民主同盟中央委員會副主席 | 1953.6.8 | 1971.7.29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 | 1954.12.25 | 1971.7.29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 | 1954.12.25 | 1971.7.29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副主席 | 1965.1.5 | 1971.7.29 |